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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国税函[2010]129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6-29
实施时间: 2010-6-2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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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2009年度已经执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设备投资额计算口径和《通知》不一致的,各级主管国税机关要通知并督促企业按照《通知》要求的口径调整2009年度纳税申报,涉及补(退)企业所得税的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4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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