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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计[2008]23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0-16
实施时间: 2008-10-16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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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近年来,各单位按照税务总局和市局要求,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加强税收分析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看,税收分析工作开展的还不平衡,基础工作还不够扎实,税收分析水平不高,仍然停留在传统的收入进度分析的层面上。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分析工作,提升全系统税收分析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7〕46号)和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分析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规范税收分析工作,提升税收分析水平,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7〕46号)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税收分析是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一定时期内税收与经济税源、税收政策、税收征管等相关影响因素及其相互关系进行分析、评价,查找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建议的一项综合性管理活动。它是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和环节,是促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充分发挥税收职能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在税收分析中运用多种分析方法,从宏观和微观层面进行常规分析和专题分析。常规分析主要动态反映当期(月、季、年)税收收入情况;专题分析主要反映特定税收问题或现象。
  第四条 税收分析坚持实事求是、从经济到税收、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和部门的税收分析工作。
  第二章 税收分析工作职责
  第六条 税收分析工作实行市局、区县局(含市局所属分局,下同)、税务所(科)3级管理。市局负责对区县局税收分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区县局要向市局报告税收分析的具体实施情况。
  第七条 市局税收分析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税务总局税收分析工作制度和有关要求,负责全市国税税收收入的分析、监控和预测,重点对全市国税税收总量和增长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对全市重点税源行业、企业经济税收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对全市国税税收征收管理质量进行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及建议。
  (二)定期开展全市有关宏观税负、税收弹性以及税种、产业和行业与对应经济指标相关关系的宏观分析;组织进行全市纳税能力估算,开展税收征收率的测算和分析工作;组织开展税收政策变动及重大税收征管措施对税收收入影响的跟踪分析,提出深化征管改革,推行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的建议,提出对重点税源企业加强管理的意见。
  (三)对个体私营税收增减变化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税务登记户数变化影响税源的情况进行分析,对当期新增税源户数、分税种入库税款情况及转出、停业企业的户数情况进行统计。
  (四)定期做好减免税的认定、审批的统计分析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实行就地预缴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利润和所得税实现情况;注重在总体分析基础上突出重点税源行业与企业情况分析。
  (五)做好出口退税政策和重要管理措施的出台对收入的增减影响分析,检查政策落实质量,提出改进措施或建议;掌握即期与累计出口退税、调库资源实现情况、审批情况、退税和已调库情况、应退未退和应调未调的原因,对免抵调库当年与上年变化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并对免抵调库数额在千万元以上重点出口退税企业进行详细分析。
  (六)做好加强稽查增加收入情况分析;做好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互动机制协调运转工作,以促进税收分析水平的提高。
  (七)定期发布税务总局和市局监控重点税源企业分行业税负标准和税负预警指标,通报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的税负率、利润率、平均物耗等指标及变动情况。
  (八)建立和落实定期税收分析会议和地区税收分析会议制度,税收收入分析报告与通报制度,税收分析档案管理制度;开展经济税源调查和专题税收调研分析工作。
  (九)建立健全规范统一的税收分析指标体系和方法体系,研究建立税收预测模型,协调开发税收分析软件并推广使用。
  (十)举办税收分析业务培训与交流,指导、监督和考核区县局税收分析工作。
  第八条 区县局税收分析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市局税收分析工作制度,落实市局部署的各项税收分析工作任务。
  (二)做好本单位各项税收收入分析报告、税收计划建议、报表的整理、汇总与报送工作。
  (三)按照市局部署或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组织开展本地区税源调查工作,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撰写调查分析报告。
  (四)定期组织召开本单位税收收入分析会,并根据市局发布的预警指标和税收分析成果提出征管建议。
  (五)对相关科(所)或岗位报送的报表、报告等税收分析基础资料进行审核、评价和使用,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六)对税务总局、市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进行逐户分析,形成重点税源分析报告。
  (七)对中小企业分类进行行业税负率等指标的整体分析。
  (八)定期对所征收和管理的税收分税种、分重点税源企业进行收入预测和分析,并随时掌握收入变化情况,对出现影响收入变化的重大情况要及时上报。
  (九)对流转税、所得税、出口退税政策变动对税收收入的增减影响情况进行分析;对流转税、所得税重要管理措施增收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或建议。
  (十)加强重点投资项目的跟踪调查,密切关注和分析企业投产、达产情况,特别是对新增税源情况要进行重点调查和分析。
  (十一)做好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互动工作,积极利用税收分析成果对实施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管理性检查和税务稽查工作提出建议。通过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进一步提高税收分析水平。
  (十二)制定与完善税收分析工作制度;组织税收分析业务培训与交流。
  第九条 税务所(科)税收分析工作职责,由区县局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第三章 税收分析工作机制
  第十条 全市国税系统税收分析工作由市局计划统计处牵头组织开展,市局具有税收分析职能的处室和各区县局协助开展;区县局税收分析工作由计划统计科牵头组织开展,具有税收分析职能的科室和各征收、管理所协助开展。
  第十一条建立市局与区县局联动分析机制。市局具有税收分析职能的处室要定期或随时发布在税收分析工作中发现的疑点问题(如征管“六率”情况、行业税负、重点税源企业申报、入库、减免、提退、出口退税、免抵调库等信息明显反常等),并进行跟踪督导;区县局要对疑点问题及时组织查明情况、分析原因、研究落实解决措施;区县局通过分析工作发现的带有典型性的异常情况或问题,要及时上报,提出对策建议,以促进全系统相同或类似问题的处理。
  第十二条 建立税收分析与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的互动协调机制。收入分析部门和岗位对分析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征收部门(岗位)或税源管理部门传递,对出现明显问题(经济税收对应关系偏离较大、重点税源企业税负率明显超出合理区间)的单位和企业,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岗位深入分析。对问题原因不明的单位或企业,要及时移送纳税评估部门。纳税评估部门根据收入分析部门提供的信息,逐一组织评估核查,对存在重大偷税行为的,移送稽查部门查处。纳税评估、稽查部门查明的问题原因及其它相关方面的情况,及时反馈给税收分析部门或岗位。
  第十三条 建立月度税收分析会议、地区税收分析会议、重点税源分析会议、税收情况报告和通报、定期税收预测、经济税源调查以及税收分析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月度税收分析会议。区县局每月召开税收收入分析会,市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税收分析会,分析把握税收形势,研究加强税收征管、完善税收政策的措施。税收收入分析会由局主要负责人或主管局领导主持,计统、税种管理、征收管理、税源管理以及稽查等部门参加。计统部门负责税收收入综合情况分析,税种管理部门负责分管税种收入情况及政策执行情况分析,征收管理部门负责征管措施成效分析,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税源情况分析,稽查部门负责稽查情况分析。计统部门负责会议纪要的整理。
  第十五条 地区税收分析会议。市局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地区税收分析会,针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讨论。会议由市局领导或市局计划统计处组织,由有关区县局计统部门和税源管理部门人员参加,必要时分管计统工作的局领导参加,并扩大到税种管理、征收管理等部门人员。计统部门负责会议纪要的整理。
  第十六条 重点税源分析会议。区县局根据税收形势和收入分析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各税种增减变化情况,每月月底前召集有关科所的重点税源企业税收管理员进行税收分析汇报,开展专题分析。分析会议由主管局领导或计统部门主持,一般由相关科所负责收入分析工作的人员以及税收管理员参加,必要时可扩大到税政、征管以及税源管理等部门。计统部门负责会议纪要的整理。
  第十七条 税收情况报告和通报。市局、区县局每月要向上级机关报告、向下级机关通报税收收入完成情况,分析收入形势,查找问题,提出工作措施或建议。当收入情况发生异常波动或出现较大问题,特别是发生对税源影响较大的情况时,要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对不报、瞒报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第十八条 定期税收预测。具体税收预测工作按照市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收入预测工作制度》的规定实施。
  第十九条 经济税源调查。经济税源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产业、行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工商登记信息、企业资金状况等相关情况,实现应征、上缴入库税收情况,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征管措施实施情况,税制变化、政策调整影响税收情况等。
  第二十条 税收分析档案管理。要对开展税收分析所必需的税收收入情况、影响税源和税收变动的各种因素、主要宏观经济指标、重点税源生产经营情况等数据、文字资料,按照规范、完整、及时、准确、连贯的原则建立税收分析档案,并按规定上报。
  第二十一条 在税收分析工作中,要根据组织收入和税源管理的需要,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各级例会和汇报制度。
  第四章 常规税收分析工作流程
  第二十二条 市局和区县局两级常规税收分析工作流程:获取和查阅税收及相关资料——加工整理形成各种分析图表——分析人员共同研究讨论收入形势和分析重点——撰写内部分析报告——专题会议研究——行文向上级报告、向下级通报收入情况——整理税收分析档案——跟踪了解分析中所发现问题的成因及改进措施的落实情况。
  税收及相关资料包括税收月快报、税收会计统计报表、重点税源监控资料、税收分析档案等税收情况,以及与税收相关的经济统计指标、税源信息和新出台的税收政策、征管措施等。
  第二十三条 区县局要根据税收分析工作实际,制定税务征收管理所(科)常规税收分析工作流程。
  第二十四条 市局于每个月份终了后3日内完成税收月快报数据采集和情况搜集;18日(季度22日)前完成税务总局和市局重点税源监控资料采集和上报,每月底前完成市局重点税源分析资料采集;4日内向税务总局上报主要增减原因分析(税收简报);5日内完成会计统计报表数据采集;10日内完成税收分析报告,并上报税务总局。同时,按要求完成向市政府等上级有关部门和领导的税收完成情况报告;14日内完成对各区、县税收收入情况通报;整理税收档案,按规定时间向税务总局报送税收分析档案。
  第二十五条 区县局于每个月份终了后2日内完成税收月快报数据采集和情况搜集;15日(季度18日)前完成税务总局重点税源监控资料采集和上报,22日、28日(上月)分两次完成市局重点税源企业税收分析资料采集和报告;当税收收入、各税种收入(或行业税收)同比增幅超过20%或出现下降情况的单位3日内向市局上报主要增减原因分析(3日前简报);4日内完成会计统计报表数据和相关业务科(所)税收分析资料和信息采集,7日(季度10日)内完成税收分析报告,并上报市局(季度、年度分析报告要以正式文件上报);10日内完成本局税收收入情况通报;整理税收分析因素档案。各税务所(科)上述税收分析工作时间安排相应提前。
  第五章 税收分析指标、方法和内容
  第二十六条 税收分析指标体系包括基础指标和分析指标。基础指标主要包括税收计统业务指标、税收征管业务指标、企业财务指标和经济指标。分析指标按分析工作需要根据基础指标加工而成。
  第二十七条 税收分析方法包括对比分析法、分组分析法、因素分析法以及数理统计分析法。
  第二十八条 税收分析内容包括税收计划执行情况分析、税负分析、税收弹性分析、税源分析和税收关联分析等。
  (一)税收执行情况分析。即对税收收入任务、计划(预测)完成情况进行的分析,对税收超、短收进度情况从经济、政策,征管等多方面,多角度进行分析说明。
  (二)税负分析。分为宏观税负分析和微观税负分析,宏观税负分析包括地区税负、税种税负、行业税负等分析,如地区税收总量与地区生产总值对比,工商业增值税与工商业增加值对比,企业所得税与企业利润对比,行业税收与相关经济指标对比等,反映宏观层面的税负情况;微观税负分析是针对企业层面的税负分析,通常采取同行业税负比较的方式,揭示企业税负与同行业税负的差异,查找税收征管漏洞。
  (三)税收弹性分析。分为总量弹性分析和分量弹性分析。总量弹性分析是从全市(区县)税收总量和经济总量上做弹性分析,分析税收增长与经济增长是否协调;分量弹性分析是从税种、税目、行业以及企业税收等分量上与对应税基或相关经济指标进行细化的弹性分析,分析税收增长与经济增长是否协调。
  (四)税源分析。通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投入产出和税负率等指标的分析,对企业财务核算和纳税申报质量进行评判。利用工商、银行、统计以及行业主管等外部门数据,细致测算判断企业税源状况。通过对宏观经济数据的分析,开展税种间税基关系的研究,开展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主要税种的纳税能力估算,从宏观层面测算分析各地税源状况和征收率。
  (五)税收关联分析。对有相关关系的各种税收、税源数据,如发票销售额与申报表应税销售额,申报应征税收与入库税款和欠税,增值税与所得税,宏观经济和企业财务经营状况与税收、税源等关联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有效地发现企业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和入库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税收分析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进行。
  (一)宏观分析反映全市或区县、税种、产业、行业税收总量等宏观领域税收与经济总量的关系,包括税收与经济关系研究、税源测算、纳税能力估算等。运用税负比较、弹性分析等手段从宏观层面揭示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是否协调、税源管理和征收情况是否正常。
  (二)微观分析反映微观领域税款征收入库情况。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控分析、与同行业平均税负比较以及纳税评估等手段,及时发现企业财务核算和纳税申报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发现征管的薄弱环节,进而提出堵塞漏洞、加强征管的措施建议。
  第三十条 税收分析分为常规分析和专题分析两种形式。
  (一)常规分析。主要分析当期(月、季、年)税收收入的总体情况和形势,其主要内容有:准确判断和客观描述税收收入形势;深入分析税收增减变化的原因,进行各主要税种、行业的税收与相关经济情况的对比分析;发现税源变动、征收管理以及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预测收入趋势,提出加强税收管理、完善税收政策的措施建议。
  (二)专题分析。主要对税收中特定问题或现象进行分析,其主要内容有:对问题或现象进行客观描述;对问题或现象产生的根源进行分析;对发展趋势做出预测;提出改进的措施建议。
  第三十一条 重点税源税收分析属微观分析范畴,是上述分析的基础和重点。具体分析工作按市局《关于加强重点税源税收分析工作的实施意见》(津国税计[2007]11号)实施。
  第三十二条 在实际工作中,要将各种分析有机结合起来,全面、完整地反映税收和税源状况,及时、准确地反映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以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第三十三条 税收收入分析报告是分析内容的主要载体,是税收分析的最终成果,也是开展税源监控工作的重要依据。税收收入分析要透彻,分析报告要规范、准确、简明、通俗。
  收入分析报告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一)税收收入情况及主要特点;
  (二)税收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分析,经济、政策、征管等因素对税收收入影响的量化分析。
  (三)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分析。
  (四)收入变化趋势预测,组织收入工作的措施、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税收分析组织保障与考核
  第三十四条 按照税收分析工作的要求,建立局领导统一领导、计统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共同参与、上下级密切配合的税收分析保障体系。市局和区县局的计统部门是税收分析的综合部门,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懂经济税收、数理统计和计算机技术的高素质人才。根据税收分析工作需要,区县局的计统部门原则上要保证2-3人专职(人员少的单位必须保证1人)从事税收分析工作。税务所(业务综合科)综合管理岗位负责本部门税收分析工作。
  第三十五条 开展多种形式的税收分析培训,提高税收分析人员的素质,造就一支高水平的税收分析队伍。
  市局和区县局要建立税收分析人才库,及时将理论素养高、实践能力强的分析人员纳入人才库,有重点地加强培养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定期开展税收分析工作情况检查,将分析工作开展情况作为税收工作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十七条 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优秀税收分析报告评审。对通过分析反映问题准确、深入,指导实践效果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区县局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方案,报市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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