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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农字[2009]7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4-3
实施时间: 2009-4-3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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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渔业主管部门(宁波不发):
  现将《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检查验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林业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二○○九年四月三日
  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的管理和监督,规范项目检查和验收程序,保证资金安全,提高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财农[2009]4号)、《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财农字〔2008〕2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检查验收是指县级及以上农口部门、财政部门依据中央和省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或细则,批复下达的实施计划、实施方案和建设目标任务等,遵循相关检验标准,按照规定程序和办法,对计划实施、方案落实和项目实施数量、质量及效益进行查验评定的行为。
  第三条 检查验收分为市县全面检查验收和省重点抽查抽验。项目建成后一个月内项目申报单位必须组织竣工验收。检查督查由农口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不定期进行。
  第四条 检查验收按照“职责明确、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讲求实效、奖优罚劣”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各地要建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社会公开监督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和广大农户的监督。
  第二章 依据和内容
  第六条 检查验收的依据:
  1.中央、省有关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政策,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
  2.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的有关批复、资金拨付文件、检查结论,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出具的有关检查结果,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评价意见等。
  3.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经中央、省批准的项目调整计划和批复文件。
  4.市、县检查验收意见、整改意见、审计意见。
  第七条 检查验收的内容:
  1.项目实施和执行情况检查。项目建设内容和进度是否与下达的实施计划、批复的实施方案相符,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和标准,整改意见和措施落实情况,以及项目实施是否达到预期效果等。
  2.项目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情况。项目建设管理、监管制度和财务制度是否建立,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投资规模和资金预算控制措施等是否落实,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是否规范,是否设立项目专账明细核算等。
  3.项目建设管理责任落实情况。项目建设主体、管理主体、技术指导主体、建设管理责任是否落实,是否对项目建设全过程依法实施有效监管,相应措施及后续管理服务是否到位,项目信息反馈、进度报送制度建设及报送情况。
  4.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检查。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地方财政或自筹资金是否足额到位,财政资金拨付是否按工程进度或资金报账情况及时核拨,资金使用是否按实施方案、计划和相关规定及专款专用。
  5.竣工验收检查(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程序是否规范,是否按要求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相关文件材料和档案是否齐全、规范,主要结论和验收意见是否符合实际情况,竣工验收后是否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6.项目运行情况检查。项目是否正常运行,项目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和促进农民增收能力等情况。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检查验收工作由省级农口部门、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行分级、分行业负责制。
  各地农口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的检查验收,落实项目监管责任,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自查自验,根据检查验收情况,组织落实整改措施。对检查验收情况的真实性、全面性负责,并将检查验收、整改落实情况及时报省级农口部门、财政部门和各设区市农口部门、财政部门。
  省级农口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全面组织实施项目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制订检查验收制度办法和具体检查验收方案。根据各地项目建设和检查验收情况,组织专项检查、市县互查、重点抽查抽验和复验。通报检查验收结果,对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整改落实。
  第九条 检查验收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走访农户、查核资料、交换意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坚持现场检查和账务检查相结合、项目检查和资金检查相结合、建设内容和实施效果相结合。主要包括内业检查验收和外业检查验收两个方面,内业重点查阅项目、资金档案和各项管理制度措施建设落实情况,外业主要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验收。
  第十条 负责检查验收的农口部门、财政部门联合组织的检查验收组,要有一定的项目管理、工程技术、财务等方面专家。必要时,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 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检查验收组要及时形成检查验收报告和有关材料,对项目进行总体评价分析,客观公正地反映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整改措施建议。对不符合验收的项目不予验收,说明情况和理由。并将检查验收情况报组织检查验收的农口部门、财政部门。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农口部门、财政部门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和通报,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期限及相关要求。对不按规定和要求整改、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取消项目资格,收回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检查验收结果作为省里本年度其他项目资金和下年度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管理制度健全、执行程序规范、投资效益显著的地方,要给予通报表扬,并在下年度资金或其他项目资金安排时给予适当倾斜。对项目检查验收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进行查处。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各地应进一步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加强协调,落实措施,精心组织,制定行之有效的检查验收工作具体方案,明确重点区域、关键环节,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农口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建设管理责任,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主体及具体项目责任人。
  第十六条 各地、各部门应认真检查验收,严格纪律,不走过场,不留死角,确保检查验收质量。对检查中发现的好典型,要及时总结宣传,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查明原因,认真整改落实,不断创新完善项目监管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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