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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府办[2011]1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1-3-8
实施时间: 2011-3-8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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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残联《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残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省残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粤发[2009]9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与服务体系(以下称“两个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一)落实基本生活保障及社会救助政策。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有关生活救助范围。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持证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给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分类救助。对已经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采取其他救助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省民政厅牵头会省公安厅、残联办理)
  (二)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和各项待遇。鼓励城镇残疾职工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等各项社会保险,对招用符合条件的残疾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各项补贴政策。落实城镇低保家庭残疾人、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农村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府资助政策。逐步将残疾评定和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保障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做好残疾人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对经相关保障制度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特困残疾人,给予医疗救助,并逐步提高救助标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会省卫生厅、残联办理)
  (三)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政策。实施学龄前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对学龄前中、重度残疾儿童提供至少三年的免费基本康复服务,所免除费用,珠江三角洲地区由市、县两级财政分担;其他地区由省财政按年度任务完成数给予补贴。对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居家环境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分别给予补贴。落实重度残疾人康复护理补贴政策。支持有条件地区扩大免费康复服务对象和服务项目。(省残联牵头会省卫生厅办理)
  (四)保障残疾人住有所居。各地城市保障性住房和农村危房改造等计划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将农村困难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纳入全省扶贫“规划到户、责任到人”重点工作(以下称扶贫“双到”工作)对象,五年内完成全省低收入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会省扶贫办、残联办理)
  (五)落实残疾人教育救助政策。优先保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享受生活费补助政策,优先保障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享受我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资助政策。经当地残联同意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的残疾人,按规定可申请培训费补贴。(省教育厅牵头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残联办理)
  (六)探索建立残疾津贴制度。有条件的地区要探索建立独立于最低生活保障之外的残疾津贴制度。残疾津贴包括基于残疾特性、针对所有残疾人的生活补贴和针对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的长期护理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研究制定。(省残联牵头会省民政厅办理)
  (七)探索实施残疾人财产信托保护。各地级以上市要成立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实行财产信托等保护措施。(省残联牵头会省民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办理)
  二、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
  (八)加强残疾人服务信息化建设。通过发放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建立残疾人基础数据库,与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的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实现残疾人人口数据与各项具体业务以及残疾人服务行业的实时动态管理。结合构建全省居民健康档案工作,建立残疾筛查、报告、诊断和评估制度。地级以上市残疾人综合评估评测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需求分析、分类和转介服务。(省残联牵头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统计局办理)
  (九)加强残疾人康复专业服务机构建设。加快省残疾人康复机构和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机构建设,使其成为全国区域性示范基地和华南地区残疾人康复技术资源中心、辅助器具研发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省残联牵头会省发展改革委办理)
  各地政府要在资金、用地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当地残联建立与本地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脑瘫、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需求规模相适应的公益性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适配机构,纳入当地民心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项目,实行报批绿色通道管理。珠江三角洲地区地级以上市要建立残疾人医疗康复机构。加强市、县两级专业康复机构建设,发挥对城乡社区康复的辐射带动作用。(省残联牵头会省编办、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办理)
  推进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制定、完善和推广各类专业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及辅助器具适配康复技术标准,开展康复机构级别达标验收与年审,将机构级别、康复服务效果与经费安排挂钩。(省残联牵头会省质监局办理)
  (十)大力推进“康园工疗”网络和家属资源中心建设。建立规范专业的“康园工疗”机构,广泛开展社区残疾人职业康复、工疗娱疗、心理辅导、辅助性就业等服务。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借鉴广州利康家属资源中心模式,开展社区精神康复综合服务。到2015年,在各县(市、区)建立1个“康园工疗”网络和家属资源中心。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康园工疗”机构开展适合残疾人特点的生产活动。(省残联办理)
  (十一)完善残疾人教育服务体系。加快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地级以上市和人口在30万人以上,未成年残疾人数较多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规定,建设1所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30万人口以下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建设特殊教育学校或在普通中小学设置特教班,或由所在市教育部门统筹跨县(市、区)建校。(省教育厅牵头会省残联办理)
  2012年,各地级以上市要依托现有康复机构,建立和完善残疾儿童教养实验学校,重点解决中、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义务教育和康复训练、养护服务问题,并同步实施学前教育。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等特殊义务教育。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年龄可放宽至12岁。组织专家编写适合中、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的特殊教育教材、社交和生活适应性教材,并研究开发特殊教育的教具。(省残联牵头会省教育厅办理)
  抓紧创办华南特殊教育学院和华南残疾人职业技术学院,为残疾人提供高等教育,为基层、社区培养具有康复、特殊教育、社会工作知识的复合型专业人才,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省残联牵头会省教育厅办理)
  保障特殊教育学校办学经费。落实残疾人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各地教育、财政部门要将符合免费义务教育条件的残疾学生全面纳入免费义务教育保障范围,足额拨付学校公用经费。(省教育厅牵头会省残联办理)
  (十二)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各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突出服务残疾人的特性,按规范化标准建设,推动残疾人就业和辅助性、庇护性就业。要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提高个性化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水平,拓宽就业渠道。(省残联牵头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
  地级以上市要积极创新,成立可集中安排较多中、重度残疾人劳动就业的非营利性生产(服务)单位,承接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项目。引导、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企业。(省残联牵头会省民政厅办理)
  培养残疾人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为残疾人创业者提供创业“一条龙”服务,协助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书报亭、自行车摩托车汽车保管站、社区服务点等公益岗位优先提供给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属就业。采取政府购买公益岗位的方式配备镇街、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省残联牵头会省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
  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制度,提高使用效果,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省残联牵头会省地税局办理)
  (十三)加强农村残疾人扶贫服务。各地对口扶贫工作责任单位要将农村贫困残疾人纳入全省扶贫“双到”工作范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家庭副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提供产前、产中、产后配套服务,保障其优先享受各项惠农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推动残疾人扶贫开发政策与各项社会保障政策有效衔接。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支持县、镇成立农村残疾人服务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农村残疾人提供扶贫服务。(省残联牵头会省扶贫办办理)
  (十四)健全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到2015年,省和地级以上市残联要在现有残疾人服务机构的基础上,通过改扩建、新建等多种形式,分别建立规模500张床位和300张以上床位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并发挥科研、培训基地和示范作用;珠三角地区县(市、区)残联至少要建立1所200张以上床位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逐步健全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同时,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建设,至“十二五”期末,社会组织提供的社区托养、居家安养服务覆盖面达到60%以上。托养和护理补贴的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参照当地公办社会福利机构相关标准确定。(省残联主办)
  (十五)培育和发展残疾人社会服务组织。以民办公助、公办民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残疾人服务机构,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残疾人服务工作以民办非企业性质的残疾人服务机构为主。各地残联与有关部门要创造条件建设残疾人服务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省残联牵头会省民政厅办理)
  (十六)推进公共停车场设立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和残疾人驾驶汽车的管理。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对外办公场所、大型商场、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场所停车场要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专用车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会省公安厅办理)
  (十七)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率先采取信息无障碍措施公开政务信息,公共服务机构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沟通无障碍服务,图书和声像资源数字化建设要实现信息无障碍。建立省残疾人呼叫中心服务平台,研发信息无障碍技术。(省残联牵头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办理)
  (十八)发展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各地政府对在国内外重大残疾人文化体育赛事获得优异成绩和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优先解决残疾人优秀运动员、演员的就学、就业、医疗和生活保障等问题。(省残联牵头会省文化厅、体育局办理)
  珠江三角洲地区和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要依托现有的体育训练场地、文化交流机构和公共图书馆,按残疾人的需求增加特殊功能,率先建设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和文化交流机构;地级以上市的公共图书馆要设立盲文和盲人有声读物阅览室。成立省盲文手语研究机构。各地电台、电视台要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和手语节目,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提供盲人综合服务,加大对盲文刊物出版和盲人学习辅具、教材、触摸引导模型与示意标志牌制作的支持力度,开展盲文翻译、助视器验配、盲人定向行走训练、心理辅导等专项服务。(省残联牵头会省文化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办理)
  (十九)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与信访工作机制。各地级以上市要建立健全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加强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审查标准,对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重度残疾人免予审查经济困难条件。(省司法厅牵头会省残联办理)
  健全残疾人信访事项督查督办与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规划。(省信访局牵头会省普法办、残联办理)
  三、建立完善体制机制
  (二十)完善政策法规。积极推进残疾人事业相关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加快制定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扶持管理办法和残疾人服务业行业规范化管理办法;依据物价部门收费指引,完善专业服务收费政策。制定优惠政策,推动珠江三角洲地区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在山区、贫困地区开办残疾人服务机构。(省法制办牵头会省物价局、残联办理)
  (二十一)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各地政府要建立资源配置残疾人优先机制,切实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所需资金,着力推进“两个体系”建设。省财政要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珠江三角洲地区要加大对口帮扶经济欠发达地区发展残疾人事业力度。(省财政厅牵头会省残联办理)
  (二十二)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研究制订残疾人服务机构岗位配置标准及特殊补贴与津贴办法,参照事业单位标准制定残疾人服务行业专业职称评定标准,推行购买服务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会省教育厅、卫生厅、残联办理)
  (二十三)强化组织保障。各地政府要将“两个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确保各项建设任务落到实处。各地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加强对“两个体系”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大力支持“两个体系”建设。各级残联要协助政府做好有关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残疾人服务行业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各类残疾人服务机构建设与准入标准、评价机制。要充分发挥残疾人专门协会、基层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作用,广泛调动各方面力量推进“两个体系”建设。(省残联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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