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教育费附加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政发[2011]24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1-3-8
实施时间: 2011-3-1
法规类型: 教育费附加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513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1]15号)要求,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政发[2010]71号)第二条予以修改,现通知如下:
  原条文:“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修改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都应当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有关问题的通 青地税一函[201 2010/12/24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告 深地税告[2011] 2011/1/1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 津财规[2021]1号 2021/3/15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政策问题的复函 闽财教函[2003] 2003/1/27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 湘财综[2011]5号 2011/2/1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 内地税字[2006] 2006/8/4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教育 苏政办规[2023] 2023/9/2
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22/1/9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优惠事项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河 201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