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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建计函[2011]1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1-3-23
实施时间: 2011-3-23
法规类型: 其他行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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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厅直属各单位、全省性建设类社团: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方案>的通知》(闽财会[2011]8号)精神,为做好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是建设全国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组织会计从业人员认真做好信息采集工作。
  二、根据省财政厅规定,未按照要求登记的会计人员将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考评,不得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调转、变更和补(换)证等。
  三、各单位会计从业人员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按照《福建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方案》的要求,登录“福建省会计信息网(网址cz.fjkj.gov.cn)”,如实填写《福建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
  附件:闽财会[2011]8号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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