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财政补贴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天津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农[2010]8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0-4-8
实施时间: 2010-4-8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10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有农业的区县财政局、农业主管部门,农垦集团:
  为推广农作物良种,提高农作物产品品质和产量,加强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440号),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天津市农业局
  二○一○年四月八日
  天津市《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支持农民(含农场职工,下同)使用良种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加快农作物良种推广,提高农作物产品品质和产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44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作物良种,是指通过国家审定或天津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和批准引进,适合推广应用,符合农业生产需要和市场前景较好的农作物品种。
  根据我市农业生产实际情况,中央财政补贴的农作物品种包括水稻、小麦、玉米和棉花。
  第三条 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农委共同组织落实良种补贴政策,指导区县和乡镇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含农垦集团,下同)做好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各级财政、农业部门应当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良种补贴资金预算,会同农业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拨付补贴资金,监督检查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农业部门负责良种补贴政策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编制实施方案,核定良种补贴面积,推介展示良种,印制供种凭证,组织生产管理、技术培训和提供咨询服务,监管实施过程,评估实施效果等。
  第四条 市农业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农业部、财政部下达的年度实施指导意见,组织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时限报送农业部、财政部备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良种推介品种、良种种植面积、补贴资金数额、补贴发放方式、落实管理责任的具体措施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良种的推介与管理
  第五条 市农业部门根据区县农业部门报送的农作物优良品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的要求,经天津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论证后,推介适宜我市种植的农作物良种,发布农作物良种补贴品种目录,并随年度实施方案报送农业部备案。
  第六条 区县农业部门按照尊重农民意愿、遵从品质优先、遵守市场公开的原则,积极引导农民在发布的品种目录内选择使用农作物良种。不得采取强制方式干预农民自愿选种。
  第七条 市和区县农业部门会同工商、质检、公安等部门,加强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严格审查并发布供种单位,防止假冒伪劣种子进入生产领域,坚决打击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做好良种的市场供应。
  第三章 良种补贴资金补贴的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我市良种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是在我市粮食和棉花生产中使用农作物良种的本市农民和农场职工。
  我市良种补贴范围是水稻、小麦、玉米和棉花种植区域全覆盖。
  乡镇农业、财政部门组织农作物良种补贴面积的村级登记、核实、公示,汇总审核后报送区县农业、财政部门。区县农业、财政部门对乡镇报送的补贴面积审核确认后,汇总报送市农业、财政部门。
  第九条 农作物良种补贴标准由财政部、农业部根据国家政策确定。具体标准是:水稻15元/亩,小麦10元/亩,玉米10元/亩,棉花15元/亩。
  第十条 我市良种供应采用凭证式管理,补贴资金采用银行“一卡通”方式补贴。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拨付我市良种补贴资金情况,按照上一年度良种补贴实际面积的一定比例,将良种补贴资金预拨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根据区县农业部门提供的农户良种补贴信息,通过银行“一卡通”方式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农户。
  年底,市和区县财政局根据当年实际补贴面积进行结算,不足部分申请财政部拨付;形成的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二条 区县农业、财政部门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当年良种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总结报送市农业部门和市财政局。总结内容包括:当年良种实际种植面积、实际补贴面积、补贴资金发放方式和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等,并对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 良种补贴资金发放实行村级公示制,公示内容包括农户良种补贴面积、补贴品种、补贴标准、补贴资金数额等。乡镇农业、财政部门组织村级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期间,应当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章 良种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区县农业、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统计、监察等部门组成良种补贴政策实施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农作物良种补贴政策的实施和监督工作,组织乡镇开展农作物补贴面积登记、公示和复查核实工作。同时,通过“农民补贴网”建立农作物良种补贴信息管理档案,登记、统计农户良种补贴作物、面积、金额、品种等信息。
  区县农业、财政部门应设立并公布良种补贴政策监督电话,受理政策咨询、查证举报事项,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区县财政部门可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补贴面积核实、补贴资金发放、补贴信息档案建立和实施监督检查等管理支出。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 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良种补贴面积,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补贴资金。对违反本款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和处分。
  第十七条 各区县应当通过媒体向广大农民、基层干部以及社会公布、宣传农作物良种补贴政策,调动农民使用良种的积极性,推动良种补贴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局、市农委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青海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 青政办[2003]30 2003/1/1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作物新品种选育所得征免企业所得 冀地税函[2009] 2008/1/1
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 国办发[2008]10 2008/7/27
贵州省商务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品牌发展资金 黔商发[2006]12 2006/11/13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09]440号 2010/1/1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企业 津财建二[2010] 2010/7/1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家 2013/8/26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促进 吉财社字[2002] 2003/1/1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资金管理 湖财综[2005]40 200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