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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企[2010]61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7-30
实施时间: 2010-7-3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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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03号)要求,省财政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黑龙江省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03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第三条 地方特色产业是指以地域和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围绕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而形成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
  第四条 特色产业资金管理原则是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五条 特色产业资金主要用于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项目。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项目。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项目。重点支持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三)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配套项目。重点支持有较强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中小企业为建立和加强与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四)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项目。重点支持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主导性产业向附加值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中小企业服务环境改善项目。重点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开发、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等公共服务项目。
  第六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
  第七条 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一项内容、一种支持方式申请支持。项目未完成前,企业不得再申请该项资金。
  第八条 同一企业以前年度给予扶持的项目在验收中没有达标的,企业不得再申报该项资金。
  第九条 特色产业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特色产业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十条 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企业或单位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位于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聚集区内;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机构,能够真实地反映出企业经营过程全貌,并能按月及时准确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企业经济效益月报,按年报送企业财务会计决算;
  (四)企业信誉等级良好,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上无不良记录;
  (五)必须成立一年以上,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在200万元以上,利润总额或应交税金5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六)申报项目符合规定的支持内容;
  (七)企业申请资金额度不得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的50%。
  第十一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申报材料应包括:
  (一)黑龙江省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请书,包括市县财政部门出具“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申报材料真实性证明函”和“企业基本情况表”;
  (二)黑龙江省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表;
  (三)项目环评、立案核准备案批复;
  (四)项目可行性报告;
  (五)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六)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应上缴应弥补款项表、基本情况表5张表(缺一不可)在内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决算表式以上报当地财政部门的由财政部统一制定的决算表式为准。
  (七)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八)提供已完成投资大额记账及原始凭证,比例达到项目已完成投资额的70%;
  (九)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工作,负责建立项目库。项目评审费用按照特色产业资金额度的0.5%,在特色产业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下年度特色产业资金的申报工作,并于每年10月30日前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各市县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和项目申报情况等,研究提出下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需求、扶持重点、扶持计划和组织实施方案,并连同本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预算执行情况,于每年12月30日前上报财政部。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指标和项目申报评审情况,在公示结束后,提出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于当年4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将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报财政部备案后,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特色产业资金拨付给有关市县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收到特色产业资金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企业收到特色产业资金后,应单独核算,并作以下财务处理:
  (一)对取得的无偿资助资金,计入“资本公积”。
  (二)对取得的贷款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特色产业资金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履行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建立同步监督机制和绩效评价制度,对特色产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于每季度终了2日内将特色产业资金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上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特色产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骗取、滞留、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或在项目实施中违反会计制度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收回已安排的特色产业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罚、处理和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略):1.黑龙江省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请书
  2.黑龙江省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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