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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社[2010]922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0-7-15
实施时间: 2010-7-15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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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试点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局:
  为进一步提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新农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促进新农保基金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31号)和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安徽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9〕203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新农保基金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强化基础管理工作
  1、加强基础信息建设。各试点县(市、区)要认真规范、完整采集各类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数据,建立健全统一、完整的“新农保基础数据库”。同时,加快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为新农保经办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尽快实现省、市、县、乡的网络互联,提高科学化、信息化、规范化管理服务水平。
  2、规范基金征缴管理。各试点县(市、区)要进一步规范新农保基金征缴程序,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农民银行缴费、经办机构记账、乡(镇)村干部协助的参保缴费工作机制。对相关机构和人员代收农民缴纳的养老保险资金须在2个工作日内缴存当地金融机构,确保基金及时入库,安全、封闭运行。
  3、强化个人账户建立。各试点县(市、区)新农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新农保个人账户建立工作,将个人缴费、困难群体代缴费补助、集体经济补助等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以及利息收入等及时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4、及时做好账务核对。各试点县(市、区)财政、新农保经办机构以及金融机构要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规范新农保基金收缴、资金划拨、基金支出等票据的管理,建立健全及时记账、定期对账制度。
  二、加强基金收支监管
  5、严格财政专户管理。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与其他账户合并使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要及时将新农保基金征缴收入、上级财政补助收入等调入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保障基金安全运行。
  6、严格养老金领取条件。各试点县(市、区)要严格执行新农保养老金发放与子女参保缴费挂钩的政策要求,统一领取资格、领取程序、领取待遇,加大养老金发放的审核力度。
  7、规范基金支出范围。新农保基金支出按规定用于发放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等,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或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补偿标准,不得从基金中列支票据工本费、人员及办公等费用。
  三、做好新老农保接续工作
  8、认真清算老农保债权债务。对原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县(市、区),要按有关文件要求会同审计等部门清理老农保基金债权债务,切实做好老农保基金和原个人账户资金的清算工作。
  9、及时划转老农保基金。对于已清算并经审计认定的老农保基金,要按规定及时、完整划入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规范个人账户设立,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10、稳步做好新老农保接续。各试点县(市、区)要按省政府皖政〔2009〕131号文件有关规定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折算成新农保缴费年限,稳步做好新老农保的接续工作,规范老农保人员参加新农保。未按规定清算老农保的地区不得在新农保基金中发放老农保参保人员养老金。
  四、确保新农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11、及时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各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将新农保资金纳入年初预算,并根据新农保参保情况、领取情况适时调整预算。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各类财政补助资金。
  12、确保养老金及时发放。各试点县(市、区)新农保经办机构要拟定新农保基金年度执行计划,按月上报用款计划,经县级人社部门审核后,同级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审核拨付,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农保养老金及时发放。
  13、认真做好资金申报工作。各试点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安徽省财政厅财社[2009]2030号有关规定,认真核实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人数、已参保农民人数以及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助等情况,全面、真实、准确上报当地申请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相关材料。
  五、规范新农保金融服务
  14、认真执行优惠利率政策。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省政府皖政〔2009〕131号文件精神,各试点县(市、区)要从农民个人缴费次月起,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规定给予个人账户计息,确保参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失。
  15、提高基金保值增值能力。各试点县(市、区)要采取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债等形式,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新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
  六、加大基金监督管理力度
  16、加强监督检查。各试点县(市、区)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定期对各地新农保财政补助、基金使用和基金运行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要向同级政府报告并及时予以纠正。
  17、严肃违规处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新农保工作中出现的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给予严肃处理。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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