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发《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政策辅导与宣传手册[二]》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货劳[2010]13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9-10
实施时间: 2010-9-10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96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地税系统各单位:
  今年7月1日起,我市建筑业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工作基本完成,外地进津建筑业纳税人的税款代征工作已平稳过渡到津税系统,本市和外地纳税人采取统一的按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为继续完善我市建筑业税收“闭环”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
  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后,为确保建筑业税收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切实提高税收管理效率和纳税服务水平,市局以培训、座谈和书面反馈等形式与市施管站、区县地税局、地税登记局和纳税服务局等单位进行了沟通,各单位反馈意见和建议80余条,为我们工作的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开拓了思路。
  在认真总结税收实践发现的问题和研究分析各单位反馈意见的基础上,为方便纳税人了解税收管理变化情况,顺利办理工程项目涉税事宜,我们梳理了目前建筑业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以问答方式编制了《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政策辅导与宣传手册(二)》(下称《手册》)。《手册》以外地进津建筑业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和本市建筑业纳税人税收管理变化情况为主要内容,针对2010年我市建筑业按项目属地税收管理工作的调整内容进行辅导,请充分利用《手册》做好有关政策辅导与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建筑业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水平。
  附件:1.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政策辅导与宣传手册(二)
     2.建筑业附表
  二○一○年九月十日
  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政策辅导与宣传手册(二)
  1.本辅导手册的使用对象是谁?
  在我市承揽建筑工程项目的纳税人均可参照本手册的指导内容,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本手册主要针对2010年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按项目属地税收管理调整工作的内容进行政策辅导和宣传,主要内容包括:外地进津建筑业纳税人的税收管理,以及本市建筑业纳税人税收管理调整情况。本市建筑业纳税人的项目管理可同时参考2007年12月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发的《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政策辅导与宣传手册》内容。
  2.本次工作调整的目的是什么?
  此次工作调整是在2008年地税机关征管的本市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行属地税收管理的基础上,将外地进津建筑业纳税人纳入统一的项目管理模式,从而进一步提高建筑业税收管理水平,实现行业链式“闭环”管理。
  3.本次工作调整的内容是什么?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外地建筑业纳税人在我市承揽建筑工程项目,实行与本市建筑业纳税人统一的项目税收管理,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属地的税收管理。此次调整变化的主要内容,一是在我市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外地纳税人由施管站代征印花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时,按项目实施税收管理;二是加强项目管理,实行严格的总承包人项目登记制度;三是加大对建设方供应设备、材料、物资和动力以及自产货物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力度;四是加强票证查验,纳税人申请扣除分包款时,实行计算机校验分包发票。
  4.建筑工程项目税收管理政策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6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的有关规定。
  5.建筑工程项目税收管理的政策性文件是什么?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通知》(津地税征[2007]2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行税收管理的通知》(津地税货劳[2010]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流[2009]19号)
  6.建筑工程项目税收管理的流程图示。
  7.在我市承揽建筑工程项目的外地纳税人各类涉税事项的征管权限如何划分?
  外地进津建筑业纳税人在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下称:施管站)办理纳税人信息登记、工程项目管理、纳税申报和发票开具等涉税事宜。其他涉税事宜在项目地地税局办理。
  8.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的办公地址和电话是什么?
  办公地址:河东区刘庄桥海河大厦4楼
  联系电话:(022)24313320
  9.外地进津建筑业纳税人税收管理的一般流程是什么?
  基本信息登记
  外地建筑业纳税人首次进津,应在签订建筑业工程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施管站登记纳税人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信息变更。
  项目管理(总包登记、分包报验、项目变更和注销)
  外地总包纳税人应在办理基本信息登记的同时,申报办理项目登记。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及时登记分包纳税人的必要信息。
  外地分包纳税人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后,应在总包纳税人办理项目登记并登记其必要信息后,申报办理分包报验。
  分包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其分包方不得单独登记新的建筑工程项目,而应作为该纳税人的分包单位进行项目登记。
  纳税人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或项目完工时,应向施管站申报办理项目变更或项目注销。
  纳税申报和发票开具
  外地建筑业纳税人进行项目登记或分包报验时,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已缴纳印花税的项目,应提供印花税已完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者项目地地税局开具的印花税已完税的证明。
  纳税人结算工程价款时,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有关税费,并由施管站按规定代开我市建筑业统一发票。
  10.外地进津建筑业纳税人如何办理基本信息登记?
  外地建筑业纳税人首次进津,应在签订建筑业工程合同之日起30日内,在施管站办理纳税人信息登记,填报《外地进津建筑业纳税人信息登记表》及附表,并查验如下资料(复印件留存)。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登记信息变更。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建筑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经办人身份证明;
  11.外地进津建筑业纳税人为什么要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我市建筑业税收管理系统对外地进津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以组织机构代码作为纳税人的唯一标识,该标识是纳税人在津承揽建筑工程,办理一切涉税事宜的标识代码。纳税人应在首次进津办理信息登记时正确填报组织机构代码,该代码不能通过登记信息变更进行修改。
  组织机构代码中的“-”在填报时省略。
  12.什么时间办理项目登记?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应在签订建筑业工程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项目登记。
  13.项目登记的对象是哪些纳税人?
  建筑业工程项目的登记对象为施工方,但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提供建筑业劳务且不与本单位结算价款的工程除外。
  14.项目登记由谁办理?
  项目登记由总承包人办理,并提供分包人相关信息。登记时先登记项目总承包人,然后分别登记分包人的必录信息,没有项目情况及总承包人信息的,分包人不得自行办理项目登记。
  总承包人必须及时登记分包人的必录信息,否则,分包人无法申请办理分包报验、纳税申报和发票开具等各项涉税事宜。
  总承包人为外地纳税人的本市分包纳税人,自2010年6月1日起,不得再自行办理项目登记,应在总承包人办理项目登记并登记其必录信息后,在项目地地税局申报办理分包报验。总承包人在行政许可中心办理项目登记的,分包纳税人也可在行政许可中心申报办理分包报验。
  15.外地进津建筑业纳税人项目登记方式有哪几种?
  纳税人可以通过天津市财政地税政务网提供的项目“预登记”网页进行项目登记申请并确认,携带项目登记有关资料,在施管站办理项目登记信息核准,核准后的项目登记方作为有效信息;
  纳税人直接在施管站办理上门登记,填写《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变更注销)表》,提供有关资料,由工作人员审核并录入。
  16.本市纳税人项目登记方式有哪几种?
  纳税人可以通过天津市财政地税政务网提供的项目“预登记”网页进行项目登记申请并确认,携带项目登记有关资料,在项目地地税局办理项目登记信息核准,核准后的项目登记方作为有效信息;
  纳税人可以直接在项目地地税局办理上门登记,填写《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变更注销)表》,提供有关资料,由工作人员审核并录入。
  纳税人可以在行政许可中心办理登记,填写《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变更注销)表》,提供有关资料,由工作人员审核并录入。
  17.如何进行网上“预登记”?
  建筑业纳税人通过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首页的“建安企业项目预登记”进入天津地税建筑安装项目预登记系统用户登陆页面。天津市的建筑业纳税人,选择纳税人类型为“天津市企业”,填写“纳税人编码”及“法人身份证件号码”。外地进津的建筑业纳税人,选择纳税人类型为“外地施工队伍”,填写“组织机构代码”及“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填写完毕点击“登陆”进入建安企业项目预登记系统,按要求填写项目登记内容并保存。系统提供两部分功能:建筑安装项目预登记和建筑安装项目预登记查询,纳税人通过建筑安装项目预登记把自己所有的项目进行备案后,系统自动为其每一个项目生成一个项目预登记单号,纳税人可以在录完每个项目后分别打印登记单,也可以在“建筑安装项目预登记查询”中查询所有项目后逐个打印。对于项目登记信息有修改的情况,纳税人可以在“建筑安装项目预登记”中,输入需要修改项目的项目预登记单号后,对该项目信息进行修改。
  18.预登记项目信息后,未看见“保存”按钮,应如何处理?
  因显示器显示比例不同,纳税人在网上进行项目预登记时,有时遇到无法找到“保存”按钮的情况。“保存”按钮在页面下端,可通过下拉页面找到,也可通过F11功能键进入全屏模式调出。
  19.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的网址是什么?
  http://www.tjcs.gov.cn.
  20.项目登记应当携带哪些资料?
  纳税人办理项目登记时,应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外地纳税人持《外地进津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变更注销)表》及其附表;本市纳税人持《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变更注销)表》及其附表。(下称:工程项目情况表)
  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工程预算资料、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工程实行招投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下称:自产货物纳税人)的,需提供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下称:自产货物纳税人证明),并填报《工程所用自产货物明细表》;
  建设方提供材料(动力及其他物资)和设备的,需填报《建设方供应材料(动力及其他物资)和设备明细表》;
  合同约定分期付款的,需填报《工程项目付款计划表》。
  纳税人通过网上预登记的,还应携带项目预登记单。
  21.什么是自产货物纳税人?
  自产货物纳税人是指从事货物(如:金属结构件、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器设备和电子通讯设备等)生产,同时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的纳税人。
  22.什么是自产货物纳税人承揽建筑工程?
  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是指纳税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者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在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23.自产货物纳税人承揽建筑工程,应该如何缴纳税款?
  自产货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应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并分别核算应税劳务营业额和货物销售额,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在合同中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或未分别核算劳务营业额和货物销售额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24.一个纳税人承揽多个项目应如何办理项目登记?
  纳税人承揽多个项目,应该按项目分别办理项目登记。
  外地建筑业纳税人承揽多个项目的,可以在施管站一次申报,按项目分别办理项目登记。
  本市建筑业纳税人在同一区县承揽多个项目的,可以在项目地地税局一次申报,按项目分别办理项目登记;本市建筑业纳税人在不同区县承揽多个项目的,应按照项目所在区县在项目地地税局进行申报,按项目分别办理项目登记,或者在行政许可中心进行一次申报,按项目分别办理项目登记。
  25.跨区县工程应如何进行项目登记?
  纳税人承包的本市范围内的跨区县工程,按照总包合同上明确的各区县划分标段进行申报,按区县分别进行登记;划分不清的,按照建筑工程造价在各区县所占合理比例进行划分。
  26.什么情况下填报项目登记的附表,如何填报?
  项目登记中有三张附表,分别适用于以下情况:
  建设方供应设备、材料、物资和动力的,应按照所供设备、材料、物资和动力的实际价款填报《建设方供应材料(动力及其他物资)和设备明细表》,实际价款不详的,应按照工程预算价款填报有关资料;
  自产货物纳税人应按照货物销售额和建筑业营业额的实际价款或者预算金额,填报《工程所用自产货物明细表》;
  纳税人分期结算工程价款的,应按照约定或计划的工程款结算日期和金额,填报《工程项目付款计划表》,但结算日期和金额不作为最终缴纳税款和开具发票的依据。
  27.外地进津的建筑业分包人如何办理分包报验?
  外地进津的建筑业分包人须在总承包人办理项目登记并为其登记必录信息后,在施管站申请办理分包报验。填报《建筑工程项目分包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自产货物纳税人需提供自产货物纳税人证明,并填报《工程所用自产货物明细表》。
  28.如何办理项目登记变更?
  纳税人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自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建筑业项目情况表》及相关资料,申报办理变更项目登记。外地进津的建筑业纳税人在施管站办理项目变更;本市建筑业纳税人在行政许可中心办理项目登记的,可以在行政许可中心或者项目地地税局办理项目变更,在项目地地税局办理的项目登记,只能在项目地地税局办理项目变更。
  纳税人项目登记内容错误的,可以通过变更项目登记予以修订,已作项目登记但未缴纳税款和开具发票的项目,也可以作废后重新登记。
  自产货物纳税人必须在项目登记时如实填报,已登记为“非自产货物纳税人”的项目,不能通过项目变更修订该属性。
  29.如何办理项目注销?
  纳税人应自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并结清税款后30日内,持《建筑业项目情况表》及相关资料,申报办理项目注销。外地进津的建筑业纳税人在施管站办理项目注销;本市建筑业纳税人在项目地地税局办理项目注销。
  注销的建筑工程项目如需继续结算工程价款或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可以申请注销项目重新启动。
  30.建筑工程项目停缓建应办理什么手续?
  建筑工程项目发生停缓建的,由总包纳税人提出停缓建申请。总包为外地进津建筑业纳税人,在施管站申请办理项目停缓建;总包为本市建筑业纳税人,在项目地地税局申请办理项目停缓建。
  31.为什么要进行项目注销?
  建筑工程项目完工并结清工程价款后,应按规定申报办理项目注销,结清税款并清缴发票,项目注销后不再进行纳税申报。
  32.什么是外地进津纳税人的营业税首次申报?
  外地进津建筑业纳税人应在办理项目登记或分包报验时,按规定在施管站申报缴纳印花税,并进行营业税首次申报,填报《外地进津建筑业纳税人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当期没有营业额的,也须按规定进行申报。
  33.外地进津建筑业纳税人为什么要进行营业税首次申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因此,为加强对外地进津建筑业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管理,同时考虑不增加纳税人负担,此次调整未要求纳税人按月申报营业税,但增加了营业税首次申报要求。
  34.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界定?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建筑业劳务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其建筑物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将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
  35.纳税人缴纳营业税的营业额如何确定?
  除自产货物纳税人以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6.建设方提供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的,其营业税的营业额应如何确定?
  除装饰劳务外,建设方提供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的,承包建筑工程的纳税人,应将建设方供应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并入营业税的营业额。
  37.建设方提供设备的,其营业税的营业额如何确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其营业额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38.纳税人分包建筑工程,应如何扣除分包价款?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不得扣除支付个人的分包款。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申报扣除分包款的,需携带分包人开具的我市建筑业发票进行报验。本市纳税人由项目地地税局、外地进津纳税人由施管站审验发票,报验成功的分包款,方能从纳税人的营业额中减除。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自产货物纳税人,进行分包款扣除时,应提交下述资料,经核实,可以将货物销售额与建筑业劳务营业额一并作为分包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货物销售额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和建筑业营业额开具的营业税发票均需要进行发票报验,报验成功后的分包款,方能从纳税人的营业额中减除。
  分包单位的建筑安装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自产货物纳税人证明(复印件审核并留存);
  分包单位按照工程实际情况填报的“工程所用自产货物明细表”;
  支付分包款取得的货物销售增值税发票和我市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39.分包发票报验的原理是什么?
  分包发票报验的原理是:凡在我市开具的建筑业专用发票(包括施管站代开、项目地地税局代开、本市建筑业纳税人自开)的电子信息均存储在税收管理系统中,分包发票报验是对纳税人提供的发票进行检验,通过发票信息与电子信息比对,比对成功的发票方能作为分包价款的扣除凭证。自产货物纳税人报验的增值税发票金额,不得超过其项目登记的自产货物销售额;营业税发票报验原理一致。
  40.发票报验不成功的原因有哪些?
  发票报验不成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申请报验的分包发票是假票;
  申请报验的分包发票不是我市开具的建筑业专用发票;
  分包单位是本市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而且开票方式为客户端模式,申请发票报验时,分包单位没有将开票信息上传给税务机关;
  本市建筑业分包单位开具的发票为2008年1月1日以前手工开具的建筑业发票。
  41.发票报验不成功如何处理?
  申请报验的分包发票为假票或者非我市开具的建筑业专用发票,则其营业税营业额中不得扣除分包价款。
  本市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没有上传开票信息,造成分包发票报验不成功的,可联系分包单位及时向项目地地税局上传开票信息。
  本市建筑业分包单位开具的手工建筑业发票无法报验的,与项目地地税局联系,由项目地地税局报市地税局解决。
  42.外地进津建筑业纳税人向施管站申请代开发票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建筑劳务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如项目登记已经提供,不需再次提供);
  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经办人员身份证明。
  43.外地进津建筑业纳税人未办理项目登记或分包报验,能否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
  不能。施管站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要核对工程项目登记信息,凡未进行工程项目登记的,只有纳税人先进行项目登记或分包报验,才可以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
  44.施管站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的原则是什么?
  施管站为纳税人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实行先征税后开票办法。
  45.施管站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缴纳税费是什么?
  施管站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时,按规定征收印花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防洪工程维护费和企业所得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6.外地建筑业纳税人在我市承揽工程,能否开具外地发票?
  不能。我市建设单位或建筑企业与外地进津建筑业纳税人预付和结算建筑业劳务收入时,必须取得我市《建筑业统一发票》并据以记账,其他凭证无效。
  47.《建筑业统一发票》的规格、联次、价格分别是什么?
  《建筑业统一发票》为电脑三联式发票,分为自开和代开两种。第一联发票联(付款方付款凭证,印色为棕色),第二联记账联(收款方记账凭证,印色为红色),第三联存根联(收款方留存,印色为黑色);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色为黑色;规格为241mm×177mm。自开票每包25份,价格0.35元/份。
  48.《建筑业统一发票》的纸张是如何规定的?
  《建筑业统一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刷,背涂颜色为蓝色。
  49.《建筑业统一发票》的内容都是什么含义?
  “机打代码”应与“发票代码”一致,“税控码”是由票面相关参数生成打印的密码。
  “税率”、“税额”指代开建筑业发票时征税的税率和税额,除纳税人享受免税优惠情况外,税率不得小于3%。
  “完税凭证号码”指按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征收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
  “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指代开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其代码。
  “开票单位签章”指代开票税务机关盖章。
  “收款方签章”指代开票纳税人(收款方)盖章。
  50.外地进津建筑业纳税人发票丢失怎么办?
  外地进津建筑业纳税人遗失《建筑业统一发票》的,应向项目地地税局申请办理挂失手续,具体事项按照《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引》(津地税征〔2009〕20号)有关规定执行。
  51.项目建设方的义务是什么?
  建设项目的建设方要积极配合项目地地税局和施管站进行项目登记,并协助加强税收管理。建设单位不得接受本市以外的发票以及将非法凭证入帐,否则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注:本手册为辅导宣传使用,政策执行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定为依据。
  附表:
  1.外地进津建筑业纳税人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2.外地进津建筑业纳税人工程项目情况登记附表
  3.建设方供应材料(动力及其他物资)和设备明细表
  4.工程所用自产货物明细表
  5.工程项目付款计划表
  6.建筑工程项目分包情况报验登记表
  7.建筑业纳税人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相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63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
  6.《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施属地税收管理的通知》(津地税征[2007]26号)
  7.《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实行税收管理的通知》(津地税货劳[2010]6号)
  8.《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流[2009]19号)

相关附件:
6.建筑工程项目税收管理的流程图示.doc    
修正: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 温人社发[2015] 2015/1/30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我省建筑业转型发展有关财税政 豫财建[2018]27 2018/12/7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 沈政办发[2023] 2023/3/18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采集建筑施工企业纳税信息的 闽建筑[2021]24 2021/12/3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黔国税函[2014] 2014/7/30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建筑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地方税务 2011/2/1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等11部 湘建建[2022]22 2022/11/22
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 建市[2015]177号 2015/11/9
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市直建 2014/7/3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 鄂政办发[2023] 2023/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