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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监函[2010]4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8-2
实施时间: 2010-8-2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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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0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财监[2010]39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0年度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湘财监[2010]4号)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0]36号)精神,按照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2010年6月全省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和执业质量为目标,继续加强对中小事务所的监督检查,持续深化行业诚信建设,推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公众利益。
  二、检查范围
  (一)新设立、新合并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其设立或合并起2年内未进行检查的。
  (二)对存在风险意识淡薄、人员和业务变动频繁、报告数量异常、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报备以及有举报反映或社会反映较差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以2009年1月至2010年6月出具的鉴证业务报告为重点,必要时可延伸到以前年度,并延伸检查2家以上审计客户的会计信息质量以验证事务所的执业质量。
  三、检查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财监[2006]11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和《会计师事务所检查索引(2010)》等有关规定,重点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准则的情况,特别要关注注册会计师是否真正树立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是否在审计中保持了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是否有效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收集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是否发表了恰当的审计意见,是否按照规定编制和保存了审计工作底稿。同时,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人员资质、内部管理、业务报备、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
  四、组织实施
  本次检查由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牵头,会同会计处和省注协共同组织,对47家被检单位进行统一部署(详见附件1),确保检查的整体性和协调性。检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1、自查自纠阶段(7月下旬至8月上旬)。制定下发检查通知,被检单位按照检查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详见附件2、3)。具体检查时间由检查组另行通知。
  2、重点检查阶段(8月中旬至9月底)。开展检查人员培训、重点检查、集中审理、处理处罚等工作。
  3、检查总结阶段(截至10月15日)。资料汇总分析,报送相关资料;督促被检查单位就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
  五、工作要求
  1、 各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2010年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充分认识执业质量检查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发现和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认真归整业务档案、内部管理制度等文件资料,填写相关自查表格,编写自查报告,在检查组进驻时,将上述资料及时提交检查组。
  2、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在检查组进驻期间,事务所主任会计师、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质量控制人员、签字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应在事务所。检查组与会计师事务所交换意见时,相关人员应及时到场参加。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回避、推迟或拒绝检查。
  3、对检查组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到定性准确、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恰当。对涉及行政处罚的事项,要严格按照《湖南省财政执法案件审查决定办法》(湘财法[2006]8号)的要求,检查组提出处罚意见和建议,由监督局统一审理和处罚。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涉及行业自律惩戒的,按照《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实施办法》规定,由省注协负责处理和惩戒。
  4、检查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检查纪律,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查工作,并按照检查有关要求编制检查工作底稿,获取检查证据,编写检查报告。
  附件:1、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名单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自查报告(参考格式)
  3、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自查表
  二○一○年八月二日
相关附件:
附件1-3.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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