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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地税发[2012]118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9-19
实施时间: 2012-9-19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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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中心):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地税发[2012]11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局实际,市局梳理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办税指引和服务措施》,请一并贯彻执行。各单位要切实把握好文件精神,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不折不扣落实税收政策,力促我市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附件: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办税指引和服务措施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
  健康发展的办税指引和服务措施
  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办税指引
  (一)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1.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公共基础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政策规定,自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
  (2)企业同时从事不在《公共基础目录》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期间共同费用的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3)企业从事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目录》规定项目的所得,不得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所称承包经营,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经营管理而取得劳务性收益的经营活动。
  所称承包建设,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工程建设而取得建筑劳务收益的经营活动。
  所称内部自建自用,是指项目的建设仅作为本企业主体经营业务的设施,满足本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而不属于向他人提供公共服务业务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4)从事《公共基础目录》范围项目投资的居民企业应于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相关材料后,方可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
  (5)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适时对《公共基础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对《公共基础目录》进行更新。
  (6)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因《公共基础目录》调整,不再符合上述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应当自发生变化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并停止享受优惠,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7)企业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所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受让方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受让之日起,在剩余优惠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2. 办理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规定,在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15日内需向税务机关报送:
  ①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②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③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3)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4)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情况及核算情况表。
  3.办理程序
  纳税人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第2点(1)-(3)项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期,纳税人应提交上述第2点第(4)项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纳税人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单独核算预缴期可减免的金额,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二)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
  1.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
  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具体详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 号,以下简称149号文)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以下简称26号文)有关规定。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企业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02)规定标准执行。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9 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4)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
  ①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
  ②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
  ③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
  ④“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
  (5)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
  ①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149号文和26号文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②149号文规定的“油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冷却、过滤”等;“糖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过滤、吸附、解析、碳脱、浓缩、干燥”等,其适用时间按照26号文规定执行。
  ③企业从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企业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各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④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
  (6)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7)购入农产品进行再种植、养殖的税务处理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8)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受托从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2. 办理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农、林、牧、渔业项目或农产品初加工的说明及核算情况表》
  3.办理程序
  纳税人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第2点第(1)项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期,纳税人应提交上述第2点第(2)项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纳税人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单独核算预缴期可减免的金额,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三)单位和个人提供污水处理劳务
  1.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2.办理程序
  属于企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或备案手续。但是有关取得收入等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查验。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66号)
  (四)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
  1.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办理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
  (2)产权证副本及复印件;
  (3)用地面积说明;
  (4)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6)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办理程序
  纳税人需在纳税年度内(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向税务机关办理当年度减免税备案手续。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14号 )
  (五)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
  1.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2. 办理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
  (2)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5)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办理程序
  纳税人需在纳税年度内(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向税务机关办理当年度减免税备案手续。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的办税指引
  (六)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
  1.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1)自2007年8月1日起,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自2007年8月1日起,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2. 办理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
  (2)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材料及复印件;
  (3)土地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的证明材料及有关说明;
  (5)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7)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办理程序
  纳税人需在纳税年度内(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向税务机关办理当年度减免税备案手续。
  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七)有关公租房的办税指引
  1.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以下简称建保87号文)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公租房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政策自2010年9月27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三年,政策到期后将根据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情况对有关内容加以完善。
  2. 办理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①《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
  ②纳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
  ③按照建保87号文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的证明材料;
  ④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的证明材料及有关说明;
  ⑤房产、土地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⑥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⑦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⑧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印花税
  1)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①《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
  ②纳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
  ③按照建保87号文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的证明材料;
  ④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的证明材料及有关说明;
  ⑤房产、土地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⑥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⑦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⑧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印花税
  ①《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
  ②纳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
  ③按照建保87号文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的证明材料;
  ④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购房文件;
  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⑥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⑦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⑧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①《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
  ②纳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
  ③按照建保87号文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的证明材料;
  ④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
  ⑤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⑥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⑦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①纳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
  ②按照建保87号文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的证明材料;
  ③申请免税的文书;
  ④广州市契税减免申报表(一式四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⑤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购房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⑥《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⑨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①《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
  ②纳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
  ③按照建保87号文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的证明材料;
  ④财务报表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⑤同意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的证明材料及签订的转让合同;
  ⑥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⑦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⑧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①《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
  ②纳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
  ③按照建保87号文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的证明材料;
  ④房产、土地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⑤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⑥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⑦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⑧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办理程序
  (1)纳税人需在纳税年度内(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向税务机关办理当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减免税备案手续。
  (2)享受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持相关资料到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点(具体地址见附表)办理手续。
  (3)“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政策属于纳税人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备案手续。但是有关公益性捐赠凭据等相关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查验。
  附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点一览表
  征收点地址
  珠江新城契税征收点珠江新城华就路31号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二楼54~62号窗
  海珠区契税征收点宝岗路65号二楼
  荔湾区契税征收点荔湾区浣花路浣南街5号
  天河区契税征收点天河区东方三路29号二楼
  黄埔区契税征收点地点:黄埔区泰景中街105号二楼
  白云区契税征收点白云区机场路561号
  广州市南沙区契税征收点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E栋二楼
  广州开发区契税征收点广州市萝岗区香雪三路3号3楼C区
  广州市花都区契税征收点广州花都区新华街云山大道35号
  广州市番禺区契税征收点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广场西路83号
  从化市契税征收点  从化市街口街河滨南路63号从化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一楼大厅
  增城市契税征收点增城市荔城街光明西路108号3楼
  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的办税指引
  (八)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及自用的房产、土地
  1.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2008年1月1日以后,不包括企业所得税)。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
  2.办理程序
  属于企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或备案手续。但是纳税人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取医疗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的证明材料以及房产、土地产权证明等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查验。
  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九)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1. 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2.办理程序
  属于企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或备案手续。但是纳税人取得收入等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查验。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
  (十)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
  1.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包括: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其中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②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③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④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⑤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⑥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⑦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⑧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⑨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2.办理免税资格认定需准备的书面材料
  (1)申请报告(省级申请单位提供)或《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一式六份,市、区(县级市)申请单位提供);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内容应包含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应纳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
  (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8)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办理免税资格认定的程序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先向省民政厅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由省民政厅统一受理。
  经市、区(县级市)民政局批准设立或登记的单位,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申请的,由批准设立或登记的市、区(县级市)民政局受理。
  其他经市、区(县级市)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单位(含经市、区和县级市编制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 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申请的,由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经我市认定机构认定符合享受免税资格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名单,将定期予以公布。
  4.其他规定
  (1)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其中省级非营利组织应在有效期满当年8月30日前提出申报复审;我市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2)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3)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在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的,不可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4)非营利组织当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免税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5)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追缴。
  (6)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没有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没有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5.办理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二份);
  (2)加盖公章的登记设立证书复印件;
  (3)认定单位出具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证书和证书复印件。
  6.办理减免税备案的程序
  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纳税人必须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
  (十一)学校从事学历教育,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
  1.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税的学校用地的具体范围是: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2.办理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①《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
  ②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③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④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2)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①《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类减免税费登记表》(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专用)一式一份;
  ②《广东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③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④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及其收费详细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3)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①减免税申请书;
  ②《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
  ③发改、规划、国土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④勘测定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⑤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办理程序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以及“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纳税人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或备案手续。但纳税人取得的养育服务收入证明、房产和土地的产权证明等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查验。
  (2)耕地占用税减免采用申报管理的方式,纳税人填写《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并附上上述与减免税相关的证明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窗口申报。
  (3)纳税人享受“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以及“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减免的,需在纳税年度内(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向税务机关办理当年度营业税备案手续。
  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十二)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育养服务
  1.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
  2.办理程序
  属于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收入等证明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查验。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
  (十三)养老院占用耕地
  1.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2.办理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减免税申请书;
  (2)《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
  (3)发改、规划、国土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4)勘测定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办理程序
  耕地占用税减免采用申报管理的方式,纳税人填写《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并附上上述与减免税相关的证明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窗口申报。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第八条、《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十四)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
  1.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2.办理程序
  属于企业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或备案手续。但是有关房产和土地的产权证明等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查验。
  参考文件:《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十五)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
  1.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门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是指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2.办理程序
  属于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门票收入等证明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查验。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
  (十六)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出版、发行企业有关库存税前扣除
  1.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即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发文明确。
  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2.办理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办理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预缴期报备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③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④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⑤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⑥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2)享受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办理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①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③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④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⑤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⑥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⑦纳税人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及核算情况说明;
  ⑧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仅适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情形)。
  (3)执行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
  2011年以后实行申报管理,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①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②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③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④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3.办理程序
  (1)营业税属于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有关部门批准境外演出取得收入等证明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查验。
  (2)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第2点(1)的①、②项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在预缴期申报所得税时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在年度汇算清缴期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第2点(1)的③-⑥项资料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纳税人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单独核算预缴期可减免的金额,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3)享受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第2点(2)的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4)执行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政策的,2011年以后,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纳税人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上述第2点(3)的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
  参考文件:《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十七)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
  1.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 办理程序
  属于纳税人自主享受,不需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收入和支出等的证明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查验。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办税指引
  (十八)金融企业涉农贷款
  1.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1)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①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②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③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④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2)所称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①农户贷款;
  ②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所称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3)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4)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办理程序
  属于自主按规定执行,不需要办理申请或备案手续。但是有关计提依据、比例等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查验。
  参考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
  (十九)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
  1.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2.办理程序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二十)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
  1.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贷款。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县(县级市、区、旗),不包括市(含直辖市、地级市)所辖城区。
  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2.办理程序
  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1号)
  (二十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
  1.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列名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1)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
  ①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②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
  ③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④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⑤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⑥年度新增的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
  ⑦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要求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再担保机构除满足有关条件,还需满足年度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5倍以上,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
  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继续申请。
  (2)免税政策期限
  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2.办理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书面申请报告;
  (2)《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3)《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证》;
  (4)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下发免税名单的文件;
  (5)税务登记证副本。
  3.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自愿申请,经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地方税务部门审核推荐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下发免税名单,名单内的担保机构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名单审核批准并办理免税手续后,担保机构可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
  参考文件:《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0]46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68号)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的办税指引
  (二十二)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
  1.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试点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2.办理程序
  列入试点名单的企业自主享受政策,不需要办理申请或备案手续。但纳税人取得的收入证明等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查验。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
  六、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的办税指引
  (二十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
  1.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2. 办理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二份);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7)纳税人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研究成果报告等相关情况及核算情况说明;
  (8)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仅适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情形)。
  3.办理程序
  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二十四)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1.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办理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二份);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纳税人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研究成果报告等相关情况及核算情况说明;
  (8)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仅适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情形)。
  3.办理程序
  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二十五)企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相关政策规定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办理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二份);
  (2)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情况表;
  在取得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报送以下资料:
  (3)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4)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3.办理程序
  纳税人享受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应在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所列资料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二十六)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1.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办理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二份);
  (2)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情况及核算情况表。             3.办理程序
  纳税人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1)、(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期,纳税人应提交资料(3)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资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纳税人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单独核算预缴期可减免的金额,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八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二十七)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
  1.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列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包括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废水(液)废气、废渣和再生资源3个类别的16种产品。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2.办理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3)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
  3.办理程序
  纳税人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1)、(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期,纳税人应提交资料(3)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纳税人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单独核算预缴期可减免的金额,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九条
  (二十八)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1.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1)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以下简称《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目录》)主要有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置、环境监测仪器仪表以及清洁生产设备5大类设备中的19款产品。其中,水污染治理设备7款,大气污染防治设备4款,固体废物处置设备2款,环境监测仪器仪表3款以及清洁生产设备3款。同样,购置这些环保产品的企业要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其产品也必须要符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目录》规定的性能参数和应用领域。
  列入《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主要包括中小型三项电动机,空气调节设备,通风机,水泵,空气压缩机,配电变压器,高压电动机,节电器,交流接触器,用电过程优化控制器,工业锅炉,工业加热装置,节煤、节油、节气关键件,洗衣机,换热器,冷却塔,喷灌机和喷灌带(管)18类节能、节水产品。
  列入《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主要包括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公路行业、铁路行业、民航行业、应急救援设备8大类设备中的50款产品。其中煤矿设备19款、非煤矿山设备9款、危险化学品设备7款、烟花爆竹行业设备1款、公路行业设备1款、铁路行业设备3款、民航行业设备2款、应急救援设备8款。
  (2)企业自2008年1月l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上述3类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2.办理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购置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情况表;
  (3)加盖企业公章的所购置相关设备的支付凭证、发票、合同等资料复印件;
  (4)购置设备所需资金来源说明和相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3.办理程序
  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条
  (二十九)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相关政策规定
  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2.办理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加盖企业公章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和认定证书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
  (3)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4)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5)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6)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3.办理程序
  纳税人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第2点材料(1)、(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在预缴期所得税时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在年度汇算清缴期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第2点材料(3)-(6)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三十)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
  1.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单位 (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单位(外资企业除外)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及相关服务性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资料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外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资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
  2.办理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办理减免税备案须提供的资料:
  ①《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类减免税费登记表》(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专用);
  ②《广东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申请免征技术转让费营业税的,凡能提供商务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核发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可不再提供《广东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
  ③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④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及其收费详细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⑤《委托办理免税事项授权书》;
  ⑥《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及《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⑦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办理减免税审批需提供的资料:
  ①纳税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②《减免地方税申请审批表(外资企业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专用)》;
  ③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④《广东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认定登记证明》;
  ⑤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及其收费详细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除外资企业外,其他纳税人可持上述第2点(1)相关资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减免税备案。外国企业委托受让方办理免税备案手续的,须提供上述第2点(1)办理减免税备案资料的①-⑤项资料;外国企业由其派驻境内机构办理的,须提供上述第2点(1)办理减免税备案资料的①、②、③、④、⑥项资料;外籍个人委托受让方办理的,须提供上述第2点(1)办理减免税备案资料的①、②、④、⑤、⑦项资料;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备案手续的,须提供上述第2点(1)办理减免税备案资料的①-④项资料。
  (2)外资企业可持上述第2点(2)办理减免税审批的相关资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单项免征营业税额在25万元(含25万元)以下的,由各区(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单项免征营业税额在25万元以上的,需层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参考文件:《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三十一)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
  1.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办理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
  ①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一式两份);
  ②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③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④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情况表;
  ⑤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⑥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证明(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
  ⑦转让方并非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的证明。
  (2)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
  ①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②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③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⑤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情况表;
  ⑥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⑦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证明(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
  ⑧转让方并非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的证明。
  2.办理程序
  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三十二)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1.相关政策规定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 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5部委令 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2)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①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②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③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2007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在2008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24个月的计算,可自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3)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2.办理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二份);
  (2)创业投资企业的章程意见及复印件;
  (3)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章程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投资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5)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6)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3.办理程序
  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七条
  (三十三)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1.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1)自2011年1月1日起,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自2011年1月1日起,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自2011年1月1日起,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自2011年1月1日起,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①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②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③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④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⑤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⑥具有与集成电路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①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②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③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④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⑤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⑥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①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②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③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④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⑤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⑥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⑦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获利年度当年或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
  2.办理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认定文件和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及年审证明复印件;
  (3)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和软件企业获利年度及核算情况表;
  (4)有权部门公布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3.办理程序
  (1)享受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以及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第2点材料(1)、(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在预缴期也所得税时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在年度汇算清缴期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第2点材料(3)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纳税人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单独核算预缴期可减免的金额,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2)纳税人享受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免二减三”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第2点材料(1)、(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在预缴期也所得税时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在年度汇算清缴期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第2点材料(3)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纳税人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单独核算预缴期可减免的金额,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3)纳税人享受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可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第2点材料(1)、(4),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参考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三十四)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
  1.相关政策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2.办理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车船所有权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纳税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
  3.办理程序
  纳税人携带上述减免证明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2012年度车船税减免备案从7月1日开始办理。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三十五)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1.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2015年12月31日前,广东省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公共交通车船,是指依法取得运营资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票价标准,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供公众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车船。
  2.办理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广州市区办理减免公共交通车辆车船税的公交企业须提供如下资料:
  ① 纳税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②《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资质合格证》复印件;
  ③《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复印件;
  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⑤《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或物价部门核准收费的批文复印件;
  ⑥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车辆列表(须列明车牌号码、车架号、发动机号码、核定载客人数、免税金额);
  ⑦《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
  ⑧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广州市区办理减免公共交通船舶车船税的公交企业须提供如下资料:
  ① 纳税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②《城市公共客运企业资质审查合格证》复印件;
  ③《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或物价部门核准收费的批文复印件;
  ④ 船舶航线列表;
  ⑤《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
  ⑥ 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花都、番禺、南沙区、从化、增城市的公共交通车船办理减免手续提供的资料参照广州市区的规定执行。
  (3)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须提供如下资料:
  ①农村居民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农村居民的身份证明指户口簿或其他能证明其农村居民身份的书面证明资料;
  ②车船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③《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类减免税费登记表》一式一份。
  3.办理程序
  纳税人携带上述减免证明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2012年度车船税减免备案从7月1日开始办理。
  参考文件:《关于我省车船税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府[2011]150号)
  (三十六)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
  1.相关政策规定
  对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1)纳税人因停产、停业、歇业、办理注销等原因而导致房产、土地闲置,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
  (2)受市场因素影响,纳税人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出现较大亏损的,或支付给职工的平均工资不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且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3)纳税人因政策性亏损,造成纳税困难的;
  (4)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
  (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或属于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扶持的产业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
  (6)其他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2. 办理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申请减免税报告;
  (2)《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情况表》一式一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5)房产权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购房发票或相应房产明细账及入账原始凭证;
  (6)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7)减免所属时期及年度所得税报表、会计报表;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办理程序
  (1)办理房产税减免申请的纳税人应当在政策规定减免税期限内持上述第2点(1)-(5)项和第(8)项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
  (2)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的纳税人应当在政策规定减免税期限内持上述第2点(1)-(4)项和第(6)-(8)项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
  参考文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9号)
  (三十七)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
  1.相关政策规定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⑴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⑵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所属时期的最后一天纳税人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各种货币资金余额。
  2. 办理减免税时须报送的书面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
  (1)申请报告;
  (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
  (3)纳税人开立的所有银行账户的清单;
  (4)当期纳税申报表及资产负债表;
  (5)近三个月所有银行对账单、应付职工工资的总账及明细账、列支社会保险费的管理费用;
  (6)当期现金流量表(对于年度税款的延期缴纳,还需报送上一年度的现金流量表);
  (7)灾情报告或事故证明。
  3.办理程序
  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三十八)自2011年2月1日起,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时,不再收取工本费。
  办理税务登记时直接减免。
  参考文件:《转发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地税函[2011]179号)
  (三十九)自2012年1月起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
  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的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参考文件:《转发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地税函[2011]992号)
  (四十)进一步完善《纳税人办税事项业务规程》,建立动态维护机制;规范、统一纳税人办税事项业务流程外接口,清理和简化审批程序,简并各种表证单书,提高办税效率。
  (四十一)优化办税服务厅功能设置,完善网上办税功能,拓展网上办税业务;试点推行纳税辅导专区,推广应用自助办税服务终端,推进办税服务的便捷化。
  (四十二)加大税收宣传力度,编印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手册,免费派发纳税人。完善纳税人学校办学模式,拓展地税网站功能,做好12366咨询热线服务;举办地税开放日活动,召开税企座谈会,打造税费宣传示范街(区),依托新闻媒体和报刊亭、公交车体、楼宇电梯等载体加强税收宣传,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
  (四十三)借助手机短信、电子邮箱等渠道,为纳税人提供税务咨询、催报催缴、文书办结告知、征收缴款告知、纳税情况查询等点对点的服务。
  (四十四)开展市局和基层两级领导班子接访活动,倾听纳税人意见,协调处理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对疑难复杂、涉及面广或难以当场解决的上访事项,实行领导包案制度,切实为纳税人排忧解难。
  (四十五)公开行政复议申请指引,创新运用复议调解、复议听证、复议前解决争议等方式化解征纳矛盾;加大信访检举和重大不稳定问题的督办协调力度,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如今后税法、税收政策发生变化以及被纳入国家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的行业,本文所涉及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依照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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