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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教[2010]38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12-28
实施时间: 2011-1-2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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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规范经费使用,提高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218号)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
  附件: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技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的管理,规范经费使用,提高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218号)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2〕20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省财政安排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指科技经费主要是指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研究机构或经济主体在我省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开展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和应用基础性研究、公益性研究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所获得的省级项目支持经费。包括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科技专项、科技成果转化工程、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软科学研究、钱江人才等专项资金安排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创新团队、重大平台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运用省级财政资金实施的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反映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需求、对引领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能够明显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活动的支持。
  (二)分类支持,多元投入。根据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的特点和规律,省级科技项目经费分类采用分期拨款、事后补助、贷款贴息等资助方式。积极探索实践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等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项目的实施。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按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突出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突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突出自主创新能力培育。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 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省级预算单位科技项目经费由省财政核定后直接拨付,非省级预算单位科技项目经费由省财政核定至省科技行政部门,再由省科技行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拨付。需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经费按省级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程序办理。
  第二章分期拨款及开支范围
  第五条 对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承担的,处于研发阶段,实施不能直接取得经济效益的项目,一般以分期拨款方式予以支持,在项目立项后拨付补助总经费的60%,通过中期检查后再拨付40%。补助资金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视项目实际情况实行一次性补助。
  第六条 分期拨款项目经费包括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相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七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补助经费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一)设备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和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等活动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期和会议开支标准。
  (七)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国际、国内合作协作科研机构的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一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和购买(许可)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直接参加项目研究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等劳务性费用。项目承担单位聘用的参与项目研究任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第1、2天为500-800元/人天,第3天及以后为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第1、2天为300-500元/人天,第3天及以后为200-300元/人天。以通信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
  第八条 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用于科研人员的激励费用。间接费用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16%。其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8%。
  管理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提供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和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参照国家有关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按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按实列支。核定比例如下:
  项目财政补助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项目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不得以提代支。
  用于科研人员的激励费用,应当在对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津补贴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第九条 在项目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预算申请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条 申请分期拨款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立项前分期编制经费预算。编制要求是:
  (一)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完整编制经费来源预算与经费支出预算。经费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财政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协调其他承担或参加单位共同编制预算。
  (四)编制项目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项目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同时应当针对项目实施预期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一条 按照《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评审办法(试行)》规定,由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共同组织专家对申请财政补助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出具项目预算审核报告。
  省级财政部门、科技行政部门根据预算审核报告和项目公益性程度,核定每个项目的财政补助经费。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根据我省急需实施项目的需要,必要时可以简化经费预算评审程序,但经费预算须报省财政厅确认。
  第三章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
  第十三条对由企业为主承担的,预期能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原则上以事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尚无实力自筹资金投入成果转化活动的初创期和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的项目、企业牵头承担的会商项目和支持重点块状经济转型升级项目可采取分期拨款的支持方式。
  企业先行利用自有资金投入成果转化产业化活动、并符合省科技创新导向和立项要求的,视企业创新成果情况,省财政科技资金按不高于企业自行研发投入的15%予以一次性补助。事后补助资金允许全额核销企业当年研究开发费支出,或用于后续项目的研究开发。
  第十四条 事后补助项目应当在项目完成后,编制项目经费决算书,报告企业研发投入和创新成果情况。
  企业研发投入是指企业在该项目执行期内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的各项费用。编制决算时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的企业研发投入范围执行。企业创新成果是指企业开展成果转化产业化活动即项目实施的效果。
  第十五条 由省科技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自行申报的研发投入进行审计,并结合项目验收,组织财务专家和技术专家,对企业申报的研发投入进行审核。省财政厅与省科技厅根据专业机构和专家出具的审核报告,核定每个项目的财政补助经费。
  第十六条 对由企业为主承担的,利用银行贷款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项目,主要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给予支持。贷款贴息补助一般按不高于项目实施期实际发生利息的50%,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贷款贴息补助允许企业弥补已经支付给银行的贷款利息,直接冲转财务费用。
  第十七条 贷款贴息项目由企业在项目实施完成后,根据项目实施期与银行签订的科技专项贷款合同、银行实际贷款额和利息支付凭证,提出贷款项目贴息补助申请。
  由省科技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自行申报的贷款和利息支付情况进行审计,并结合项目验收,组织财务专家和技术专家,对项目实施相关的利息支出进行审核。由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根据专业机构和专家出具的审核报告,核定财政补助经费。
  第十八条 积极探索与风险投资、科技担保等相结合的资助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进入科技领域。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立项实施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经费支出单独列账,单独核算。
  在项目经费财务审计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此进行重点审查和明示。对未进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的分期拨款项目,给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良科研信用记录;未进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的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一般不予核定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科技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分期拨款经费的开支范围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使用,也不得将经费用于与项目实施无关的支出。与项目研究活动相关的必要支出,也要勤俭节约,严格执行有关的开支标准。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预算和合同约定支出相关费用。分期拨款项目一般在实施过程中不作调整。
  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的,可以允许调整。调整幅度超过10%的,应当按原程序上报省科厅批准后执行;调整幅度不足10%的,需在项目结题报告中详细说明调整理由,并在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自有资金投入预算可自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尚未实行国库支付的项目承担单位,结余经费可以留存单位用于补助科研发展支出,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科研活动需要进行统一管理和使用,但不得用于与科研创新活动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由于技术路线选择失误、产业政策变化、项目主要负责人调离和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项目实施失败或不能继续实施的,或由于技术迅速发展造成项目继续实施无意义或意义不大的,可以及时中止实施,剩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由于违反财经纪律、违规使用财政资金情节严重,被勒令中止实施的项目,全额追回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承诺提供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履行合同的约定,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提供配套资金,落实自筹资金,以保障项目正常实施。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应当与财政补助资金一并纳入项目预算,统一管理、核算和审计。
  配套资金、自筹资金一般以货币资金形式投入。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与会计年度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适应的科技项目立项制度。由科技行政部门提前收集项目源并进行立项审核进入项目库,提前进行项目储备,在人代会和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后尽早组织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应当以年度为单位,分期预算。实施期较长的项目,需编制滚动预算分年实施。鼓励项目立项后,利用自有资金、配套资金先行启动实施,次年安排拨款的方式,提高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绩效。
  第二十六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归属,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合同约定的,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在保障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提高使用效率,必要时政府可进行调配。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七条 实行项目验收财务审计制度。补助总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总额在20万元(含)以上,项目承担单位有内审机构的,可以由内审机构进行审计,没有内审机构的,由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总额在20万元以下的,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编制决算书。
  第二十八条 建立经费使用监督检查制度。各级财政部门、科技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和本部门所归口的省级科技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以保证科技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中期评估自查时,对照科技项目合同约定如实报告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和结余情况。
  分期拨款项目首期经费使用未超过80%的,后期经费暂缓拨款。如存在经费违规使用问题或结余资金较大的,省科技厅可根据中期检查或评估结果,调减项目经费预算。
  第三十条 建立经费绩效考评与追踪问效制度。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对项目责任人和项目依托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建立经费使用监督约束机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规范和合理使用。
  第三十二条 建立科技项目信用管理制度。由省科技厅按照《浙江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建立科研诚信数据库,从项目申报、评审、实施到结题验收全过程,对项目执行者、评价者和管理者实行信用管理。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项目责任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经费、终止项目、取消项目资助资格等处理,项目负责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省级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后1个月起实施。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此前已签订合同或省财政厅已下文补助经费的省级科技项目仍按原有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由省财政科技专项经费支持的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按国家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市、县(市、区)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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