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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地税函[2010]160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7-23
实施时间: 2010-7-23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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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在我省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的单位,地税机关根据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内掌握的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汇总纳税人全年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经核实后于年度终了后逐步为每一个纳税人按其上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开具年度完税证明。并通过邮递、委托送达等多种方式,确保完税证明准确、安全送达纳税人手中。
  二、凡在我省已经实行扣缴义务人明细申报单位的纳税人,因特殊情况临时需要完税证明,持本人身份证明向扣缴义务人主管地税机关提出要求,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开具其相应期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款的完税证明。
  三、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自行申报纳税的,地税机关直接给纳税人开具通用完税证或缴款书,对实行“批量扣税”没有取得完税证或缴款书的个体工商户,因特殊情况需要完税证明,持本人身份证明和银行扣税结算票据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要求,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开具其相应期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款的完税证明。
  四、对扣缴义务人没有实行明细申报单位的纳税人,待其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方可开具其相应期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款的完税证明。
  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的具体机构、工作岗位及职责、地税机关办理流程和纳税人申请流程另行发布。
  二Ο一Ο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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