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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免征营业税政策的公告
发文文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2-28
实施时间: 2009-1-1
失效时间: 2013-12-3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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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现就金融机构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免征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通知》第一条所称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具体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信用合作组织、经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上述金融机构从事农户小额贷款,符合《通知》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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