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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土地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地税发[2010]163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2-17
实施时间: 2011-1-1
失效时间: 2013-3-31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7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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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保证土地增值税税款均衡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现将我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海口、三亚地区,以及陵水、琼海、文昌、万宁、澄迈、乐东的沿海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3%。
  二、其他地区: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三、纳税人开发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保障性住房须凭政府有关批文确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凡2011年1月1日起应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发文文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发文部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3-26
实施时间:20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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