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住房公积金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建金管[2006]5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时间: 2006-3-13
实施时间: 2006-3-13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183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财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近来,一些部门和地方就《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中“在职职工”的范围、企业“离岗退养”职工和企业破产中有关住房公积金问题,请建设部、财政部等部门明确政策。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条例》中“在职职工”的范围
  根据《条例》、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指标解释和劳动保障部有关规定,《条例》所称在职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  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二、 关于国有企业“离岗退养”职工住房公积金问题
  国有企业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简称“离岗退养”)是企业处理与职工劳动关系的一种形式,属于企业行为。符合《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规定“离岗退养”的职工,在未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前,住房公积金问题自其劳动关系所在企业在确定“离岗退养”期间生活费时,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考虑;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后,按照退休人员相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破产企业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来源问题
  按照《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国家政策性破产条件的企业,经批准实施破产的,企业为职工补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由企业在破产清算资金中解决。破产清算资金不足的,可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抗震救灾中做好住房公积金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办保[2008]33 2008/5/22
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 建金[2017]246号 2017/12/13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 桂地税字[2009] 2009/10/23
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会字[2000]12 2000/6/13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 鄂建办[2012]34 2012/3/2
关于向试点城市派出住房公积金督察员巡查组的通知 建办稽函[2013] 2013/1/24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告 津政规[2023]4号 2023/9/1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四部委和市 渝住公积金委发 2016/5/1
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建金[2014]148号 2014/10/9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 京政发[1992]35 199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