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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政办发[2010]48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0-10-22
实施时间: 2010-10-22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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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指导意见》(黑政发[2009]110号)精神,做好我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工作,需要进一步明确省直部门的主要任务,研究提出一批对民间投资开放的具体领域和项目,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1.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省发改委、交通运输厅、黑龙江民航局、省财政厅负责。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或单位,其余为协办部门,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抓紧研究制定铁路体制改革方案。(由哈尔滨铁路局随时掌握铁道部提出改革方案并结合实际制定我省改革方案,省发改委会同省编办、交通运输厅、财政厅提出意见报省政府)
  3.引入市场竞争,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干线、铁路支线、铁路轮渡以及站场设施的建设,允许民间资本参股建设煤运通道、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等项目。(哈尔滨铁路局、省发改委负责)
  4.探索建立铁路产业投资基金。(省发改委、哈尔滨铁路局负责)
  5.积极支持铁路企业加快股改上市,拓宽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建设领域的渠道和途径。(哈尔滨铁路局、黑龙江证监局、省发改委负责)
  6.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建立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通过业主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省水利厅、发改委、财政厅负责)
  7.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进一步放开电力市场,积极推进电价改革,加快推行竞价上网,推行项目业主招标,完善电力监管制度。(省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电力公司负责)
  8.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省发改委、国土资源厅负责)
  9.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加强对电信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省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改委、商务厅负责)
  10.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积极引导民间资本通过招标投标形式参与土地整理、复垦等工程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坚持矿业权市场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发改委负责)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
  11.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具备条件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可以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方式,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负责)
  12.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制度,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规范的政府监管和财政补贴机制,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产品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改委、财政厅负责)
  13.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发改委负责)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14.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切实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鼓励医疗人才资源向民营医疗机构合理流动,确保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平等待遇。从医疗质量、医疗行为、收费标准等方面对各类医疗机构加强监管。(省发改委、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国税局、地税局、黑龙江保监局负责)
  15.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进一步调整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和公共财政资助政策,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金融、产权和社保等政策,研究建立民办学校的退出机制。(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黑龙江银监局、省政府法制办负责)
  16.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政府采购等多种形式,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兴办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省民政厅、发改委、残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黑龙江银监局负责)
  17.鼓励民间资本从事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文化会展、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等活动,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省文化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发改委、财政厅负责)
  18.鼓励民间资本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从事各种旅游休闲活动。(省旅游局、发改委负责)
  19.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生产体育用品,建设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从事体育健身、竞赛表演等活动。(省体育局、发改委、财政厅负责)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20.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黑龙江银监局、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发改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保监局负责)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
  21.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第三方物流服务领域,为民营物流企业承接传统制造业、商贸业的物流业务外包创造条件,支持中小型民营商贸流通企业协作发展共同配送。加快物流业管理体制改革,鼓励物流基础设施的资源整合和充分利用,促进物流企业网络化经营,搭建便捷高效的融资平台。(省商务厅、发改委、黑龙江保监局负责)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
  22.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领域。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负责)
  (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23.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促进产权合理流动,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在国内合理流动,实现产业有序梯度转移,参与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地区崛起以及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发展成为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化公司。(省国资委、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农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24.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比例。民营企业在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资产处置、债务处理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要求,依法妥善安置职工,保证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省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黑龙江银监局负责)
  (八)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25.落实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掌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省财政厅、发改委、科技厅、国税局、地税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26.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增加技术储备,搞好技术人才培训。(省发改委、科技厅负责)
  27.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攻关。(省科技厅负责)
  28.加快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鼓励政策,积极发展技术市场,完善科技成果登记制度,方便民营企业转让和购买先进技术。加快分析测试、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的建设和机制创新,为民营企业的自主创新提供服务平台。积极推动信息服务外包、知识产权、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等高技术服务领域的市场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商务厅、知识产权局负责)
  29.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实现产品更新换代。开发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争创名牌产品。通过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等方式鼓励民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技术升级。(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工商局、质监局负责)
  30.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广泛应用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投资建设节能减排、节水降耗、生物医药、信息网络、新能源、新材料、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省发改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科技厅、环保厅、水利厅、卫生厅、商务厅负责)
  (九)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31.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在研发、生产、营销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开发战略资源,建立国际销售网络。支持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开拓国际市场,加快培育跨国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支持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省发改委、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质监局、工商局负责)
  32.完善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与有关国家建立鼓励和促进民间资本国际流动的政策磋商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对话交流,发展长期稳定、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通过签订双边民间投资合作协定、利用多边协定体系等,为民营企业“走出去”争取有利的投资、贸易环境和更多优惠政策。健全和完善境外投资鼓励政策,在资金支持、金融保险、外汇管理、质检通关等方面,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省发改委、商务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哈尔滨海关、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保监局负责)
  (十)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
  33.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在制定涉及民间投资的法规和政策时,要听取有关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要求。(省政府法制办负责)
  34.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省发改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哈尔滨铁路局、省水利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科技厅、黑龙江民航局负责)
  35.各类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各级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民间投资的融资担保制度,健全创业投资机制,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继续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股票、债券市场进行融资。(黑龙江银监局、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证监局、省财政厅、发改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36.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环节、缩短时限,进一步推动管理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负责)
  37.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省发改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
  (十一)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38.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统计工作,准确反映民间投资的进展和分布情况。(省统计局负责)
  39.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工作,及时把握民间投资动态,合理引导民间投资。要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国内外行业动态等信息,引导民间投资者正确判断形势,减少盲目投资。(省发改委、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交通运输厅、哈尔滨铁路局、省水利厅、农委、商务厅、文化厅、卫生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40.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咨询、财务、金融、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的中介组织。(省发改委负责)
  二、工作要求
  (一)了解情况,掌握政策。省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了解调研民间投资主体实际需求情况,并按照上下对口的原则,随时做好与国家对应上级主管部委的沟通工作,及时准确掌握国家拟出台的有关具体措施。
  (二)明确责任,加强领导。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地)政府(行署)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政策精神,按照工作分工要求,对涉及本部门、本地区的工作进一步分解细化,提出一批省内对民间投资开放的具体领域和项目,抓好落实工作。
  (三)协调配合,出台细则。各牵头部门要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协办部门要积极支持与配合,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政策措施,结合我省实际和黑政发2009〕110号文件有关内容,进一步研究制定本部门推进相关工作的实施细则。
  (四)省直有关部门要选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于2010年11月10日前将本部门具体联络人员及联系方式反馈省发改委(联系人:陈霖,联系电话:82625382,传真:82628750)。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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