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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中共深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深圳市监察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纪发[2010]26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0-9-1
实施时间: 2010-9-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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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纪委、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各全市性社会团体: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和中央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28号)以及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了《深圳市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深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深圳市监察局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审计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

  深圳市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中央和省关于深入开展社会团体“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范围是依法在市、区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社会团体(我市尚未登记公募基金会,所以不列为此次治理范围)。市、区两级分别负责各自登记的社会团体治理工作。
  (二)专项治理内容。
  凡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重点是2008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社会团体“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隐匿会费收入设立“小金库”;
  2.截留行政事业性收费设立“小金库”;
  3.截留捐赠收入设立“小金库”;
  4.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5.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或以假发票、假合同等手段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6.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7.违规收会费、摊派或拉赞助设立“小金库”;
  8.乱收费或超业务范围取得收入设立“小金库”;
  9.有偿服务收入未纳入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10.社会团体与其分支机构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11.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二、专项治理的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现在开始至2010年底基本结束,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截至2010年8月底)
  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全市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并在8月中下旬动员部署。各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各区)要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方案制定和组织部署工作,于8月底前将具体工作方案上报市治理办。
  (二)自查自纠阶段(截至2010年9月10日)
  1.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各社会团体认真组织自查,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把问题解决在自查自纠层面上。各社会团体负责人对本单位自查自纠工作负完全责任。
  2.及时汇总上报自查自纠情况。各社会团体必须在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向业务主管单位上报自查自纠工作总结,并填报《社会团体“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件2);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述材料。9月5日前各社会团体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要在报告表上签字确认,以承诺所报告情况的真实性和全面性。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加强对主管的社会团体开展内部检查。
  全市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于9月10日前将自查自纠工作总结和《社会团体“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报市治理办,同时抄送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同时附上自查发现有“小金库”的单位所填报的《社会团体“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件2)。
  各区汇总本区自查自纠情况,于9月10日前将自查自纠工作总结和《社会团体 “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报市治理办,同时抄送市民政局。
  (三)重点检查阶段(截至2010年11月10日)。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市、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机构要抽调专门力量或聘请中介机构专业人员,认真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重点领域和重点单位检查面不得低于20%。
  重点检查对象:
  1.行业性社会团体;
  2.有政府资助特别是有财政拨款、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特别是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社会团体;
  3.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所主管的社会团体;
  4.政会不分问题较突出的社会团体;
  5.以前检查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社会团体;
  6.有群众举报的社会团体;
  7.财务会计工作基础薄弱的社会团体;
  8.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社会团体。
  根据检查线索,可延伸检查与社会团体有资金、资产往来的相关单位。
  各区负责汇总本区的工作情况,于11月10日前将重点检查工作总结及《社会团体“小金库”重点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上报市治理办,同时抄送市民政局。
  (四)整改落实阶段(截至2010年12月10日)。
  要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一方面,要督促各社会团体对自查发现的问题纠正到位;另一方面,要针对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统一处理、处罚、处分标准和尺度,依法依纪处理“小金库”问题,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在整改过程中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各级“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要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
  重点检查阶段发现的问题尚未处理的,在此阶段必须及时处理,并于12月10日前将处理情况专报市治理办,同时抄送市民政局。
  各区以及全市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12月10日前报市治理办,由其对全市“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形成专题报告,经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专项治理的处理原则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各业务主管单位对其所主管的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肃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相关规定的,按照登记管理机关处理处罚的有关程序和具体规定,依法给予处理处罚。
  (三)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和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四)对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敷衍了事,督查不力的主管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主管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
  (五)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七)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
  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增列市民政局为成员单位,牵头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协调社会团体“小金库”治理工作。市治理办将视具体情况对“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巡查督导。各区各部门要根据今年“小金库”治理工作任务,及时调整充实专项治理领导机构成员,切实加强对“小金库”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建立分级负责、分口把关的工作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业务主管单位应建立专项治理机构,切实担负起业务主管单位治理工作责任。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治理工作。
  (二)完善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机构要按照工作分工,建立起分工明确、运转顺畅、配合有力的专项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依照有关纪律规定,严肃查处违纪违规案件;各级组织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及时做出组织处理;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业务主管单位的组织协调,做好业务指导和政策解释工作,依法进行有关问题的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做好重点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对违反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工作。各级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及时明确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强化组织协调和工作落实,促进形成治理工作合力。
  (三)坚持分类指导,突出工作重点。
  社会团体类型多、领域分布广、收入规模差距大。各级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机构要结合实际,针对不同特点的社会团体有重点地进行分类指导。要特别注重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阶段的督促指导,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促进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对工作组织领导不力、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及时给予批评并责令整改。
  (四)注重统筹兼顾,实施综合治理。
  在组织部署专项治理工作中,要注重统筹兼顾,实施综合治理,巩固社会组织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促进发挥社会团体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具体要与加快社会团体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清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等治理工作相结合;与理顺社会团体和业务主管单位资产财务关系相结合;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金库”治理工作相结合。同时,治理工作要与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和民政年检评估等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建立常态工作机制,实现综合工作成效。
  (五)拓宽举报渠道,落实奖励政策。
  各级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拓宽举报渠道。要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要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纪依法从严惩处。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实的设立“小金库”金额,给予3%-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由同级财政负担。
  (六)强化源头治理,构建长效机制。
  在推进专项治理工作中,要注重源头治理,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原则,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找准问题症结,加强防治社会团体“小金库”的调查研究;要从推进改革、完善政策、健全制度、改进监管等方面入手,巩固治理工作成果,建立和完善社会团体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切断“小金库”资金来源。
  举报电话:83948199,25831796
  举报信箱:czjc@szfb.gov.cn,pn@szmz.sz.gov.cn
  附件:
  1.深圳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社会团体“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
  3.社会团体“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
  4.社会团体“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
  5.填表说明
相关附件:
1.深圳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doc    
2.社会团体“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xls    
3.社会团体“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xls    
4.社会团体“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xls    
5.填表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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