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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10]219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0-27
实施时间: 2010-10-27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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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发展6万户微型企业,新增30万就业岗位”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地税部门的职能作用,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就业再就业,市局梳理了适用于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附件1),现下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发展微型企业的重要意义。微型企业是指雇员(含投资者)20人以下、创业者投资金额10万元以下的企业组织,具体形式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多种形式。大力发展微型企业,是鼓励全民创业、扩大就业、改善民生、激发民间活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也是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协调发展,把我市建设成为长江上游经济中心,西部重要增长级的战略部署,对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鼓励创业、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履行职责,强化措施,优化服务,落实政策,为我市微型企业创新发展营造优良的经营环境。
  二、积极配合微企办做好政策扶持工作。目前,市政府和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成立了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的发展工作。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微企办),具体负责微型企业的发展规划、创业培训、创业审核、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微企办,制定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方案,扎实有序地推进微型企业税收扶持工作。各单位的牵头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抓总”的职责,进一步创新思路,转变作风,增添措施,积极与微企办沟通配合,共同抓好微型企业相关工作的落实,努力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政策宣传,确保微型企业税收优惠落实到位。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地税网站、新闻媒体等场所、载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支持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针对新办微型企业对税收政策、办税流程不熟悉的问题,各单位要在办税服务厅提供《微型企业税收指引》(市局已组织编印并分发各单位)等纳税指导手册,方便微型企业及时了解各项税收优惠和办税程序;要将各项税收优惠的申请条件、需要提交的资料、办理程序、时限等内容进行公告;要采取措施进一步简化、规范减免税程序,提高备案、审批效率,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的申报、审批、落实更快捷、更便利。各单位也要结合税收执法检查,将微型企业政策执行情况纳入执法检查的范围,检查督促各基层单位把政策落到实处。对政策落实不到位、不及时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理,保障政策全面、及时、准确的贯彻落实。
  四、灵活运用征管措施,减轻微型企业办税负担。各单位要以解决微型企业纳税人最直接、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为重点,扎实推进“一窗式”、“一站式”服务,开辟微型企业绿色办税通道,积极推行限时服务等措施,减少微型企业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等待时间;结合税收征收管理软件的运用,大力推行网上申报纳税、网络发票开具、网上缴纳社保费,方便微型企业足不出户便捷办税;积极推广国税、地税联合办证,简化税务登记、普通发票领购、核定征收、延期申报等业务流程,简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切实减轻微型企业纳税人办税负担。
  五、及时上报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情况。各单位要定期向市局报送扶持微型发展工作情况,具体要求为每月15日前报送《微型业税收情况统计表》(附件2),同时电子材料上传到市局ftp,报送路径为:ftp://162.20.20.68/政策法规处/微型企业情况夹。各单位要对上报的统计表严格把关,杜绝敷衍应付的现象发生。
  附件:1.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
  2.微型业税收情况统计表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
  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192号)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1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
  一、鼓励创办微型企业的政策
  1.凡在我市范围内新办的各类微型企业,在办理地方税收设立税务登记时一律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微型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即,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等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微型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微型企业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企业或个人以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微型企业,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微型企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促进微型企业筹资融资的政策
  7.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微型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是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二是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三是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四是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8.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微型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9.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微型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10.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微型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1.微型企业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扶持微型企业技术创新和进步的政策
  12.微型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13.微型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4.微型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5.微型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16.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7.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18.微型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所需新建或新购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
  四、引导微型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的政策
  19.微型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0.微型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1.对从事动漫的微型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除广告业、娱乐业外)的,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2.在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由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微型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23.微型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技术改造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4.微型企业在农村地区开办的观光农业、旅游农业、生态农业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5.微型企业从事农村改厕、改厨、改圈、修建沼气池、打水井或整治土地、兴修农田水利设施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五、减轻微型企业纳税困难的政策
  26.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7.微型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层报市地税局审核批准给予一定的减免。
  28.微型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
  六、鼓励微型企业安置特殊人群就业的政策
  29.微型企业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并且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减征营业税,最高减征限额为每人每年3.5万元。微型企业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30.2010年12月31日前,我市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微型企业(除娱乐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按实际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定额免税4800元的优惠,免税顺序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相关附件:
附件2微型企业税收情况统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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