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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企业财政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驻苏监[2010]8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0-8-30
实施时间: 2010-8-3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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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中央金融企业驻苏分支机构、政策性金融企业驻苏分支机构、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有关地方金融机构:
  2010年7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十七号)》(以下简称《公告》),逐户通报了2009年度财政部组织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商业银行及保险公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结果,以及被查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现将本次《公告》的相关内容以及我办财政金融监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业违规违纪问题仍然较为普遍。从《公告》情况看,金融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内控制度普遍执行不力,会计核算不实,个别金融机构私设“小金库”;二是部分城市商业银行虚假处置或剥离不良资产,资产不实问题较为严重;三是信贷管理较为薄弱,既有违规放贷,也有贷后监管不力以及违规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承兑汇票和办理贴现,等等。针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财政部已按照统一要求进行了严肃处理,有182名责任人被依法追究了相应责任,其中免职、开除2人。
  二、继续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财政金融监管工作。对金融企业实施财政、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监督是财政部履行社会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必然要求。专员办作为财政部的派出机构,就地履行财政金融监管职责,既是严肃财经纪律、确保财政规章制度有效执行的客观需要,也是加强财政管理、推进财政改革的重要手段。实际工作中,专员办主要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和调查研究等方式,对金融企业资产、财务等方面实施监管,确保财政政策和财经法纪有效执行,促进金融企业规范健康发展。请各单位认真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以及《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0]21号)等文件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46号)和《江苏专员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企业财政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驻苏监[2009]125号)等文件要求,继续积极配合财政监管工作,主要包括:及时报送财政监管所需资料,及时报告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各项监督检查和调查研究工作。
  三、及时查阅财政金融监管制度办法。财政部发布的《公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和我办对金融行业财政监管的相关制度办法与工作安排,请及时登陆我办门户网站查阅,网址:http://jsz.mof.gov.cn/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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