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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企业财政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驻苏监[2009]12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9-12-31
实施时间: 2009-12-3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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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中央金融企业驻苏分支机构、政策性金融企业驻苏分支机构、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有关地方金融机构:
  2009年12月11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十六号)》(以下简称《公告》),通报了2008年度财政部组织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部分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部分分行2007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果,以及被查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其中涉及部分驻苏金融企业。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金融监管工作,规范金融企业财务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46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本次《公告》的相关内容及我办财政金融监管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财政金融监管工作
  对金融企业实施财政、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监督是财政部履行社会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必然要求。专员办作为财政部的派出机构,就地履行财政金融监管职责,既是严肃财经纪律、确保财政规章制度有效执行的客观需要,也是加强财政管理、推进财政改革的重要手段。实践已充分证明,专员办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和调查研究,向财政部提供了金融企业资产、财务等方面的大量信息,在确保财政政策和财经法纪的有效执行,加强和规范金融企业资产、财务管理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加强财政金融监管是推进金融行业科学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加大对金融企业的监管力度,对于规范金融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防范金融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目前,部分金融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财政部在《公告》中已进行了通报,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些单位财务核算不规范,会计信息失真;资产质量不高,抵御风险能力不强;内控制度不健全,大案要案时有发生;有些问题甚至屡查屡犯,社会反响强烈。对于2008年开展的金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情况,财政部不仅对违纪违规问题进行了严肃处理,已有130名责任人被依法追究了相应的责任,并且通过《公告》对当前金融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分类型、分单位通报,引起了金融行业乃至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从现实情况看,必须进一步强化财政金融监管,促进金融体系良性运转,推进我国金融企业科学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财政金融监管工作的主要方式
  根据财政部部署,专员办开展财政金融监管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日常监管。即根据财政部授权,主要包括对当地中央管理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中央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实施财务监管,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情况监管,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和处置情况监管,其中,每年对呆账核销情况的监督检查覆盖面,原则上不低于金融企业每年核销呆账金额的20%;对政策性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实施资产、财务监管;对中央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分支机构自主减免表外欠息情况实施监管;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资产处置等情况实施监管;协助办理中央金融企业产权登记并实施相关监管工作。上述监管工作主要是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和我办工作计划,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方式进行。
  (二)专项检查。即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或我办工作计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财税法规要求,围绕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信贷管理、资产质量、薪酬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有针对性开展重点检查。专项检查主要通过实施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方式进行。自1999年以来,财政部已连续11年组织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对于查处的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我办将总结近几年来的监督检查情况,进一步加大处理处罚力度,特别是加大对违法违纪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对重点单位实施“回头看”,以此保证和巩固工作成果。
  (三)调查研究。即围绕财税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重点是《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财政金融政策、制度执行情况,开展调研工作,向财政部报告有关政策制度的执行效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为加强和完善财政金融监管工作服务。
  上述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和调查研究,可相互转化。对于日常监管、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视情况实施专项检查;对于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一方面要进行深入调查,形成专题调研报告,另一方面根据查处情况,改进和完善日常监管工作,从而建立健全财政金融监管工作机制。
  三、加强财政金融监管工作的相关要求
  为更好地推进财政金融监管工作,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的通知》等相关制度规定,提出如下要求:
  (一)及时报送财政监管所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总行(总公司)制定或自行制定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风险控制以及内部稽核审计等制度;总行(总公司)下达的年度财务预算指标;年度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总行(总公司)制定或自行制定的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呆账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制度,以及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减免表外欠息管理办法等;投资实体上一年度财务报告、产权登记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上一年度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报告书等。报送上述资料的时间及要求另行通知。
  (二)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经营决策变动、重大人事调整、重大风险节点、重大事故案件等。
  (三)积极配合财政金融监管的各项检查工作。主要包括:根据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协调好涉及监督管理的本系统单位或相关部门(单位)的关系,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协助提供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工作所需的相关金融信息和有关资料。
  财政部发布的《公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和我办对金融行业财政监管的相关制度办法和工作安排请登陆我办门户网站查阅,网址:www.mof.gov.cn/bennyzhu_jiangsu。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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