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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共江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苏财会[2010]32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民政厅
发文时间: 2010-8-16
实施时间: 2010-8-16
法规类型: 会计人员委派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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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纪委、农工办、监察局、财政局、民政局,南京市农工委、镇江市农委: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10]4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促进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是加强村级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有效形式。近年来,全省各级农经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村级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的意见》(苏办发[2005]33号),扎实开展了为期三年的农村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合格乡村创建工作,90%以上的乡镇在坚持村级集体资金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了村账乡镇代理(即村级会计委托代理)。但从总体上看,我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还存在代理行为不规范、制度不健全、核算不完整等问题,必须引起各地高度重视,切实加以改进。村级集体财务管理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以全省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薄弱村”治理为契机,强化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建设,规范代理行为,落实工作经费,把做好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作为推进村级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加强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
  二、抓好关键环节,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代理服务岗位责任制度、操作流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实行会计电算化,不断提高代理服务能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农经、财政、民政等部门要通力协作,相互配合,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
  (一)规范委托代理行为。在加强村级集体财务管理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工作,规范代理服务行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行职能的村民委员会,要与代理机构依法签订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乡镇农经部门备案。代理机构在确保村级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四权”不变的前提下,做好村级会计核算。严格村级集体资金管理。支取资金实行“双印鉴”监管,印鉴由代理机构和村集体各保管一枚,发生大额支出时,代理机构要及时向乡镇农经部门报告。扎实做好财务公开。代理机构要将村级财务收支、资产、负债等会计信息,按月或按季反馈到村和乡镇农经部门,经乡镇农经部门审核后,由村级组织在规定时间向农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建立健全代理村级会计档案。代理机构要按年度建立村级财务代理档案,及时整理归档,由乡镇农经部门统一保管。有条件的地方,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承办村级会计委托代理业务。
  (二)规范村级会计核算。要严格执行会计制度,代理机构要依照《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按村设置会计账簿,确保村级账务真实完整。要加强专项资金核算,代理机构要将一事一议资金、土地征用补偿费等专项资金及时纳入村级账内核算,单独设置明细账。各地要加强对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到村资金的核算与管理,全面、真实地反映村级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对于由委托代理机构管理的,应在代理的村级账户中设立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核算专页,单独核算;对于乡镇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的,应将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拨付情况定期送代理机构记账。
  要严格执行账务处理程序,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把关,实行“先理财、后审批、再入账”,对手续不全、涂改、挖补或虚假记载的原始凭证不得入账核算,并及时向乡镇农经和财政部门报告,使各部门全面掌握情况,便于监督。
  (三)规范财务票据管理。要规范收支凭证,入账的财务票据要合法有效,杜绝“白条”入账等现象的发生。要加强内部结算票据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结算时,要按规定使用“江苏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乡镇农经部门要加强内部结算凭证管理,做好票据的领用、核销工作。要统一自制原始凭证,各县(市)农经部门要统一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制原始凭证、费用报销凭证、差旅费报销凭证的格式,严格限定自制原始凭证使用范围,县(市)以上财政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自制原始凭证、费用报销凭证、差旅费报销凭证使用情况的监督。要规范会计资料格式,村级会计核算所使用的账册、凭证、报表格式要逐步规范,通过会计电算化软件生成的各类凭证、账簿等,其格式必须符合统一标准要求。
  (四)加强会计人员管理。要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人员从业资格管理,乡镇代理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要建立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机构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各级农经和财政部门要加强代理机构人员的业务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财政支农政策、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等。要建立代理会计人员和村会计人员档案,争取在5年内通过培训、考试,逐步将农村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纳入全省会计从业资格系统统一管理。
  (五)加强村级财务审计监督。要切实开展审计工作,县级或市级农经部门要定期组织对代理机构的审计,代理机构要按要求及时报送和提供村级会计资料,配合做好审计工作。要严格落实审计责任,在审计或财务检查中查出被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要责成责任人如数退还;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乱纪的,要提出处理意见,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要及时公布审计结果,审计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审计结果向乡镇或县级党委、政府通报,并在当地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完善保障措施,确保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有序开展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量大,关系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各地要结合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薄弱村”治理、村级集体财务管理“薄弱村”治理,以及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建立部门工作责任制,确保会计委托代理工作有序开展。
  一要建立部门责任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财政、农经和民政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沟通,相互支持,统筹协调推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把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作为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严厉查处贪污、挪用、截留村级资金等行为。各级农经部门要切实履行村级集体财务管理工作职责,加强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抓好代理机构建设、村级会计队伍管理、村级票据管理、村级财务审计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财政资金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监管。
  二要落实好工作经费。各级财政和农经部门要安排落实好专项培训经费,按照“共同组织、统一要求、分级培训”的要求,加强对村级会计从业人员的业务指导和教育培训,提高队伍素质。要支持代理机构改善办公条件,完善办公手段,提高服务能力,确保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
  三要健全工作考核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考核机制,切实加强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要把执行会计制度、票据使用、会计人员管理培训、执行管理制度、服务能力建设等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代理程序不规范、代理手续不健全、制度执行不力、群众不满意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取消其代理资格。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查处力度,坚决纠正和查处平调、挪用村级集体资金以及其他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成效显著的,要进行表彰,认真总结推广经验,推动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深入开展。
  中国共产党江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江苏省监察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江苏省民政厅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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