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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0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6-22
实施时间: 2010-6-22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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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县财政局、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切实履行会计监督职责,综合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全面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开展2010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财监[2010]39号)要求,现将我省开展2010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和范围
  (一)检查工作从2010年6月开始,9月底前结束。
  (二)省财政厅重点选择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及下属部分二级预算单位和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
  (三)省财政厅委托设区市财政局对驻地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收支及执业质量开展检查。省财政监督检查局统一开具《检查通知书》。
  (四)市县财政部门检查本级上述三个部门及所属部分三级预算单位,其中一个部门的检查单位不少于5户,确保全省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总规模大于上年。
  二、检查内容、方式及处理原则
  (一)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检查方式。省、市、县三级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以联合行动的方式,对全省农、林、水三个部门开展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与“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同时进行。
  (四)检查处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违规问题,由本级财政部门就地下发处理处罚决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违规问题,由省财政厅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三、检查材料的撰写和上报
  检查结束后,各设区市财政局要及时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于2010年9月31日前将下列材料(附电子文本)报省财政监督检查局:
  (一)检查总结及检查汇总表。检查总结包括各市财政局直接检查和组织市县财政部门开展检查的整体情况。检查总结要突出检查工作思路和取得的成效,认真提炼检查经验和有效做法,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财政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截至上报日,各地已经下发的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处理处罚决定。对于上报日之后下发的处理处罚决定,应按省财政厅的要求补充上报。
  (三)检查简报、调研报告、典型案例等其他相关材料。
  省直管县财政局向省财政监督检查局报送有关材料时,应同时上报设区市财政局。设区市财政局应认真将上述材料整理汇总,并装订成册后一并上报。
  四、检查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大对市县财政部门的指导力度,省厅将通过实地巡视督导、扩大新闻宣传、加强考核评比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完善会计监督上下联动机制,有效扩大会计监督检查的覆盖面和社会影响。
  (二)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各级财政部门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必须实行公示制度,要在被检查单位显著地方张贴《财政监督检查通告》,告示检查时间、内容、要求等检查有关事项,告知廉政建设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省财政厅委托设区市财政局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收支和执业质量开展检查,是一项工作创新举措,设区市财政局尤其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依法实施,检查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
  (三)进一步形成监管合力。省财政厅将加强与财政部驻江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沟通协作,继续派员参加专员办组织开展对中央驻赣重点行业和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当地有关监管部门的联系,通过召开部门联席会议、互相沟通检查名单等方式,避免重复检查,努力实现监督资源互补,切实形成联合监管合力。
  (四)努力提升工作精细化水平。全省财政监督机构要紧紧抓住《江西省财政监督条例》已经实施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强化学法、守法意识,努力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水平;进一步规范财政检查行为,降低检查风险,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能力;进一步深入研究细化处理处罚政策界限和标准,归纳整理会计监督检查档案资料和典型案例,全面提升会计监督工作精细化水平。
  江西省财政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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