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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财会发[2010]36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9-29
实施时间: 2010-9-29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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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采集全国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财办会[2010]18号)要求,推进我省会计从业人员管理信息化进程,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湖北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联系人:黄朝晖 吴立新
  联系电话:02767818635 02787238265
  邮箱:hbkjkb@
  附件:湖北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方案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湖北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方案
  为顺利完成我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采集全国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财办会[2010]18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分工
  我省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以下简称“信息采集”)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省财政厅会计处和信息处具体实施。会计处负责基本信息数据的采集、上报,信息处负责软件部署和网络管理。全省各级会计管理机构按照会计从业资格属地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
  二、信息采集的内容和方式
  按照财政部《关于采集全国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财办会[2010]18号)要求,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参照财办会[2010]18号附件)所列项目。其中,我省会计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现有的部分信息仍然沿用,需要补充的部分项目为本次信息采集的内容。
  此次信息采集通过重新登记的方式开展。我省行政辖区内所有会计从业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一次重新登记,补充相关信息。未按要求登记的人员将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考评等,并停止办理其定期登记。
  三、采集工作计划和时间安排
  (一)制定方案。按照要求对全省信息采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制定工作方案,印发通知。10月10日前完成。
  (二)宣传动员。省财政厅通过报纸、网络等方式进行公告,宣传有关工作安排及要求。各市、州财政部门在本辖区内开展宣传动员,取得有关单位以及广大会计人员的支持配合。10月中旬完成。
  (三)系统配置。由省财政厅组织开发专门的信息采集软件,部署在省财政厅公众网。
  (四)信息采集。包括集体采集和个人填报两种途径。各行政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在岗会计人员采取集体采集方式,其他会计人员采取个人填报方式。
  1.集体采集。由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集体组织,登录省财政厅公众网,点击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链接,下载表格,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认真阅读填表须知,务必按照格式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报属地会计管理机构,纸质版应加盖单位公章。有关单位应认真查验会计人员的相关证件,并对其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根据《会计法》有关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2.个人填报。由会计从业人员自行登录湖北省财政厅公众网,点击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链接,输入姓名、身份证号和档案号后,填报相关信息。填报前必须认真阅读填表须知并承诺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各级会计管理机构应对个人填报的信息进行抽查验证,对信息不实者责令改正并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予以公告。
  全省统一信息采集时间为2010年10月21日至2011年3月31日。
  (五)信息导入。各市、州会计管理机构将辖区内(含市区及各区县)通过集体采集途径采集的信息导入人员管理系统。2011年4月20日前完成。
  (六)信息上报。省财政厅会计处对采集的信息进行整理、备份数据,2011年5月下旬上报财政部。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是建设全国会计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和跨省调转平台的基础性工作之一,财政部高度重视,省财政厅对此次工作作了精心安排,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必要的人力和财力投入,务必按照规定时间保质保量地完成。
  (二)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开展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是各级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要求认真履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的具体体现,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支持。
  (三)为保证数据的稳定性和完整性,数据采集期间,即10月20日12:00起,至2011年4月30日止,暂停省内和跨省调转工作。之前已经办理调出手续且在有效期内的持证人,在调入地进行信息采集。
  (四)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要认真组织,周密安排,搞好信息采集中的服务工作,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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