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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重新核定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价格[2010]57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0-3-25
实施时间: 2010-4-1
失效时间: 2015-11-1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03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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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重新申报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国人部函〔2010〕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重新核定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在组织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客观题科目包括《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实务(初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每人每科12元;主观题科目《社会工作实务(中级)》,每人18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考生收取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费标准,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收取的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阅卷(客观题科目)以及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四、执收单位要严格按上述规定收费,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78号)同时废止。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5-11-16
实施时间:2015-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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