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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会[2011]8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2-12
实施时间: 2011-2-12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92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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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顺利完成我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采集全国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财办会[2010]18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分工
  我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以下简称“信息采集”)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全省各级会计管理机构按照会计从业资格属地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的具体组织、宣传和落实工作。
  二、采集时间
  全省统一信息采集时间为2011年2月22日——2011年5月31日。
  三、信息采集的内容和方式
  1、采集内容。按照财政部《关于采集全国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财办会[2010]18号)要求,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福建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附件1)所列项目。其中,我省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现有的部分信息仍然沿用,需要补充和更新的部分项目为本次信息采集的内容。
  2、采集方式。此次信息采集以 “网络采集为主,办证点采集为辅”的方式开展。我省行政辖区内所有会计从业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一次登记,补充和更新相关信息。
  (1)网络采集。登录 “福建省会计信息网(网址cz.fjkj.gov.cn)”,点击“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按钮,进入“福建省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系统”, 具体操作详见“福建省会计人员基本信息网络采集说明” (附件2)。
  (2)办证点采集。因特殊原因不能上网登记的会计人员,于2011年3月15日之后,可以随带相关证件到原会计从业资格办证点填写“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卡”,通过实地刷卡进行采集。
  四、相关工作要求
  1、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是建设全国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和跨省调转平台的基础性工作之一,财政部高度重视,省财政厅对此次工作作了精心安排,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供必要的人力和财力投入,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短信等传媒手段,让每位会计人员了解本次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的详细情况,务必按照规定时间保质保量地完成。
  2、未按要求登记的会计人员将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考评,不得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调转、变更和补(换)证等。
  3、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各单位或会计人员所登记的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进行抽查验证,对信息不真实者责令改正,并记入会计人员诚信档案。
  4、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开展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是各级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要求认真履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的具体体现,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支持,并对单位所属的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会计人员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5、为保证数据的稳定性和完整性,数据采集期间,即2011年2月21日至2011年5月31日止,暂停办证和调转工作,暂停调入期不计入调转手续有限期。2011年2月21日之前已经办理调出手续且在有效期内的持证人,在调入地进行信息采集。
  6、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要认真组织,周密安排,搞好信息采集中的宣传解答服务工作,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
  7、“附件1”中会计类专业技术资格各项目(包括类型、级别、取得方式、证书号或批文号、取得时间)确需变更的,请会计人员带上相关证件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8、今后,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的或变更(包括单位、学历、专业技术资格变更)的、因会计从业资格证丢失等原因补办新证的,必须带齐有关证件:如身份证、学历、专业技术资格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以及证件丢失报纸登报声明、单位证明等有关原件。
  附件:
  1.福建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
  2.福建省会计人员基本信息网络采集说明

相关附件:
福建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doc    
福建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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