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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市级单位启用《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收据》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杭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0-12-24
实施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杭州
阅读人次: 593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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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财政票据的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府非税收入改革进程,根据《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设立〈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收据〉的通知》(浙财综[2010]136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市级单位启用《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收据》(以下简称收款收据,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时间
  市级单位从2011年1月1日起使用收款收据。
  二、领用单位
  收款收据的领用单位限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机构、受政府及其部门委托承担公共事务和公益性活动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
  三、收款收据的使用范围
  (一)拨补经费。指单位取得的上级主管部门根据预算安排直接下拨以及其他单位拨入的各类补助经费,包括业务经费、专项经费、项目配套经费等。
  (二)科研经费。指列入各级政府科研计划的项目经费,以及列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课题经费。
  (三)退、赔款。指赔偿款、保险退费、收取的违约金等款项。
  (四)其他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指其他经财政部门认定的非经营服务性收入。
  收款收据不得用于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经营服务性收入和应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代收代付款项。
  四、收款收据的申领
  (一)申领收款收据,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杭州市级单位收款收据申领表》(见附件2),包括具体项目内容、计划使用量等,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方可凭《财政票据购领证》领用收款收据。
  (二)为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收款收据实行专项年审制度。除特殊情况外,财政部门将在每年1-2月进行集中年审,根据单位实际业务需求审验、发放收款收据。
  (三)对于使用量较少或临时性使用收款收据的单位,财政部门提供代开票服务。
  五、其他事项
  (一)单位应健全票据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对收款收据的管理。收款收据的使用、保管、结报、核销和销毁等管理,按照我市财政票据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违反本通知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原《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往来款收据》停止使用,各单位应做好票据的清理工作,在2011年3月31日前到财政部门缴销票据。
  附件下载:
  1.《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收据》票样
  2.《杭州市级单位收款收据申领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相关附件:
1.《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收据》票样.doc    
2.《杭州市级单位收款收据申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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