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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财会[2011]27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1-11
实施时间: 2011-1-11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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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0]35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进行行政审批,严格市场准入。
  省财政厅将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严格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工作。一是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前合伙人(股东)约谈、合伙人资格公示工作。二是严格进行合伙人(股东)条件的确认,对年龄在60周岁以上拟担任合伙人(股东)的注册会计师进行专业能力评估。三是对申请设立的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应当采用普通合伙形式。四是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自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批准设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申请为另一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
  二、科学划分类别,明确服务重点。
  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实际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现状,将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划分为三类: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和小型会计师事务所。
  省内大型会计师事务发展目标为1~2家。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是:注册会计师60人以上,其中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不少于45人,上述45人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25人;基本实现利用信息化手段实施审计。
  省内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发展35家左右。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是:注册会计师20人以上,其中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不少于15人,上述20人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10人;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实施审计。
  评定指标除上述条件外,还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总收入、审计业务收入、人均收入、执业质量、内部治理、总分所体制、诚信状况、创新能力、固定资产等整体实力。
  未具备省内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条件的都属小型会计师事务所。
  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重点是为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专业服务;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重点是小规模企事业单位和基层、农村经济组织,提供的主要服务品种是专项服务。省财政厅每年度对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组织评定一次,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告。各级财政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在对财政项目资金进行审计、论证时,在对国有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时,要选择与该业务相匹配等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严格收费标准,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各会计师事务所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和我省物价局、财政厅下发的《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10]194号)文件。不得以佣金、回扣等方式招揽业务,不得恶意降低收费标准低价竞争,不得以任何形式乱收费、从中牟取暴利。各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在购买审计服务招(投)标中应当执行皖价服[2010]194号文件规定的服务收费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在参与审计服务招(投)标中,应当严格按照皖价服[2010]194号文件规定的服务收费标准进行报价。省财政厅每年都将组织对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情况的专项检查,对未按标准收费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属低价恶性竞争的向社会公告,情节恶劣的移送物价部门处理处罚。
  四、建立激励机制,促进行业加快发展。
  为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优胜劣汰,省财政厅将对会计师事务所在信息化建设、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相应的财政支持;对省内综合评定总体实力较强、执业质量优、社会信誉好的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资金扶持和相关政策支持。注册会计师协会将设立行业发展专项基金,加大对行业人才培养和行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要讲求诚信,有着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把执业质量关,这是提高自身信誉,促进行业发展的关键所在。根据《会计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等规定,省财政厅将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的力度,适时出台我省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办法。对不遵守职业操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处理处罚,对不按有关规定报备的会计师事务所向社会公开暴光。同时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后的后续管理,严格退出机制,促进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水平、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水准的提高。
  六、齐抓共管,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为提高监管效率,减少管理的行政成本,省财政厅将委托市级财政部门参与本地区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一是受委托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环节中有关条件的核实工作;二是配合省厅做好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及本地区对会计师事务所举报的核实工作;三是协助省厅做好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报备工作;四是帮助协调本地区事务所的内、外部关系,处理内、外部矛盾和纠纷,为会计师事务所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五是协助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做好本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党建工作。
  七、加强工作指导、规范内部管理。
  各会计师事务所要不断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保障内部职工正当权益。省财政厅将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监督指导,促进会计师事务所提升自身管理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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