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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绍市地税政[2009]20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7-9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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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清算管理,提高税收管理精细化水平,市局制定了《绍兴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清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九年七月九日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清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清算管理,提升税收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等有关税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本级范围内由地税机关负责企业所得税征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清算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合法有效的合同、章程为基础,按照公平、合理和保护职工、投资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清算管理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清算期间是指纳税人自终止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之日起,至主管税务分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止的期间。所得税清算期间应当作为一个独立纳税年度。
  第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3、需要注销清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六条 企业清算前,应先按规定对生产经营期间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缴清生产经营期间的所有税款;然后对现存的资产、负债进行清理、处置,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向主管税务分局提交《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及下列资料:
  1、清算前止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2、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3、企业资产、债权、债务清理、处置明细表;
  4、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的,还应提供相关的资产评估报告、税收清算报告;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受理企业提交的《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表》等资料后,应落实专人负责审核,审核结束后应出具《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告》。
  第八条 主管税务分局应成立由局长、分管副局长、综合业务科长、相关管理科长和清算人员等组成的清算工作小组,负责清算结果的审理。其中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有工作小组集体审理:
  1、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可变现价值在500万以上的企业;
  2、账面资产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
  3、当年度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
  4、主管税务分局认为应当进行重点清算管理的企业。
  第九条 主管税务分局应加强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后续管理,按户建立清算企业注销档案,跟踪清算结束时尚未处置资产的变现情况。
  第三章 所得计算
  第十条 企业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清算所得为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债权)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
  第十二条 纳税人的清算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和金融资产等。
  清算资产原则上以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作为确认清算价值的依据。已经处置的资产可采用实际交易价格计价,分配给投资者的资产,应采用可变现价值计价。
  上述可变现价值是指将资产投放到相应市场上所能实现的市场价格。
  第十三条 企业资产交易价格或可变现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可按下列原则确定。
  1、存货、生物资产按纳税人清算开始日前三个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前三个月同类货物没有销售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2、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则上按不低于账面净值(或摊余价值)确定,其中对房产、土地应参照市局二手房交易的计税价格确定。
  3、投资资产原则上按不低于实际投资成本加计实际投资年度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确定。
  第十四条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资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税收规定进行折旧、摊销等后的余额。
  第十五条 企业债务(债权)清偿损益指由于某种原因确实无法支付且以后也不会被要求支付的应付款项,以及确实无法收回债权且以后也不可能再被收回的应收款项。
  第十六条 清算费用是指纳税人在清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与清算有关的费用,包括:清算组织人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评估费、咨询费等。
  企业清算时,应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的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相关税费是指企业在清算过程中产生并应申报缴纳的各项税、费、基金。
  第十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税收规定可以依法弥补的亏损,在生产经营期间尚未弥补的部分,可以在计算清算所得前弥补。
  第四章 关联管理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分局应加强对清算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其他地方税费的审核管理,对发现有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应按市局有关规定移送稽查局处理。
  第二十条 清算企业的剩余资产分配给自然人股东的部分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中相当于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按股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原投资成本的部分,应按投资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对国税机关征管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加强与国税机关的联系,在主管国税机关清算企业所得税后,按规定落实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事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绍兴市地方税务局企业税务清算管理办法(试行)》(绍市地税政[2002]87号)停止执行。
  附件: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相关附件:
附件: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表.doc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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