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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中共深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深圳市监察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审计局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纪发[2010]25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0-9-1
实施时间: 2010-9-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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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国资办、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29号)和广东省纪委、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国资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纪发[2010]15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纪委、监察局、财政委、审计局、国资局制定了《深圳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深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深圳市监察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审计局
  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九月一日

  深圳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29号)的精神和广东省纪委、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国资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纪发[2010]15号)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此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范围包括:
  (一)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受托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二)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三)由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上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占实质控制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的国有境外企业、金融企业。
  二、专项治理的组织
  我市此次专项治理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统一部署实施。
  市国资局牵头,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负责组织市属国有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并指导各区国有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各区要充实、调整专项治理领导机构,按照分级负责、分口把关的要求,切实担负起所属国有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职责,加强督促指导。
  转企事业单位的治理责任主体为市国资局,其中仍处于转委托的单位,其原主管部门应予以配合。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广电集团、报业集团、出版发行集团(以下简称三大集团)“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并按时汇总、报送市国资局。
  市直各有关部门为其所管理国有企业“小金库”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充实调整或建立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所管理国有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并将本部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按时汇总、报送市国资局。
  各企业集团(即母公司、一级企业,以下类同)应建立专项治理领导机构,并全面负责组织所属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各级国有企业也要建立专项治理领导机构,由企业负责人统一领导“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业务部门应共同参与,加强分工协作,落实工作责任。
  三、专项治理的内容
  凡国有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
  重点是2008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国有企业“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一)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
  1.用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营业收入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使用收入设立“小金库”;
  3.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设立“小金库”;
  4.用政府奖励资金、社会捐赠、企业高管人员上交兼职薪酬、境外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人员劳务费用结余等其他收入设立“小金库”。
  (二)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
  1.虚列产品成本、工程成本、采购成本、劳务成本等营业成本设立“小金库”;
  2.虚列研究与开发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销售手续费、销售服务费等期间费用设立“小金库”;
  3.虚列职工工资、福利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工会经费、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等人工成本设立“小金库”。
  (三)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1.以虚假会计核算方式转移原材料、产成品等资产设立“小金库”;
  2.以虚假股权投资、虚假应收款项坏账核销等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3.以虚假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4.以虚假关联交易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四)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四、专项治理的步骤
  我市专项治理工作自本《工作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10年底结束,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截至2010年8月上旬)
  市、区各部门、各国有企业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把治理工作摆上重要日程;要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舆论引导,提高国有企业干部职工对专项治理工作的思想认识,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要拓宽监督渠道,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要细化实施方案,明确政策规定,切实做好布置培训,确保动员部署深入到位。
  (二)自查自纠(截至2010年9月15日)
  各国有企业要按照《意见》和本《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组织对本企业范围内所有下属企业和单位进行全面自查,也可组织内部力量进行专项审计或检查。企业自查面必须达到100%,确保不走过场、不留死角。
  各国有企业要建立自查自纠工作承诺制和公示制,各国有企业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并将自查自纠情况在企业内部以不同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对于专项治理中瞒报漏报自查自纠信息的,将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为保证自查效果,市、区治理“小金库”领导小组要有重点地进行督促指导,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和培训工作,确保自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市、区各部门和各企业集团“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组织汇总上报有关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1.各企业集团汇总上报要求。凡纳入此次专项治理范围的单位,必须在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撰写自查自纠工作总结并填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由其逐级汇总上报。
  2.市、区各部门汇总上报要求。各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资局负责汇总所属单位工作情况,于9月15日前将自查自纠工作总结和《纳入治理范围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户数统计表》(见附件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报送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截至11月10日)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要抽调专门力量或聘请中介机构专业人员,认真组织开展重点检查。
  在市、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受托管理国有企业开展重点检查,市委宣传部负责对三大集团开展重点检查工作。各企业集团负责对其所属的国有企业的重点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比例不低于国有企业户数(或独立核算单位户数)的20%,每户重点检查企业的重点检查面应当不低于所属子企业户数的20%。
  市、区财政、审计部门结合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小金库”治理工作,以及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企业审计等日常工作,根据专项治理工作实际和群众举报情况加强“小金库”问题检查。
  重点检查应当关注以下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单位:
  1.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基础和支柱地位的企业或单位;
  2.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企业或单位;
  3.投资链条较长、分支机构多的企业或单位;
  4.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表外资产金额较大的企业或单位;
  5.以前年度发现存在“小金库”的企业或单位;
  6.有群众举报的企业或单位;
  7.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企业或单位。
  重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区负责汇总所属国有企业重点检查工作情况,市国资局负责汇总其所组织的国有企业重点检查工作情况,分别填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报表》并撰写重点检查总结报告,于11月10日前报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整改落实(截至2010年12月10日)
  对于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在统一政策标准的基础上,按照职能分工,由各相关部门依法下发处理处罚决定。
  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紧密结合企业内部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企业改革发展,制订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扎实抓好整改落实工作,做到责任明确、整改及时、处理到位。在整改过程中要强化源头治理,完善制度,建立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各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资局,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12月10日前报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专项治理的处理原则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纪依法,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
  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按照财务会计法规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
  各主管部门(不包括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有企业对所属企业和单位组织的检查视同自查。
  (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企业或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肃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依据干部管理权限严肃追究责任。
  对违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处罚。
  (三)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企业和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在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落实组织机构。
  市、区各部门要充实调整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进一步健全领导体制,按照分级负责、分口把关的要求,切实担负起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加强督促指导。
  各国有企业应建立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由企业负责人统一领导治理工作;企业集团公司全面负责组织所属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企业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业务部门共同参与,加强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二)加强统筹协调。
  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分工明确、配合密切的专项治理工作协调机制。
  1.纪检监察机关要依照有关纪律规定,严肃查处违纪违规案件;
  2.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及时作出组织处理;
  3.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对违反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要做好所监管企业专项治理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并依法对有关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
  5.宣传、公安、税务、人民银行等其他成员单位要按照既定分工履行各自职责,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三)加强调研督导。
  为切实做好专项治理工作,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并确保调查研究贯穿治理工作始终。市、区各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专项治理的难点问题,研究细化关键阶段、关键环节、关键企业的具体治理措施。
  市、区各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
  对治理各个阶段的特点,围绕重点工作、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检查督导。要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和咨询答复工作。对于动员部署不及时、自查自纠不认真、重点检查不配合、整改落实不到位的,要及时责令改正。
  (四)加强综合治理。
  专项治理要与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内部控制评价和内部控制机制建设相结合;要与强化企业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企业改革发展相结合;要与落实国有企业职工工资管理调控、企业负责人薪酬和职务消费有关规定相结合;要与开展国有企业效能监察、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相结合;要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落实监督检查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相结合;要与出资人监管、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等日常监督工作相结合,协调推进,综合实施,增强治理实效。
  (五)建立长效机制。
  专项治理要注重源头治理,形成“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治理工作体系。一方面要通过企业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查清并纠正设立“小金库”等资产和资金管理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另一方面要以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摸清企业“小金库”产生的根源,通过完善体制、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和强化监管,建立国有企业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附件:1.深圳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户数及其资金账户统计表
  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
  4.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
  5.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
  6.填表说明
  附件1:
  深圳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乔家华   市财政委主任
  副组长:麦柱光   市纪委常委
  王文君   市监察局副巡视员
  刘友亮   市财政委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
  沈安利   市审计局副局长
  邢昆明   市国资局纪委书记
  马 宏   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
  成员:赖育坤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苏会军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初 纲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王国宾   市公安局副局长
  崔 瑜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杨 龙   市地税局副局长
  袁 捷   深圳银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委,办公室主任由领导小组副组长、市财政委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刘友亮兼任。
相关附件:
附件2、3、4、5.xls.xls    
附件6:填表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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