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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2011年第二批自筹基建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发改投资[2011]103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1-2-17
实施时间: 2011-2-1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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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现将2011年第二批自筹基建项目投资计划 (具体项目详见附表)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新开工项目,建设资金必须落实,资金来源正当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请按隶属关系送同级审计部门审计。
  二、当年下达的投资计划,只在当年有效,当年未开工或续建项目未用完的指标不结转到次年。项目要在下一年续建的,要在次年继续申报列入投资计划。
  三、根据国家统计局、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建设部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凡是计划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包括跨省区项目)、房地产建设项目及其他投资建设项目,均实行开工统计登记和竣工统计报告制度。凡上述范围内的各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建设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必须到同级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凡未办理统计登记手续的建设工程暂缓施工。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原国家计委《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99号)精神,固定资产投资应税项目自2000年1月1日起新发生的投资额,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五、本计划下达的投资计划,不得任意突破。如确实需要追加自筹资金投资规模的,须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
  六、要认真执行项目法人制、项目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国家有关项目建设制度,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附件: 2011年第二批自筹基建项目投资计划表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相关附件:
2011年第二批自筹基建项目投资计划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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