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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会[2010]119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8-18
实施时间: 2010-8-18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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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现将财政部制定的《关于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3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市场准入。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申请设立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将按下列方式审查设立的各项条件。1、执行《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合伙人(股东)年龄要求。2、实行合伙人(股东)约谈制度。按照省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会[2009]631号)要求,对拟设立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全体合伙人(股东)进行约谈,签署《注册会计师设所诚信承诺书》。3、对办公场所进行实地考察。省财政厅自行或委托市、县财政部门对拟设立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进行实地察看,核查其是否具备开展业务的基本条件。4、对专业能力进行评估。对年龄在60周岁以上、考核通过的注册会计师申请设立新所或变更为合伙人(股东)的,省财政厅将组织专家评估其胜任能力,未通过评估的,不得担任合伙人(股东)。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人事、财务管理、业务质量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在2011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时一并报省财政厅会计处备案。
  三、各会计师事务所应认真学习《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0]35号)精神,按照本《暂行规定》要求,增强规范发展的意识,主动创新发展模式。省财政厅将大力支持信誉良好、成长快速的会计师事务所重组联合,成为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或其分所,不断提高为市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二O一O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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