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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市级事业单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会[2011]9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1-2-15
实施时间: 2011-2-15
法规类型: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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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预算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有效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强化部门预算基础管理,将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单位资产管理有机结合,深入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效能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财政局建立市级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制度。凡纳入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和市级事业单位,均应根据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向市财政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具体规定如下:
  一、自2011年起,市级事业单位应于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向预算主管部门上报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编制的季度财务会计报表。预算主管部门汇总后,应连同各单位分户财务会计报表,于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财政局。
  二、自2011年起,年度终了后,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尚未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市级事业单位,应随部门决算报表一并向预算主管部门上报财务会计报表,预算主管部门应随部门决算报表一并向市财政局上报汇总会计报表及分户财务会计报表;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已经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市级事业单位,应在审计报告签发日后10个工作日内,按上述渠道报送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市级事业单位2010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按本条规定报送。
  三、自2012年起,市级事业单位应于月度终了后3个工作日内,向预算主管部门上报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编制的月度财务会计报表。预算主管部门汇总后,应连同各单位分户财务会计报表,于月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财政局。
  四、各单位上报的财务会计报表和汇总会计报表,必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审阅签章并加盖公章。
  五、执行《医院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和《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均应按照上述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六、市财政局将考核各预算主管部门和各市级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将考核情况与部门预算管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等项工作紧密结合。
  七、市财政局将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建立市级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表数据库,大力推进财务会计报表远程报送。
  八、各区县可参照本通知的原则规定,制定实施适合本区县实际情况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办法。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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