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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政发[2011]24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1-3-8
实施时间: 2011-3-1
法规类型: 教育费附加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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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1]15号)要求,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政发[2010]71号)第二条予以修改,现通知如下:
  原条文:“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修改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都应当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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