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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源与征管状况监控分析一体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10]139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8-12
实施时间: 2010-8-12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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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源与征管状况监控分析一体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源与征管状况监控分析一体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遵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状况监控分析,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状况分析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9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源与征管状况监控分析一体化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2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源与征管状况监控分析一体化工作机制(以下简称监控分析工作),是基于一体化的税务信息管理模式,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以信息管税为工作思路,以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为工作目标,以纳税遵从风险管理和完善税源管理体系为基本途径,以信息集中、监控分析、风险评估、检查稽查、监督考核为主要手段,建立健全归口分析与集中分析相结合,专业化管理与综合性征管相配套,纵向多层级立体化互动、横向多环节一体化联动与内外多部门信息化统筹协作相协调的税收征管工作机制。
  第三条 税源与征管状况监控分析工作制度是规范各级税务机关、各部门之间税源管理职能及协调协作的工作准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国税系统省、市(州)、县(区)级国税机关。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成立税源与征管状况监控分析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税收征管状况监控分析的领导,并安排专门人员从事该项工作。
  第六条 税源与征管状况监控分析工作领导小组由各级国税机关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政策法规、税种和专业管理、收入规划核算、纳税服务、征管科技、稽查、信息中心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成员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税收征管状况监控分析的领导工作,定期组织召开相关部门的联系会议,审议征管状况监控分析工作规划、工作制度和具体措施,部署、督导、考核相关工作。
  第七条 税源与征管状况监控分析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由征管科技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成员单位指派专人参加,具体负责税收征管状况监控分析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督导等。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税源与征管状况的监控分析实行统一协调下的分工负责制。
  各级国税机关以及相关部门应明确各自的职责,统一领导、各司其职,整合力量、有所侧重,通力配合、密切协作,对数据进行集中比对、分析,展现税收征管工作的状况、发现税收工作薄弱环节或纳税遵从风险点,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措施,为税收决策和加强管理提供依据。
  第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监控分析工作应建立纵向多层级立体化互动机制。
  省局负责全省税源与征管状况的监控分析工作。负责根据总局发布的监控分析指标和数据,结合我省实际确立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分析主题、重大事项,开展数据分析处理;从宏观层面展现税收工作的状况,统一数据的口径、标准,建立全省税收风险特征库和监控分析指标体系,并发布风险预警指标;对各地税收征管状况分析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与考核。
  各市(州)局负责本级税源与税收征管状况的监控分析工作。根据省局确定的工作重点、分析主题和重大事项以及发布的监控指标体系,因地制宜,加强统筹、指导,开展具体工作;确定本级的风险监控重点,建立本级税收征管状况监控分析指标体系及风险特征库;组织实施本级税收征管状况分析工作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反馈与考核。
  各县(区)局负责本级税源与税收征管状况的监控分析工作。结合实际,确定本级的风险监控重点,统筹实施集中分析;并针对上级机关发布的风险指标和疑点数据,组织各分局(所)及税收管理员开展调查核实、纳税评估等税源管理工作,并及时反馈情况。
  第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各部门之间要建立监控分析工作横向多环节一体化联动机制。
  各级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控分析工作,主要包括税务违法违章、重大稽查案件审理、税务救济等方面,发现税收风险点,提出风险控制意见和措施。
  各级税种和专业管理部门负责调查测算分行业、分税种税负状况,确定、发布、调整分行业分税种税负指标、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及专业税种的相关指标;重点负责所管辖业务范围内的专业监控分析工作,发现税收风险点,指导开展分行业、分税种的纳税评估,提出风险控制意见和措施。
  各级收入规划核算部门负责发布税收收入分析报告,主要包括税收经济、宏观税负、重点税源预警、税收收入结构等方面的监控分析工作,发现税收风险点,提出风险控制意见和措施。
  各级纳税服务部门负责纳税服务工作状况的监控分析工作,发现税收风险点,提出风险控制意见和措施。
  各级征管科技部门重点负责监控分析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负责税收征管基础状况、征管质量指标、税源管理的监控与分析,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方面,分析查找征管薄弱环节,发现税收风险点,提出风险控制意见和措施,制定和完善税源管理办法。
  各级稽查部门负责涉税案件、移送案件查处工作状况的监控分析、反馈和以查促管工作,发现税收风险点,提出风险控制意见和措施。
  各级信息中心负责数据安全管理,负责数据的抽取、提供、展示和维护等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税收征管状况的监控分析,发现税收风险点,提出风险控制意见和措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种和专业管理部门是指各级货物和劳务税、所得税、国际税务管理、进出口税收管理、大企业税收管理等部门。
  第十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统筹协调内部监控分析工作。规范业务需求和监控表格,统一发布监控分析数据;各成员单位在开展监控分析工作时,属于各成员单位专业监控分析的工作任务,由该成员单位牵头组织,其他部门密切配合;属于涉及多部门协调配合的或监控分析内容相互交叉的工作任务应通过工作小组整合,形成综合性工作任务,报领导小组审批后统一下达,避免重复。
  第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监控分析工作应建立外部多部门信息共享协作机制。加强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沟通协作,交换和共享第三方相关涉税信息,推动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参与、信息互通、综合治税的制度和机制,拓展涉税信息的来源渠道,提高外部信息的质量和有效性,优化税收征管的社会环境。
  第四章 监控分析
  第十四条 税收征管状况监控分析工作流程主要包括审议立项、数据提取、数据分析、报告发布、落实反馈、督导督办、整改提高等环节。
  第十五条 各级监控分析工作小组成员单位按照经济发展、税收政策、税源变化、管理需要,根据其职责范围和日常监控情况筛选确定监控分析业务内容、监控分析主题及税收风险点,设置和调整监控指标,并对业务范围以内的监控分析指标进行说明和解释。指标说明内容应包括监控分析指标名称、指向、口径、计算公式、数据来源、指标值区间、发布时限等。
  工作小组负责收集各成员单位提交的监控分析业务内容和监控分析指标,按照统一的业务和技术标准进行分类、整理和规范,提请各业务部门确认,形成标准化指标体系,报税收征管状况监控分析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立项。
  第十六条 监控分析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信息中心提取数据,依托《湖北省税收监控分析系统》将总局、省局发布的各类数据指标进行固化,主动提供展示,实现自动生成及逐级钻取,并根据管理需要适时调整和维护。
  相关单位及部门对于可以直接从税收监控分析系统中查询得到的数据,直接查询获取,对不能直接查询的数据或新增的业务及指标,由各成员单位提交业务需求,报监控分析领导小组论证审批后,由信息中心开发实现。
  第十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根据上级发布的监控指标、监控分析结果,结合实际实施本级数据监控分析,将本地区的情况与全省平均水平、同类地区、同行业水平和历史同期等情况进行比较;将发现的问题逐级分析到具体纳税人和具体管理环节;对监控分析结果明显偏离全省或本地区、同行业平均水平的,要重点分析,列明主要问题疑点和企业清单,及时查找深层次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及时堵塞征管漏洞。
  各级国税机关应确定部门和人员,广泛搜集、及时整理各行业、各税种、各时期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投资等相关指标和各类信用评定情况,特别是各级重点税源的相关指标,建立纳税人涉税信息先进指标、最低指标等历史信息数据库,为判断审查、监控分析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和风险管理提供必要依据。
  第十八条 监控分析工作一般实行按月分析、按季发布制度。
  对于专业性或单一性的监控分析由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主动进行分析比对,排查和筛选主要问题和有效数据,形成单项税收征管状况监控分析,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对监控分析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对于跨税种、跨行业的综合性监控分析工作由各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范围进行分析后形成报告,由各级征管科技部门负责统筹总撰,提出落实意见,经领导小组审核后统一发布和下达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各级征管科技部门负责统筹上级机关监控分析任务的反馈工作,各监控分析成员单位同时将属于本业务范围内的监控分析报告向上级机关对口部门反馈。
  第二十条 各县(区)国税局应在季度终了15日内向市(州)国税局上报季度监控分析情况,各市(州)局应在季度终了25日内向省局上报季度监控分析情况,省局每半年通报各地的征管状况分析情况。
  税收征管状况监控分析报告和有关工作任务依托《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良性互动平台》发布、下达及反馈。
  第二十一条 各级税收征管状况监控分析工作小组按照对口指导的原则,对下级国税机关的有关疑点数据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一种或多种督导督办方式。主要方式包括电话督导、发文督导、专班督导、实地核查、专项整治等。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针对监控分析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反馈情况,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完善管理措施。对监控分析确认属于税收管理原因的,移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或者按照评估核查要求处理;确认属于数据差错原因的,按照综合征管软件运行维护的要求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上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开展征管状况监控分析工作的分类指导、跟踪、抽查。各级国税机关要将监控分析的责任及任务落实到具体部门、岗位和人员,工作落实情况应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并纳入绩效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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