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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价医药[2010]79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10-24
实施时间: 2010-10-2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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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药品生产、销售企业、省直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10]19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电[2010]2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停止执行我省药品价格备案公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我省药品价格备案公示制度,对原已备案公示的药品价格,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自行废止。
  二、对纳入我省定价范围的药品价格,下过文件的,暂按原文件规定执行,增补规格的按差比价规定执行。新增的未定过价格的和要求调整价格的药品,我们将按照国家相关价格政策,由贵州省成本调查监审局严格审核成本后,根据药品价格政策,制定最高零售价格。
  三、今年底以前,对我们已定价格的药品进行复核,经群众反映价格较高的,我们将立即进行成本审核、调研,重新制定价格。
  四、省外生产企业的药品到我省销售,须持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正式文件、企业财务报表到我局报价,经严格审核后制定我省最高零售价格。
  五、对市场调节价的药品,各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可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定价,原我省备案公示的价格一律废止。价格主管部门确因工作需要了解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情况,各企业应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六、所有发文,全部登陆贵州省物价局网站。
  网址:http://www.gz12358.gov.cn
  联系人:徐春林
  联系电话:0851-5252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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