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外来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流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地税联[2008]15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工商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8-8-26
实施时间: 2008-8-26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58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建设局(建委)、房产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外来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流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外来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流程
  为规范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税收管理,优化产业结构,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税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12号)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建设厅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来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管理的通知》(黑地税联[2008]5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外来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管理工作流程明确如下:
  一、外来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管理流程
  (一)到我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省外企业(以下简称外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我省工商部门申请注册法人企业,并领取法人工商营业执照。
  (二)外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省设立的法人企业,应在取得法人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三)外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在我省注册的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向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外来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二级以上资质的,要向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在我省注册的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资质证书以及原企业机构所在地省级建设部门开具的跨区经营介绍信办理资质跨区经营手续。
  (四)外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资质证书、跨区经营介绍信,在我省注册的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他相关材料到项目所在地市(地)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房地产开发相关手续。
  (五)各市(地)、县(市)建设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传递外来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信息。
  (六)各级工商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附表内容,在当地政府信息网上向同级地税部门传递外来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工商登记办理信息。
  二、外来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管理流程
  (一)到我省从事建筑施工的省外企业(以下简称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从事铁路、水利、电力等国家项目建筑施工的中直企业除外),应向我省工商部门申请注册法人企业,并领取法人工商营业执照。
  (二)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设立的法人企业,应在取得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只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三)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应持原企业机构所在地省级建设部门开具的《出省施工证明》,在我省注册的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及我省建设部门要求的的其他有关资料,到我省建设部门申请办理投标备案手续。未办理投标备案手续的,不准参加工程投标,所中标无效。
  (四)外来建筑施工企业中标后,应持《中标通知书》向项目所在地市(地)或县(市)建设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五)各市(地)、县(市)建设部门应于每季度中了后10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传递外来建筑施工企业中标信息及施工许可证发放信息。
  (六)各级工商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附表内容,在当地政府信息网上向同级地税部门传递外来建筑施工企业法人工商登记办理信息。
  三、信息传递工作流程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完善信息采集、传递机制,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信息采集和传递工作。省地税部门应在取得外来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涉税信息之日起10日内,传递给有关市(地)地税局;各市(地)、县(市)地税部门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信息采集和传递工作,及时将取得的外来企业涉税信息传递给主管地税机关,加强税收监管,并定期向上级地税机关反馈信息利用效果和外来企业税收管理情况。
  (二)各级地税、建设、工商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总结外来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管理经验,不断研究加强监管的有效措施,积极为外来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促进我省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文件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 苏国税发[2005] 2005/7/1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 黑地税联[2008] 2008/4/7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 京地税票[2008] 2008/3/27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琼国税函[2005] 2005/7/1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货物运输业税收管 渝地税函[2008] 2008/10/29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营运车辆税收管理的通知 哈地税发[2007] 2007/3/26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 黑地税联[2005] 2005/9/6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 桂国税发[2008] 2008/2/2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点检查和跟踪监控农产品收购大户 冀国税函[2006] 2006/5/16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 粤国税发[2003] 20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