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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电[2010]214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0-6-1
实施时间: 2010-6-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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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10]195号)下发后,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正在采取措施予以贯彻落实,但工作进展不平衡,有的地区还在观望,行动迟缓。为妥善处理好各方面反映的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现就加强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尽快制定工作计划,全面复核药品价格。各地区要按照发改电[2010]195号文件要求,加快制定工作计划,立即着手对已定价药品价格的复核。各地药价复核工作应在今年底之前完成。6月15日前,各地要将工作计划和时间进度安排报我委(价格司)。我委将组织力量,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对工作开展不力,矛盾处理不及时,产生不良影响的,我委将予以通报批评。对于我为定价范围内的药品,我委将专题研究部署复核工作。
  二、及时处理举报,妥善化解矛盾。近一段时间,药价虚高的反映和举报增多,各地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受理举报案件。对于群众反映价格虚高的药品,要及时开展调查。属于我委定价范围的,要及时报告。对于地方及我委定价品种实际出厂价与指导价偏差较大的,核实后要及时将调查结果通报当地招标采购部门,重新核定中标价格。各地要根据实际出厂价格及中标价格,临时降低相关企业在本省(区、市)的零售价格,并报我委备案。针对企业自主定价中的暴利行为,要认真查处,对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三、认真核查成本,严格把住关口。各地要加强药品成本和购销价格调查,健全工作制度,夯实工作基础。对于地方定价的药品,核定价格必须进行成本审核。各地上报我委的药价调整建议,必须附晨报审核报告,并对报告结论负责。对2009年以来新增进入地方定价目录的品种,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市场购销价格调查,特别是实际出厂价格的核查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增加责任意识。药品价格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十分敏感。加强药品价格管理,降低虚高价格,是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必要条件,是“聚民心、惠民生、保稳定”的重要举措。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一定要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意识,把药价管理作为当前一件大事抓好抓实。在做好管理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宣传,引导各方面客观看待药价虚高的体制性成因,为推进药价改革工作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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