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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皖政[2009]13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9-12-25
实施时间: 2009-12-25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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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精神,现就我省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
  二、目标任务
  2009年全省10%的县(市、区)列入国家新农保试点范围,以后逐步扩大试点;2020年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已自行探索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依据本实施意见积极稳妥地调整完善政策,继续做好工作;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按照本实施意见积极探索开展新农保工作。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我省目前缴费标准暂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试点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原则上按年缴费,鼓励经济条件好的农民多缴费,多缴多得。具体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由试点地区确定。
  (二)集体补助。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按照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试点地区补助,省级及试点地区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其中省级财政承担20元。对于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由试点地区制定。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试点地区政府应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试点地区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资金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和领取条件
  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试点地区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试点地区在此基础上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具体标准和资金由各地自行确定和安排。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对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性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加发的基础养老金由试点地区人民政府承担。
  七、待遇调整
  建立待遇调整机制,基础养老金水平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予以调整,中央基础养老金调整标准由国家确定,试点地区提高的基础养老金调整标准自行确定。
  八、制度衔接
  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新农保试点地区,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将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并按当地最低缴费标准折算成缴费年限,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原个人缴费部分财政不再补贴),同时应按新农保的规定和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村干部参加新农保的,任职期间按照本地区村干部养老保险标准缴费,离职后按照新农保标准继续缴费,达到领取年龄享受新农保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办法,待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政策后实施。各地目前暂按原办法妥善处理。
  九、基金管理和监督
  新农保基金要按照规定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定期结息。要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基金安全。在目前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经办管理服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体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各地要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筹整合城乡机构编制资源,因地制宜地探索实践农保机构管理体制新路子。各地可通过明确乡镇现有相关社会公共服务机构职能的办法,也可采取在基层相关机构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以及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履行农保职责。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管理服务体系,规范各项业务程序和操作流程,按照建立全省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和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将其纳入“金保工程”项目建设范围,同时,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社会保障卡工本费由试点地区人民政府承担。新农保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待遇支付、账户查询等情况,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注重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队伍的能力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试点工作领导,省政府成立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相关政策,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试点地区各级政府要将新农保试点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加强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新农保政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管好新农保资金,落实工作经费;公安部门应协调配合,提供农业户口人员的相关资料和核查比对;民政、农业、国土资源、扶贫开发、计生、残联等部门应协同掌握农村相关群体的收入状况和其他保障待遇情况,配合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编制部门要加大对新农保经办机构的支持,充实新农保工作力量。
  十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
  试点地区要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和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办法和工作方案并报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试点工作启动后,各试点地区要建立每月调度和报告制度,及时掌握试点进度,认真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十三、加强宣传引导
  新农保试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使党的惠民政策深入人心,提高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认识,增强农民的自我保障意识,鼓励和引导适龄农民参保,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新农保试点工作健康发展。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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