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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农[2009]440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农业部
发文时间: 2009-12-14
实施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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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垦)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局:
  根据国家支农惠农政策,中央财政设立了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支持农作物良种推广,提高农作物产品品质和产量,鼓励农民使用良种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为了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适应全国农业生产中良种推广的需要和国家良种补贴政策变化的要求,财政部、农业部总结近几年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使用中的情况,在对原有相关办法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现将《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反馈到财政部、农业部。
  附件: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农业部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支持农民(含农场职工,下同)使用良种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加快农作物良种推广,提高农作物产品品质和产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作物良种,是指经国家或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适合推广应用,符合农业生产需要和市场前景较好的农作物品种。
  中央财政补贴的农作物品种包括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油菜、棉花和国家确定的其他农作物品种。
  第三条 财政部、农业部共同组织落实良种补贴政策,指导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农业部门,下同)做好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各级财政、农业部门应当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良种补贴资金预算,会同农业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拨付补贴资金,监督检查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农业部门负责良种补贴政策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编制实施方案,核定良种补贴面积,推介展示良种,组织生产管理、技术培训和提供咨询服务,监管实施过程,评估实施效果等。
  第四条 农业部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实施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内容包括补贴农作物品种、补贴面积、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规模等。省级农业、财政部门组织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时限报送农业部、财政部备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良种推介品种、良种种植面积、补贴资金数额、补贴资金发放方式、落实管理责任的具体措施及其他相关资料。
  各垦区(农场)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农业、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实施方案。
  第二章  良种的推介与管理
  第五条 省级农业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的要求,推介适宜本地区种植的农作物良种,发布农作物良种补贴品种目录,随年度实施方案上报农业部备案。
  第六条 各级农业部门按照尊重农民意愿、遵从品质优先、遵守市场公开的原则,积极引导农民在发布的品种目录内选择使用农作物良种。不得采取强制方式干预农民自愿选种。
  第七条 各级农业部门会同工商、质检、公安等部门,加强农作物种子市场监管,做好良种的市场供应,监督检验种子质量,防止假冒伪劣种子进入生产领域,坚决打击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  良种补贴资金补贴的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良种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是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农作物良种的农民。
  良种补贴范围是国家规定补贴品种的种植区域。全覆盖补贴品种的范围按补贴品种的实际种植面积核定;未全覆盖补贴品种的范围由农业部、财政部根据国家政策确定。
  乡级农业管理机构、财政所组织全覆盖品种补贴面积的村级登记、核实、公示,汇总审核后上报县级农业、财政部门。县级农业、财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补贴面积审核确认后,汇总上报省级农业、财政部门。省级农业、财政部门对各县上报的补贴面积审核确认后,汇总上报农业部、财政部。
  地方各级农业、财政部门应逐级分解安排农业部、财政部当年下达的未全覆盖补贴品种的种植面积。
  第九条 良种补贴标准由财政部、农业部根据国家政策确定。补贴标准是:早稻10元/亩,中稻、晚稻15元/亩,小麦10元/亩,玉米10元/亩,大豆10元/亩,油菜10元/亩,棉花15元/亩。良种补贴标准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条 水稻、玉米、油菜采用现金直接补贴方式,具体发放形式由各省按照简单便民的原则自行确定。
  小麦、大豆、棉花采用现金直接补贴或差价购种补贴方式。采用差价购种补贴的,由省级农业、财政等部门组织良种的统一招标,中标单位实行统一供种,供种单位登记销售清册,购种农民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全覆盖补贴品种的补贴资金,财政部根据农业部对各省上报的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农作物实际种植面积的审核意见和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相关统计数据拨付。地方财政部门应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农民手中。形成的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未全覆盖补贴品种的补贴资金,财政部按照当年确定的补贴品种、补贴面积和补贴标准拨付。
  实行招标统一供种方式的,省级财政部门按中标单位的供种量预拨70%补贴资金。其余30%的补贴资金,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门审核确认的供种清册和无种子质量问题书面意见于播种后与中标单位结算。
  第十二条 省级农业、财政部门年终前将当年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总结报送农业部、财政部。总结内容包括当年良种实际种植面积、实际补贴面积、补贴资金发放方式和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等,并对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 良种补贴资金发放实行村级公示制,公示的内容包括农户良种补贴面积、补贴品种、补贴标准、补贴资金数额等。乡级农业管理机构、财政所组织村级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期间,应当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章  良种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良种补贴政策实施范围内的县级农业和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统计、监察等部门组成良种补贴政策实施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农作物良种补贴政策的实施和监督工作,组织乡镇开展农作物补贴面积登记、公示和复查核实工作。建立农作物良种补贴信息管理档案,内容包括县、乡、村分户农作物补贴面积、补贴资金、补贴品种等信息。
  各级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应设立并公布良种补贴政策监督电话,受理政策咨询、查证举报事项,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补贴品种的推介展示宣传、补贴面积核实、补贴资金发放和补贴信息档案的建立和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等管理支出。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 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良种补贴面积,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补贴资金。对违反本款规定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和处分。
  第十七条 各地应当通过多种媒体向广大农民、基层干部以及社会公布、宣传农作物良种补贴政策,调动农民使用良种、发展粮棉油生产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推动良种补贴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省级财政、农业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和农业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3月29日财政部、农业部发布的《农作物良种推广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4]16号)、2004年4月5日财政部、农业部发布的《水稻良种推广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4]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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