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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人社职业[2010]71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0-12-24
实施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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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直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为建立健全我省省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准入机制,规范省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管理,进一步加强省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设立,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订了《河南省省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参照本标准完善本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置标准,并加强监督管理。已开办的省直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对照本设置标准尽快完善办学条件,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南省省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省省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准入机制,规范省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管理,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省属在郑单位、中央直属驻豫单位,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培训的省直民办培训学校,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设立省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设立一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第四条 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 举办者投资办学,须经其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
  第六条 举办设立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400人,开设专业不少于3个;举办设立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学校的,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开设专业不少于2个。
  第七条 学校应有与办学类型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有可合法独立使用的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不得在居民楼院内设立学校)。自有培训场所的,应具有相应产权;租赁办学的,应与产权所有者签订有效协议,租赁期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少于5年。
  (一)办公用房在100平方米以上。
  (二)教学用房能满足办学需求,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在300平方米以上。
  (三)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类别相适应的实习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
  (四)招收住宿学生的,必须有相应条件的宿舍和食堂。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得使用或租用临时性简易建筑、危房。各类场地用房,须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定。
  第八条 举办者应当设立拟办学校的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学校管理决策机构,成员不少于5人,并确定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第九条 举办者应有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要求的办学章程。
  第十条 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3年以上教育或职业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学校应配备3人以上专职行政管理人员。专职行政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并具有丰富的学生管理经验。
  第十二条 学样应配备专人(不少于1 人)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第十三条 学校应有独立财务帐户,配备2人以上专(兼)职财务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符合任教资格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应配备2名以上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开设的各职业(工种)均应配备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老师。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每个教师最多只能上2个不同内容的课,实习指导教师必须取得本职业(工种)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可以根据专业技能培训的需要,聘请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技师和高级技师以及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任教。
  第十五条 学校须与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教师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依法为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教师办理社会保险;与兼职教师签订兼职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应具有符合国家职业标准,并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国家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执行国家职业标准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国家已颁布职业标准,但没有统编教材、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举办者可组织有关人员编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经审批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举办者应建立健全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资产和财务管理、收费和退费办法、卫生安全管理等项制度。
  第十八条 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来源。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投入办学的固定资产应达到1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实施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前培训的,投入办学的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
  第十九条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原因,被终止办学的举办者,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立省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再次申请设立的,不得使用原有名称以及他人正在使用或使用过的名称;因《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规定被终止办学的,不得再次申请设立省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第二十条 省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使用统一的名称格式,即“河南×××职业培训学校”。学校名称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所指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包括民办技工学校,设立民办技工学校应参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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