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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财外[2011]5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1-2-9
实施时间: 2011-2-9
法规类型: 其他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3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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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象屿保税区管委会计财局、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计财局、各地方金融企业:
  为加强对我市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现将财政部印发的《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财金[2010]56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财务隶属关系
  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隶属关系,原则上按照地方金融企业法人机构工商注册登记的行政管理关系确定,注册登记机关同级财政部门为其财务主管部门。法人总部所在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由市财政局确定其财务主管部门。市属国有企业设立并控股的地方金融企业,市财政局为其财务主管部门。象屿、火炬管委会设立的地方金融企业,象屿、火炬管委会计财部门为其财务主管部门。
  二、关于财务登记
  1、地方金融企业应在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按财务隶属关系向财政部门办理财务登记。本文件出台之前已经成立但尚未办理财务登记的地方金融企业,应在本文件下发之日起30天内按财务隶属关系向财政部门办理财务登记,并提供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2、地方金融企业除《办法》规定情况外,凡变更注册资本、修改章程的,从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按财务隶属关系向财政部门办理变更财务登记。
  3、地方金融企业办理变更财务登记的,须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以及登记机关、监管机构或有权审批变动事项的审批机构出具的批准文件。属注册资本发生变动的,还需提交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证明。
  三、关于一般财务监管
  1、地方金融企业应当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发展需要,制定包括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收入管理、成本费用、股东权益、利润分配、风险防控、财务报告及评价等在内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在本文件下发之日起30天内上报主管财政部门。
  2、财政部门负责对所属地方金融企业呆账核销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每年检查覆盖面不低于所属地方金融企业数量的50%,对所属地方金融企业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3、地方金融企业凡购建固定资产单项合同或单位台(套)设备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投标。特殊情况不宜招标的,应引入市场机制实行比价购建。一次性处置账面价值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地方金融企业应坚持公开、透明和评估作价的原则,引入市场机制进行处置。
  四、关于财务报告制度
  1、地方金融企业应按主管财政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季报,主要包括财务指标、监管指标及经营情况分析报告;年度终了应按主管财政部门要求报送年度财务决算报表、财务分析报告以及绩效评价基础资料。市属金融企业每季度终了10日内向市财政局上报季报、年度终了4个月内上报财务决算报表、财务分析报告以及绩效评价基础资料。
  2、各区财政局、各管委会计财局按要求定期向市财政局汇总上报所属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状况,包括:(1)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市财政局上报财务快报及分析;(2)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根据市财政局下发的财务决算编制文件要求,汇总编报年度财务决算报表。(3)按要求认真审核地方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财政局。
  五、关于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监管
  1、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应加强财务风险管理,建立风险预警及报告机制,建立健全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的内部管理体系。按照监管部门规定,每半年(以6月30日和12月31日为时点)对各类资产进行一次风险评价,并根据资产风险分类足额计提各项减值准备。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必须如实反映不良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高风险资产情况,并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投资主体(或国有控股股东)及主管财政部门提交情况报告;每年度终了4个月内,向主管财政部门提交风险资产以及计提拨备的情况专项报告。
  2、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对外投资、担保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并向投资主体和主管财政部门报备。企业对外投资、担保应在事前做好可行性分析,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事中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事后应有相应的问责追究制度。
  3、地方国有金融企业,不得从事经营范围以外的期货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买卖,不得买卖境外机构发行的债券。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及长期股权投资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需事先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4.除主营担保业务的地方国有融资性担保公司外,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原则上不得提供对外担保,若确有必要且金额在500万以上的,需报投资主体(或控股股东)审批,并向主管财政部门备案;金额在1000万以上的由主管财政部门审批;对于重大对外担保事项,由主管财政部门报本级政府审批。
  5、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转让所属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股权,应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转让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股权,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区级财政部门及区属地方国有企业转让所持有市级金融企业股权的,应报市财政局审批;重大转让事项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
  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的股权转让应严格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规定履行内部决策及报批程序:
  (1)转让方应当制定转让方案,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交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其他决策部门审议,形成书面决议。转让方案包括转让标的企业产权的基本情况、转让行为的论证情况、产权转让公告以及其他主要内容。转让标的企业涉及职工安置问题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工安置工作。
  (2)地方金融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必须按《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47号令)的规定进行审计和评估,并经主管财政部门备案或核准。已上市金融企业股权转让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系统进行;非上市金融企业股权转让原则上应进入规范的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交易,股权转让的价格不得低于经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结果。对于国家有关规定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控股(集团)公司进行内部资产重组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进行直接协议转让的,经主管财政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6、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转让所持有国有资产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应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规定办理,其中,财政部门出资的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由主管财政部门决定或批准;人民政府授权其他部门出资的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由其按国资管理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决定或批准。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资产转让须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47号令)要求,做好评估、核准及备案手续。
  7、地方国有金融企业抵债资产的处置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公开方式进行,单项超过500万元的抵债资产处置必须事先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8、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的年金方案应报主管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其中,各区及管委会所属国有金融企业的年金方案,应由区(管委会)财政部门报市财政局备案。
  9、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的重要财务事项、企业负责人薪酬、长期股权激励方案、利润分配方案等均应报主管财政部门核准后实施。其中,股份制地方金融企业并按以下程序报批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市、区政府和管委会授权的投资主体为财政部门的,必须事先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市、区政府和管委会授权的投资主体为国有企业的,必须事先报经投资主体(或国有控股股东)及其主管部门核准。
  10、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厦门市突发金融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总体预案》的要求,向有关部门及时报告突发性的金融风险事件。对于可能出现的超过500万元以上损失或者导致经营困难的重大事件,地方国有金融企业一旦发现,必须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挽回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主管财政部门以及投资主体提交简要的书面报告,随后应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报告,直至有关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六、其他
  1、地方金融企业应聘请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同级财政部门可以建议地方金融企业更换专业技能和独立性达不到财务监管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
  2、经监督检查发现,不执行本文件以及出现违规行为并在限期内未整改完毕的地方金融企业,不予继续享受各级财政部门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及资金扶持。
  3、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属金融企业资产及财务监管意见》(厦财外[2009]10号)终止执行。
  附件1:厦门市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登记表
  附件2:厦门市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登记变动表
  附件3:厦门市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登记注销表
  附件4:厦门市地方金融企业重要财务事项报告表
  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

相关附件:
附件1:厦门市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登记表.doc    
附件2:厦门市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登记变动表.doc    
附件3:厦门市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登记注销表.doc    
附件4:厦门市地方金融企业重要财务事项报告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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