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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对我省有关非营利组织财务报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12-17
实施时间: 2010-12-17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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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教育局、卫生局、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加快海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10]37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建立社会经济监督制度,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中介鉴证职能作用,提高年度会计报表质量,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国际旅游岛建设,经研究,从2010年度起,我省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以及各学会、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由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审计的非营利组织范围
  (一)使用财政拨款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公立医院及医疗卫生机构;
  (二)使用财政拨款的大中专院校;
  (三)各类学会等学术团体、基金会。
  二、承接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条件
  (一)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持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执业证书与营业执照该年度年检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二)承办合并账面资产总额或年度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的非营利组织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会计师人数20名以上;
  2.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三)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充分考虑本所规模、注册会计师及助理人员实际情况,承接与本所执业能力相适合的审计业务,不得超越本所实际业务承受能力接受审计工作委托。
  三、年度报表审计内容
  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
  (一)年度部门决算报表主表包括:收入支出决算总表、收入支出决算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支出决算明细表、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项目支出决算明细表、项目收入支出决算表、行政事业类项目收入支出决算表、财政性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政府性基金收入支出决算表、预算外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资产负债简表。
  (二)年度部门决算报表附表包括: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预算执行情况表、事业单位事业基金增减变动情况表、事业单位专用基金增减变动情况表、资产情况表、国有资产收益情况表、基本数字表、机构人员情况表、学生学员统计表、非税收入征缴情况表、非税收入征缴情况明细表。
  (三)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报表附注。
  非营利组织在委托审计时,对纳入年度会计报表合并(或汇总)范围的单位必须全部委托审计。
  四、年度审计报告的使用
  各非营利组织确定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报其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直接向省财政部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的各非营利组织,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各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年度报表审计时,要熟悉掌握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的各项要求及审计重点,要严格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完成审计工作。
  各非营利组织确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跟踪上年审计差异的调整结果,在年度中间进行预先审计。
  各非营利组织在向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会计报表时须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五、年度审计工作的执行要求
  各非营利组织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指导和协助各非营利组织做好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各非营利组织及其主管部门和注册会计师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做好此项工作。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报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按本通知要求向需要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有关单位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
  各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此项审计工作前,应认真考虑本所规模与执业能力,不得承接超出本事务所规模与执业能力范围的审计业务。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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