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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企[2010]100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10-12
实施时间: 2010-10-12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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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03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企[2010]61号)规定,为做好2011年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以地域和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围绕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形成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
  (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项目。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三)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配套项目。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有较强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中小企业为建立和加强与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四)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项目。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改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信息、现代装备等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主导性产业向附加值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中小企业服务环境改善项目。重点支持为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开发、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等公共服务项目。
  二、申报条件及要求
  (一)申报条件。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企业或机构必须符合黑财企〔2010〕61号文件第十条要求,申报项目须符合产业政策的支持重点,已申请2010年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企业不得再次申请。
  1、申请企业必须已经纳入财政企业信息填报系统。
  2、申报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必须为2008年6月前设立的企业,2009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合计低于4亿元。
  3、项目须经过具有投资项目审核职能的部门或机构核准或备案,2012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项目。项目建设期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4、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项目总投资不超过45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30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总投资不超过6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4000万元。
  (二)申报要求。
  1、各市(地)申报项目数不得超过3个,各县(市)申报项目数不得超过2个。各市县要认真研究制定适合本地情况的特色产业发展规划,一并报省财政厅。没有制定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的市县不得申报项目。
  2、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切实按照申报条件确定的有关财务指标进行把关,对未达到有关财务指标规定和未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经济效益月报的企业,省财政厅不予受理。对已获得国家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支持且未向财政部门报送经济效益月报的企业和市县,省财政厅将拒收或限制申报数量。对未严格把关上报项目的市县,省财政厅将在削减项目计划的同时,进行通报批评。
  3、申报项目的企业必须按照黑财企〔2010〕61号文件要求,提供2009年度企业缴税凭证复印件(要有合计数),以及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2009年度企业决算报表(财政部统一制定格式,否则不予受理)。
  三、项目申报时间及方式
  (一)申报企业或机构将申报材料打印一式三份,并按照黑财企〔2010〕61号文件第十一条的顺序,加目录和封面,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后,报所在市县财政部门。
  (二)市县财政部门对申报单位上报的材料要认真审核,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分别在项目申请书(附件1)和项目申报表(附件2)上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格式有修改)。
  (三)市县财政部门将加盖公章的项目保留1份备查,报省财政厅2份。财政系统以外人员报送不予受理。
  (四)项目申请书(附件1)和汇总后的“黑龙江省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2)的电子版,通过财政系统局域网报送至省财政厅企业处(qycslj@hl.mof)。
  以上全部内容必须在2010年11月1日前报送。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受理。省财政厅联系人:苏丽娟;联系电话:0451-53643946或53658583转5413。
  附件:1.黑龙江省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请书
     2.黑龙江省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表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
相关附件:
黑龙江省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表.xls    
黑龙江省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请书.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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