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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发文文号: 济政发[2010]33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0-10-9
实施时间: 2010-10-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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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有利于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共同发展,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更好地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民间投资准入领域
  1.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0]76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已向外资开放的领域,要加快向民间资本开放;已打破行业垄断的领域,要积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预期有回报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要创造条件引导民间资本参与。2.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实际,现阶段重点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以下领域:
  (1)鼓励以资金、技术入股或其它方式兴办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参与投资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鼓励民间投资者以购买、兼并、租赁、托管、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资本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兴办环保产业,以资金、技术入股等方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企业污染治理、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环保项目投资。
  (2)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交通、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参与投资开发城镇水、电、气等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吸纳民间资本经营城市现有国有投资项目。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开发荒山、荒水、荒地等。
  (3)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兴办教育事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举办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以及培训、实训基地设施。对投资建设教育、文化基础设施的,在水电配套、税收减免等方面享受公办事业单位配套工程的优惠政策。民间资本投资举办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由举办者自定,报物价和教育部门备案;受当地政府委托,民间资本投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享受与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同等待遇。允许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教师合理流动,并按《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规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各项待遇。
  (4)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医疗卫生事业。民间资本开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格,并依照有关规定享有政府政策性补贴;开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价格放开,不享有政府政策性补贴,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5)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民政福利事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民政福利机构,对养老院等非营利性民政福利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对开办社区普通养老院的,政府可给予适当资助,并允许其设立针对老年人康复、一般性诊疗的医疗服务机构,适当开展对外服务;社区养老院、高档次养老院收费标准由投资者自定,报物价部门备案。
  (6)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文化、体育及其它公益性事业并依法经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开发旅游资源,举办旅行社等旅游企业;允许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旅游规划的前提下建设旅游设施。(7)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经营信息咨询业、中介服务业、社区服务业等。鼓励民间投资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购城乡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的股份。支持民营企业依法申报自营进出口权,鼓励其积极拓展境外投资。
  二、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用地保障
  3.民间投资项目所需用地与其他所有制投资用地享有平等权利。各级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明确保障民间投资用地措施。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民间投资项目,可采取划拨方式提供用地。推行用地预申请制度,按照市场需求组织土地的有效供应。合理控制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对规模较大的民间投资项目,依据规划可分期办理征地、供地等相关手续。
  4.保证民间投资项目享受用地有关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可根据市场状况,对于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民间投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民间投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三、全方位拓宽民间投资融资渠道
  5.加大对民营经济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引进股份制银行和民营银行进驻,增加金融机构数量,丰富和优化对民营业户的金融服务体系。完善多层次的政银企沟通机制,推动民间投资项目与银行信贷资金直接对接。鼓励各金融机构创新信贷工作方式,积极开展票据业务、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应收帐款质押贷款业务等,为民营经济提供及时有效、灵活多样的金融产品,以适应民间投资主体的间接融资需求。
  6.鼓励民间资本建立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可筹集和吸纳社会闲置资本,投资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规范操作、依法经营,为民营经济发展解决资金难问题。
  7.建立健全民营经济融资担保体系。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商业性或互助性担保机构,支持具备条件的社会法人设立服务民营业户的信用担保机构。市、县两级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对为中小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给予适当补助。增加设立民间担保机构名额。对重点担保机构进行年度业务综合考评,依法加强对信用担保行业的规范管理。
  8.鼓励民营企业面向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对资本金到位、资金来源明确、运作规范的民营企业新建项目,积极支持发行短期融资券和集合债券,促进企业债券流通。鼓励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加快培育民营企业上市后备资源,推进一批自主创新型、成长型中小民营企业在创业板市场融资。大力吸引境内外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社保基金、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投资机构依法开展创业投资业务,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多元化的资本来源渠道。
  四、强化民间投资引导服务
  9.坚持科学规划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各级政府在确定年度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名单时,按统一标准将民间投资项目和民营企业纳入择优选定范围。注意引导民间资本将扩大投资与实现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相结合,不断提高投资质量和投资效益。引导民间投资者自觉遵守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参与公平竞争,倡导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诚信风尚,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10.加大政府资金支持。对于民间投资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各级政府可以相应安排部分资金,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参与建设,并可在一定时期内不参与收益分配。对于民间投资的农业开发、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社会福利、文化产业等项目,符合条件的,各级政府应当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方式给予支持;对列入国家部委专项扶持计划的项目,各级政府在地方配套资金方面应给予支持。各级工商、经济和信息化、财政部门要制定、完善相关的财政性资金安排使用和管理办法,将支持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11.及时发布投资信息。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公布重点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以及政府对相关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发展趋势等政策信息,公布鼓励投资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引导民间投资行为。统计部门要改进对民间投资的统计方法,完善指标体系,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民间投资状况。
  12.规范审批服务。政府有关部门要从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公共安全等方面对民间投资项目进行重点审核,凡符合产业政策、筹资渠道明确、可自行平衡生产和建设条件的项目,均由民间投资主体自主决策,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和登记备案。对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开辟审批服务“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联络,跟踪服务。与民间投资项目有关的政府审批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增加办理透明度,简化办事手续,依法实行项目审批公示制和承诺制。要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民间投资项目代理制度和集中办理、“一站式”服务。
  13.建立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鼓励建立为民间投资者服务的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进一步规范和发展现有投资咨询、评估、会计、律师、设计、监理、招投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推动建立以法律咨询、技术支持、信用担保、资金融通、产权交易、市场开拓、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帮助民间投资者建立规范的产权制度、财会制度和人员培训制度。同时,将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统一纳入全市企业信用查询、发布和评价系统。
  14.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各级各部门要强化法律意识,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行为。充分尊重投资者意愿,不得干涉投资者选择投资项目的自由。面向民间投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严禁向投资者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或实行强制性收费服务。抓好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打击干扰民间正常投资活动的违法行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完善投诉受理、协调、处理机制,对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和处理。
  五、加强民营经济工作组织领导
  15.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济南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全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能,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切实督促相关政策落实到位。工商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领导小组各项日常工作;发改部门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将民间投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发布产业投资政策及投资信息,认真办理民间投资项目立项,将民间投资重大项目列入各级政府的重点项目名单;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价格秩序的监管,积极落实鼓励民间投资发展的扶持性价格政策;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技改投资产业政策的落实与相关信息发布,协调做好民间投资技改项目审核;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建设用地的统筹规划,依法做好用地保障工作;城乡建设部门要发挥工程建设管理职能,做好民间投资项目施工许可等方面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项目的政策指导,及时办理项目环评手续;财政、税务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政策的引导作用,抓好有关民间投资的财税支持政策的落实;金融部门要做好针对民间投资者的信贷和融资服务,为民间投资者提供市场化融资渠道,努力推进民间投资发展上规模、上速度、上水平,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16.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各部门要把鼓励民间投资作为扩大内需、激活主体、增强活力的重点,及时清理与省、市鼓励和扩大民间投资政策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等,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及时研究解决鼓励民间投资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各级各部门、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国家和省、市鼓励民间投资的优惠政策与项目信息,推广民间投资经验,树立先进典型。对阻碍民间投资,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民间投资事项的单位和个人,要公开曝光,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十月九日
  济南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组 长:张宗祥 (副市长)
  副组长:孙法星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宏炜 (市工商局局长)
  王宏志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
  成 员:许继春 (市发改委副主任)
  盖 敏 (市城乡建设委总经济师)
  马素刚 (市科技局副局长)
  王 毅 (市财政局副局长)
  丁 毅 (市监察局副局长)
  丛支水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赵基平 (市环保局副局长)
  刘善义 (市农业局副局长)
  蔡精辉 (市统计局总统计师)
  张 娟 (市商务局副局长)
  王万春 (市质监局总工程师)
  宋尔良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王洪龙 (市国税局总会计师)
  张吉茂 (市地税局副局长)
  李文峰 (市金融办副主任)
  朱传友 (人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副主任)
  崔志强 (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王宏炜兼任办公室主任。今后领导小组成员和办公室主任的职务如有变动,由该成员单位的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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