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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甬政发[2010]75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0-9-1
实施时间: 2010-9-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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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文件精神,深入实施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和市委“六大联动、六大提升”战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增强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推动富民和谐,现就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发挥好我市民间资本规模大、投资意识强、投资热情高、投资机制活的特色优势,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进一步促进创业富民,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跨越发展,促进节能减排和生态环保建设,促进政府公共服务水平提高,推动民间健康投资实现新跨越、再创新优势,努力实现保增长、调结构、扩消费、促转型、增后劲、惠民生,为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与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相统一。既要重视发挥国有资本在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带动作用,又要按照“非禁即入、一视同仁、主动调整”的原则,明确政府投资范围,推动国有资本适度退出一般性竞争领域,加大社会事业领域和公共服务领域的创新力度,为民营资本创造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形成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良好机制,不断增强民间投资对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推动作用。
  坚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与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相协调。既要注重调动民间资本投资的积极性,扩大民间投资规模,又要注重把握和引导民间资本的投向,引导民间投资重点投向基础设施、传统优势产业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减排生态建设、现代服务业、社会事业等领域,充分发挥民间资本在转型升级、推动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坚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与富民和谐相一致。既要引导民营企业开展联合创新投资,又要重视鼓励农民、城镇居民、高校毕业生和科技人员的创业投资,进一步扩大就业繁荣经济,增加城乡居民的创业投入,促进资源节约、节能减排,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让老百姓得到更大实惠。
  坚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激励、服务支持、优化环境与强化监管相结合,既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善民间投资的服务,优化民间投资的政策,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又要切实履行政府的监管职能,注重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保护民间投资合法权益,督促民间投资主体依法依规开展投资和经营活动,加强对民间游资的引导,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二、以新型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为依托,推进农民创业投资
  (三)鼓励农民开展财产性创业投资。深化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实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双挂钩政策,鼓励农民自愿置换、退出原宅基地,在卫星城市、农村集镇、中心村集中建设住房,鼓励农民住房的合理消费、出租,增加财产性收入。建立由市外来务工办、市建委、市总工会等参加的联合协调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村企结对挂钩农民租赁房服务体系,引导企业对工作表现好、技能提高快、实绩贡献大的员工建立房租补贴激励政策,培育和规范外来务工人员租赁房市场,促进农民财产性的创业投资。
  (四)鼓励农民开展经营性创业投资。完善新型城市化规划布局,加快推进卫星城市试点镇、中心镇和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适当提高物业资产配置比例,充分利用农村人口集聚、农民分工分业、产业转型升级带来的机遇,鼓励农民进城(镇)以合作、入股等方式投资非公益项目等工程建设,依托城镇商贸、旅游、餐饮等特色专业街开展经营性创业投资。鼓励农民兴办或参与农村社区生产、生活、购物、连锁配送等经营性服务业,投资农资供应、农产品购销、日用品消费等“多位一体”的基层便民服务综合体系建设。
  (五)鼓励农民参与农业产业化创业投资。鼓励和引导农民以承包土地入股的方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加快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完善农民参与农业产业化投资创业的指导服务,鼓励农民投资高效生态农业产业基地、粮食生产功能区和农业科技示范基地。支持农民兴办各类农庄和农业企业,投资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产前服务、产后分级、贮藏保鲜、冷链运输、配送营销等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项目,大力发展农林牧渔生产性服务业。
  三、加强创业平台建设,促进城镇居民创业投资
  (六)鼓励城镇居民依托特色专业街区创业投资。注重发挥自身特色优势,抓好城市中心区的新型特色街规划建设,引导各县(市)区尤其是卫星城市规划建设一批规划布局合理、配套设施完善、环境卫生保障到位的专业街区(园区),为城镇居民开展商业贸易、加工制造、特色餐饮、休闲娱乐、文化展览等创业活动创造条件。加大对外宣传推介力度,提高街区(园区)影响力和辐射力。注重与小街小巷易占道经营的小加工、小餐饮等整治淘汰转型相结合,努力形成城镇居民创业投资的集聚区和新高地。
  (七)鼓励城镇居民依托宁波国展中心等创业投资。推进宁波国展中心建设,加快已建成的国展中心常年展和综合配套服务区的功能开发步伐,加快打造集支付、物流配送、报关、信用评级等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电子商务平台。深入推进宁波国展中心运营模式创新,提供便利化服务,制订准入标准、房租补贴、费用减免等优惠措施,鼓励城镇居民到宁波国展中心租赁展位和商务办公用房,按照规划布局开展承接国内外贸易、会展及策划、设计、广告、展位布置、信息咨询服务等。会展、外贸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创业指导,找准创业突破口和关键点,提高创业投资成功率。
  (八)鼓励城镇居民依托专业市场创业投资。围绕产业转型升级,完善市场多元化投融资体制,吸引大企业大集团入驻,促进各类专业市场培育壮大。降低准入门槛,优化配套服务,鼓励和引导城镇居民在专业市场租赁摊位、经营用房开展创业,以进一步提升专业化市场的发展规模和层次。对入驻专业市场创业经营的城镇居民,市场举办者和有关县(市)区政府可给予房租补贴、融资支持等优惠政策的支持。
  (九)鼓励城镇居民参与社区专业化服务业创业投资。鼓励和引导城镇居民兴办居家养老、幼儿托管、餐饮配送、家政服务、残疾人康复、健身休闲等城乡居民生活服务企业。结合社区服务实际,挖掘服务领域,广泛调研和论证筛选适合城镇居民创业投资项目,建立健全创业项目资源库,编制完善创业指南。创新政策扶持体系,完善财政补贴、社区公共服务采购、信贷支持、创业培训、政策咨询等“一条龙”服务。
  四、充分发挥各类创业和产业基地作用,支持科技人员创业投资
  (十)鼓励科技人员在创业基地领办科技服务业。充分发挥研发园、和丰创意广场、新芝8号、创E慧谷、创新128、大学生创业园、留学生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软件园等产业创业基地的作用,完善支持创业的扶持政策,协助开展与各类市场主体的对接,大力鼓励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投资发展工业设计与创意、信息网络软件开发、节能环保与检验检测技术推广及服务、技术交易与技术咨询评估、知识产权转让中介等领域的民营科技服务业,培育和发展一批民营科技服务业的示范项目、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
  (十一)鼓励科技人员在产业基地投资创业。充分利用国际空港、智慧城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保税区、保税港区等发展的机遇,进一步打造各类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产业基地,完善产业基地的政策和环境,引导和鼓励科技人员和各类专业人才在各类产业基地内实现投资创业。各县(市)区要制订完善相关配套政策,规划建设1~2个新兴产业基地,为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创业创新搭建平台和创造环境。
  (十二)加大科技创业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全市21个创业平台引领作用,坚持各创业平台每年至少安排20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专项用于补助高校毕业生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基地投资创业,确保每家创业平台每年支持新增创业实体不少于10家。在市、县两级科技创新创业计划项目中,对科技服务业的创业创新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加大民营企业科技研发机构建设,对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的研发总部,根据企业实际投入给予财政科技经费资助。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逐步扩大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享受范围、提高担保贷款额度,加强科技服务业发展的信贷支持,鼓励和支持高校开展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在设备引进、科研用房建设和资金资助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对以先进IT技术、节能环保技术、新材料技术、生物技术等为经营业务的科技服务类企业,可优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级科技型企业。
  (十三)优化科技创新指导服务。加强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促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行的规范化、制度化,推进资源开放共享、有效整合、合理利用,为科技创新的市场开发、产业化提供服务和支持。各类创业平台要进一步创新科技创业项目服务机制,及时公布发展规划、投资项目、财税政策、市场需求、行业动态等各类信息,帮助和指导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投资,提高科技创业的成功率。
  五、拓宽民营企业投资空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十四)鼓励民营企业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支持民营企业瞄准产业转型升级方向,投资或联合投资新材料、新能源、新装备、电子信息新技术、海洋高技术、节能环保、生命健康、创意设计等技术含量高、市场需求广、资源消耗低、综合效益好、发展后劲足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民营企业依托现有产业基础,开展纺织服装、家电、汽车、船舶、有色金属、建材等传统优势产业的“升级”投资,投资发展一批“补链”型项目,不断提升产业链、价值链和核心竞争力。
  (十五)鼓励民营企业投资城市综合体建设。鼓励民间资本联合组建民营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并负责统一房产租赁服务经营的商业广场型、商务服务型、商业租赁型、文化广场型等大型城市综合体,创新开发建设和管理运行模式,打造城市综合体发展的集聚优势。研究制订土地专项出让办法以及不同类型城市综合体的信贷、财政扶持政策。各县(市)区可采取“一体一策”对不同类型城市综合体进行依法扶持。
  (十六)鼓励民营企业投资发展总部经济。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加强先进制造、科技人才、营销物流、电子商务等重点环节投资,优化设在国内外的分公司、分厂、分支机构的企业组织布局,发展县域总部、浙江总部、长三角总部和国内外的一体化的总部。鼓励民营行业龙头企业采取联合、重组、兼并等方式做大做强,提高产业集聚度,努力发展成为特色突出、竞争力强、增加值率高的制造业为主型的总部企业。
  (十七)鼓励民营企业完善营销体系。鼓励民营企业设立研发中心、营销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结算中心。支持民营企业立足开放合作优势,大力开拓国内外市场,在境内外设立地区营销分部、商品分拨中心、贸易代表处、专卖店、销售柜台等直销网点(机构),打造现代服务业型的总部。鼓励民营企业加强与境内外重点企业的合作,兼并、收购、重组境内外销售网络、成熟品牌和经营主体,完善内外对接的贸易总部型的营销体系。
  (十八)鼓励民营企业投资金融产业。鼓励民营企业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制重组。鼓励民间资本依照有关规定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设立信用担保公司或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为本地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支持,打造富有活力、独具特色的金融体系。
  (十九)鼓励民营企业投资节能环保产业。鼓励民间资本适应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投资污染治理装备、固废处理装置、环境监测监控仪器等环保装备和产品制造业,投资建设污水治理、燃煤电厂脱硫脱硝、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城镇生活垃圾和污泥处理等环境工程。支持民间资本发展环境科技中介性的企业,开展节能环保技术研发、节能环保监测诊断服务、节能环保咨询服务等为重点的环保科技服务,推动集约发展、可持续发展。
  (二十)鼓励民营企业投资基础设施。鼓励民营企业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交通、水利、城建、人防等基础设施项目。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参股、项目融资、合作、联营等方式参与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铁路支线、地方铁路及既有线的改造建设。研究建立专项基础设施投资平台,拓宽民间资本参与区域城市轨道交通等项目建设、经营的渠道和途径,提高城市综合承载水平。
  (二十一)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发展民办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鼓励民营企业单独或联合举办民办学校,支持通过合资、合作、参股的方式出资办学,实现产权结构和办学形式的多样化。贯彻实施《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落实对民办学校的公共财政资助政策,鼓励对民办学校实行信用贷款、收费权质押贷款和融资担保,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社会保障制度,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市里从教育经费中划拨一定资金建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基金,各县(市)区参照市里模式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基金,支持民办幼儿园的发展,支持民办职业学校、民办高等院校开设服务型教育重点培育学科、专业和培养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积极探索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完善产权制度,建立退出机制。
  (二十二)鼓励民营企业投资发展文化产业。大力推行公共文化服务外包,推广鄞州“天天演”公共文化服务外包模式,鼓励有实力、有条件的民营企业投资组建公司制文化企业、经纪公司,积极承接公共文化服务外包项目。鼓励演艺娱乐、动漫游戏等文化类企业、经纪公司入驻宁波东部文化广场发展,在税收、场地租金等方面给予各种政策支持。研究制定民营企业进入文化产业的政策措施,鼓励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政策许可的文化产业领域。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文化会展、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等文化行业,参与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的投资建设。
  六、进一步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优化民间投资环境
  (二十三)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间投资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可供融资担保财物范围,创新对民间投资项目的授信和审贷模式。鼓励民营企业利用金融市场平台,通过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实现再融资,探索推广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模式。探索建立有利于民间资本参与和退出的机制,推动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的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发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多渠道筹集担保资金,为民间投资提供融资性担保和再担保业务。
  (二十四)完善民间投资的审批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投资创业便利化,全面清理并减少、合并行政审批事项,制定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许可(准入)标准,建立一整套基于一级政府权限内的一体化的审批标准,推进行政审批标准一体化、环节整体化、进度同步化、过程透明化。
  (二十五)优化民间投资的政策环境。研究制定有利于民间投资的财政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符合政府和市场导向的重点领域和重点产业,帮助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申请国家各项资金和政策支持。对民营企业开发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总部经济和城市综合体等项目用地,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允许民营经济根据《关于调整工业用地结构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试行)》(甬政发〔2010〕69号)有关规定,利用原工业用地自行改造升级发展总部经济。建立健全投资要素价格平等保障机制,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用地、水、电、气等价格与外资、国有投资享受同等待遇,切实降低民间投资创业成本。
  (二十六)加强民间投资的市场引导。进一步加强供需信息发布、产销洽谈对接等服务,为民间投资创业和拓展市场创造便利条件。完善政府采购政策,鼓励民间投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开竞争,支持民间投资企业通过价格、质量、安全、服务的竞争赢得市场。对于被认定为国家或地方的自主创新产品,在符合国家安全许可的条件下,给予相应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各地各部门要制订政府公共服务外包推进计划,落实资金和工作保障,力争通过5年努力使多数的符合条件的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公开采购。
  七、加强民间投资综合政策研究和评价,形成激励机制
  (二十七)强化对各县(市)区民间投资工作的考核。创新投资考核模式,既要扩大厂房、设备等硬性投资,更要重视科技、人才、专利、标准、品牌等软性投资,形成软件与硬件投资合并考核的投资增长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坚持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导向,注重绩效,把扩大民间投资与科技进步、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扩大就业等指标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开展创新投资服务的评选活动,根据各县(市)区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工作创新情况进行年终评选,并给予一定奖励。
  (二十八)营造民间投资的良好氛围。大力宣传中央、省、市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全面、客观公正地宣传民间投资在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和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开展和谐企业的创建表彰活动,积极宣传和表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九)抓好民间投资的组织推动。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扩大民间健康投资的工作举措。市里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领导小组,由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经委、国土资源局、工商局、金融办、工商联等部门共同参与。同时,开展扩大民间健康投资11个调研课题的试点工作,与开展试点的县(市)区相结合,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试点推进工作协调小组,根据分工负责做好相关课题调研的文件起草工作和试点组织协调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发挥11个扩大民间健康投资调研组的作用,实行市级调研组与各县(市)区联合调研,在调研试点的基础上制订出台支持民间健康投资创业的若干个专项政策文件,并不断改进投资创业服务,努力营造有利于民间健康投资发展的环境,再创宁波民营经济转型发展的新优势。
  二○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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