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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地税个[2010]9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8-22
实施时间: 2010-10-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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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样式调整需要对征管系统作相应的技术准备,各主管税务机关在2010年8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仍按原样式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自2010年10月1日起,各主管税务机关统一按通知要求的新样式向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原《完税证明》样式停止开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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