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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来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地税联[2008]5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工商局
发文时间: 2008-4-7
实施时间: 2008-4-7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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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建设局(建委)、房产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规范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税收管理,优化产业结构,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税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1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市场监督
  凡在我省从事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的省外企业,应按《通知》规定,在我省设立法人企业,并按规定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到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对在我省从事铁路、水利、电力等国家项目建筑施工的中职企业另作规定)。
  各级建设(房地产)部门要加强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市场监管,在省外企业办理市场准入手续时,应向其告知有关规定,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要核实其在我省工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地税部门进行税务登记后,积极提供备案、许可和相关支持。
  凡到我省从事房地产开发敬业的省外企业,应向建设部门提交在我省工商部门办理的工商执照和在地税部门班里的税务登记证,按有关规定领取跨省介绍信,并到经营所在地建设(房地产)部门办理跨省介绍信转签或资格备案,方可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凡到我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省外企业,应向省建设部门提交在我省工商部门班里的工商执照和地税部门办理的税务登记证,按有关规定办理投标备案手续。经审查合格,方可参加工程投标,否则建设部门不予招标备案。
  各级建设(房地产)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市场秩序,对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省外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给与处罚。
  二、认真落实外来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管理措施
  各级地税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外来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管理。凡到我省从事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的省外企业设立的法人企业,要按照《通知》要求,到经营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
  外来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在我省办理税务登记后,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将其纳入正常税收管理。各级地税部门要按照“项目管理、信息对比、以票控税”的管理办法,加强外来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管理;按照“分类管理、信息对比、以票控税”的管理办法,加强外来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管理。
  在我省从事建筑施工的省外企业或个人在结算工程款时,应到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领购、开具我省税务发票,不得开具、使用外地发票。对未提供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发票的,建设单位不予拨付和结算工程款,建设单位不得使用外地税务发票入账。纳税人未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我省税务发票的,主管地税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不断完善部门协作机制
  各级地税、建设(房地产)和工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外来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管理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房地产)、工商部门应定期向地税部门提供外来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和有关信息;地税部门要积极利用取得的外来企业信息,健全和完善外来企业税收管理档案,加强外来企业税收监管,定期向建设(房地产)部门反馈外来企业税收管理情况。各级地税、建设(房地产)、工商部门要不断研究加强房地产业和建筑行业管理和税收监管的措施、办法,积极为外来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推动我省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八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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