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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落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操作程序》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综[2010]53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0-8-25
实施时间: 2010-8-2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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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各有关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局:
  为落实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工作,按照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综[2010]46号)和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综[2010]37号)有关规定,现制订《天津市落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操作程序》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天津市落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操作程序
  2.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综[2010]46号)
  3.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综[2010]37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1:天津市落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操作程序
  按照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综[2010]46号)和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综[2010]37号)规定,为保证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操作程序。
  一、免征范围:凡列入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规划的建设项目。
  二、按照中小学校座落的行政区域,到所属区县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及加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安办,设在区县教育部门),领取并填写《天津市免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从市校安办领取或天津教育网下载),由市校安办审核。
  三、区县教育部门或中小学携带市校安办审核同意的“申报表”,到执收部门办理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手续。
  四、执收部门按津财综[2010]37号和津财综[2010]46号规定,凭“申报表”办理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手续,同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五、对国家有关部门发文后已经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由缴费单位提出退库申请并附缴费凭证复印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退库手续。
  六、由同级教育部门按季将免征项目和金额汇总报市级教育部门。
  七、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免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本操作程序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附:天津市免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申报表
相关附件:
附:天津市免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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