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10]24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2-21
实施时间: 2010-1-1
失效时间: 2013-12-3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381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我省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范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操作,提高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湖北省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湖北省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操作,提高我省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水平,根据总局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是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的核心,主要完成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的审核审批及管理工作,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业务操作主要包括: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外贸企业退(免)税管理、生产企业退税管理、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管理、特准退税管理、退(免)税审批管理、开具单证管理和信息管理。
  第三条 出口退税审核系统适用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的生产企业、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企业。各级税务机关日常办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均纳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管理,系统暂不具备的功能按省局统一规定办理。
  第四条 按照“三级管理、两级审核”和退(免)税审批权下放管理模式,以及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设置下列工作岗位:综合岗、接单初审岗、复审岗、计算机管理岗、签批岗、计划统计岗、审批岗、检查岗、信息管理岗、系统维护岗、查询岗。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岗位监督制约原则及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业务工作量确定相应的岗位工作人员,可采取一岗多人或一人多岗的方式。下列相邻岗位不得一人多岗:接单初审岗、复审岗、计算机管理岗、签批岗、审批岗。信息管理岗人员不得从事审核、审批岗位工作。
  第六条 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维护工作按照《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数据集中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管理
  第七条 县市区局综合岗在《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经审批岗审批完毕后,在“管理服务-出口退税认定”模块中录入《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内容。录入时系统会自动显示综合征管软件传递过来的纳税人登记同步信息,综合岗应补录未同步信息及其他需要补录的信息。对综合征管软件传递过来的纳税人登记同步信息与《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不符的,应核实后按正确内容录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
  县市区局综合岗在“出口退税认定”模块中录入完《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有关内容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在“管理服务-出口退税认定查询并提交”模块中将认定内容提交到“企业代码库”,纳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管理。
  第八条 纳税人申请变更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内容的,县市区局综合岗在《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变更申请审批表》经审批岗审批完毕后,在“系统维护-企业代码删改”模块中录入变更内容。录入时系统会自动显示征管软件传递过来的纳税人同步变更覆盖的信息,综合岗应对相关内容核实后进行确认,并变更未同步信息及其他需要变更的信息,保证纳税人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基本信息的一致性。
  第九条 纳税人海关代码发生变更的,按以下步骤操作:
  (一)县市区局综合岗在《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变更申请审批表》经审批岗审批完毕后,填写《企业代码转换登记表》逐级上报省局;
  (二)市州局信息管理岗在“系统维护-企业代码转换”模块中进行企业代码设置和转换操作,在“管理服务-外部信息转换设置”模块中进行外部信息读入转换条件设置;
  (三)省局系统管理岗在“系统维护-标准代码维护”中对企业代码进行修改。
  第十条 纳税人在同一地市发生跨区迁移的,迁出地税务机关综合岗在“企业代码库”中将“纳税人状态码”设置为“注销迁出”,并上报市州局综合岗。迁入地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迁入申请后,应比照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办理迁入变更手续,按以下步骤操作:
  (一)迁入地税务机关综合岗上报市州局综合岗,由其在“企业代码库”中将“企业分组”变更为迁入地税务机关;
  (二)迁入地税务机关综合岗在“系统维护-企业代码删改”模块中录入变更内容。
  纳税人发生跨市迁移的,应比照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纳税人依法终止或申请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的,县市区局综合岗在《出口企业退税登记注销申请审批表》经审批岗审批完毕后,在“企业代码库”中对“纳税人状态码”和“企业分组”设置注销标识,不得对“企业代码库”作物理删除。
  第三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审核管理
  第十二条 接单初审岗每月15日前受理纳税人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数据的预申报(外贸企业除外),在“外贸企业退免税管理-退税申报预审”、“生产企业退税管理-退税申报预审”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管理-小规模企业免税申报预审”模块中完成电子数据预申报审核并向纳税人反馈预申报审核内容。电子数据预申报及反馈可采取网上预申报和窗口预申报两种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接单初审岗在规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内受理纳税人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按以下步骤操作:
  (一)受理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正式申报前,应在“外贸企业退免税管理-退税申报预审”模块中对外贸企业正式申报的电子数据进行受理前的预审核,对审核发现有疑问,无法受理正式申报的,应及时告知外贸企业进行更正后重新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和生产企业比照执行);
  (二)外贸企业经过预审核无问题后,在“外贸企业退免税管理-退税申报数据读入”模块中将外贸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正式读入系统;
  (三)受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时,先在“生产企业退税管理-生产企业申报数据读入”模块中,将申报的免抵退税明细数据正式读入系统,再在“生产企业退税管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汇总数据读入”模块中,将申报的免抵退税汇总数据正式读入系统;
  (四)受理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正式申报时,先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管理-免税申报数据读入”模块中,将申报的免税明细数据正式读入系统,再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管理-免税申报汇总数据读入”模块中,将申报的免税汇总数据正式读入系统;
  (五)正式申报数据读入系统后,在“外贸企业退免税管理-出口退税接单登记回执”和“生产企业退税管理-出口退税接单登记回执”模块中核对有关内容与纳税人纸质申报资料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进行更正或核实后直接在“出口退税接单登记回执录入”模块中修改相关数据;核对一致的,在“出口退税接单登记回执录入”模块中进行“确认”操作;
  (六)在“出口退税接单登记回执查询”模块中打印《接单登记回执》,出具给纳税人,确认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
  第十四条 接单初审岗和复审岗对纳税人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进行人工审核时,须保证纸质申报资料、申报报表及电子申报数据的完全一致,审核中需对电子申报数据进行调整的,应在“外贸企业退免税管理-退税申报数据录入”、“生产企业退税管理-生产企业退税申报数据录入”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管理-小规模企业免税出口货物(核销)明细录入”模块中进行增加、删改操作。
  对申报数据错误较多,需重新申报的,由接单初审岗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对读入的《接单登记回执》及电子申报数据进行撤消、删除操作,并及时告知纳税人。
  第十五条 人工审核通过后,复审岗在“外贸企业退免税管理-申报数据交接”、“生产企业退税管理-生产企业申报环节数据提交审核环节”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管理-申报数据提交审核环节”模块中,将电子申报数据由申报环节提交审核环节进行计算机审核。
  第十六条 计算机管理岗按照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设置的审核配置、特殊审核条件及审核疑点编码,在“外贸企业退免税管理-退税审核”、“生产企业退税管理-生产企业审核向导(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录入审核)”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管理-免税申报审核向导(小规模企业免税申报汇总表录入审核)”模块中,对纳税人申报的电子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对计算机审核中产生的审核疑点分别按以下要求处理:
  (一)对错误级别为空的提示性疑点,可核实后进行审核确认处理;
  (二)对错误级别为“W”的警告性疑点,经认真核实后,可进行人工挑过处理;
  (三)对错误级别为“E”的错误性疑点,经认真核实后,可慎重进行人工挑过处理;
  (四)对“审核疑点编码”中设置为不可人工挑过的疑点,不得进行人工挑过处理,应返回纳税人不予办理退(免)税。
  (五)对“生产企业退税管理-生产企业增值税申报表”审核中产生的与综合征管软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内容不一致的疑点,属于纳税人在综合征管软件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申报错误的,应按生产企业免抵退有关政策规定,录入修改为正确的申报数据后,对产生的审核疑点进行人工挑过处理。
  第十七条 对计算机审核产生的疑点,核实后可进行人工挑过处理的,应由机审岗在“外贸企业退免税管理-审核区审核疑点”和“生产企业退税管理-生产企业审核区审核疑点查询”模块中打印《出口退税机审疑点需人工挑过申报表》,经签批岗签字同意后,进行人工挑过处理。
  第十八条 计算机管理岗应将计算机审核结果与纸质申报报表有关数据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对审核数据进行“确认审核”转历史库操作。
  外贸企业在“外贸企业退免税管理-审核结果综合信息打印”模块中打印出具《出口退税审核综合结果汇总表》;生产企业在“生产企业退税管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查询”模块中打印出具《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小规模纳税人手工出具《小规模企业免税申报汇总表》。
  核对有问题的,在“外贸企业退免税管理-审核数据退回申报环节”、“生产企业退税管理-生产企业审核数据退回申报环节”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管理-审核数据退回申报环节”模块中,将电子数据退回人工审核环节进行调整处理。
  第十九条 签批岗在计算机管理岗打印出具的纸质审核结果汇总表上对审核结果进行手工签批确认后,分别在“外贸企业退免税管理-审核结果综合信息签批”和“生产企业退税管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确认”模块中进行“签批”。
  第二十条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已审核确认转历史库后,发现前期审核有错误的,在相关岗位人员核实无误后,由计算机管理岗在“外贸企业退免税管理-退税申报数据调整”模块中,对前期错误数据进行调整,调整数据应参与当期的退税审核计算。
  第二十一条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当月申报有进料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的,在当月审核数据“确认审核”转历史库后,由计算机管理岗在确认审核的当月,在“生产企业退税管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出具”模块中,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交接单初审岗给纳税人。
  第二十二条 接单初审岗每月底前,在“管理服务-企业退税情况查询”模块中生成审核结果反馈电子信息返还纳税人。审核结果电子信息反馈可采取网上反馈和窗口反馈两种方式进行。
  第四章 特定企业或特准货物出口退(免)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凡按退(免)税政策规定不能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按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退(免)税申报、审核流程进行管理的特定企业或特准退税业务,都必须纳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特准退税管理”模块实行电子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系统维护岗按照全省实际发生的特准退税业务,在“退补原因码”中,分别设置不同的退补原因代码对特准退税进行区分。接单初审岗在特准退税初审结果录入时,应按不同的业务分别录入相应的退补原因代码。
  第二十五条 接单初审岗在规定的特准退税申报期限内受理纳税人特准退税正式申报,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按以下步骤操作:
  (一)按纳税人的企业性质,分别在“外贸企业退免税管理-出口退税接单登记回执”和“生产企业退税管理-出口退税接单登记回执”模块中,手工录入特准退税接单受理的内容;
  (二)手工录入的接单受理内容与纸质资料凭证核对无误后,在“出口退税接单登记回执录入”模块中进行“确认”操作;
  (三)在“出口退税接单登记回执查询”模块中打印《接单登记回执》,出具给纳税人,确认受理特准退税正式申报。
  第二十六条 接单初审岗对特准退税人工初审通过后,按纳税人的企业性质,分别在“外贸企业退免税管理-特准退税管理”和“生产企业退税管理-特准退税管理”模块中,手工录入人工初审结果。
  第二十七条 复审岗对接单初审岗录入的特准退税人工初审结果,在“特准退税管理-特准退税录入”模块中进行人工复审,须保证纸质申报资料、申报报表及录入的人工初审结果数据完全一致。复审有问题的,应及时返回接单初审岗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计算机管理岗对复审通过的特准退税,手工进行数据逻辑关系及电子信息的核对,核对有问题的,应及时返回接单初审岗进行调整;核对无误的,在“特准退税管理-特准退税审核”模块中进行审核。打印出具《出口退税审核综合结果汇总表》(特准退税企业用)。
  第二十九条 签批岗在计算机管理岗打印出具的纸质审核结果汇总表上对审核结果进行手工签批确认后,按纳税人的企业性质,在“特准退税管理-特准退税确认”模块中进行“签批”。
  第三十条 农产品退(免)税管理按“以销定耗”办法执行,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在机审环节不需做数据调整。
  第五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进行审批,审批岗可直接在系统中对审核结果进行审批。
  第三十二条 审批岗在签批岗对纸质审核结果汇总表和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手工和计算机签批后,先对纸质审核结果汇总表进行手工审批,再按纳税人的企业性质,分别在“退税审批-领导审批”模块中对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退(免)税进行审批。
  第三十三条 计划统计岗凭审批岗审批确认的退税,按以下步骤办理退库手续:
  (一)在“退税审批-退还”模块中“生成退补税单”;
  (二)在“退税审批-税收退还书打印(税收缴款书打印)”模块中打印税收退还书(税收缴款书);
  (三)在退补税单送交国库后,在“退税审批-税收退还书打印(税收缴款书打印)”模块中进行发送退库标志操作。
  (四)在收到国库退补税单回执后,在“退税审批-税收退还书打印(税收缴款书打印)”模块中设置“退库标志”。
  第三十四条 计划统计岗凭审批岗审批确认的免抵调库,按以下步骤办理免抵调库手续:
  (一)在“退税审批-免抵调库”模块中“生成调库明细”;
  (二)在“退税审批-免抵调库”模块中“发送调库标志”;
  (三)在“退税审批-免抵调库”模块中打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调库明细表”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调库通知单”;
  (四)在收到国库免抵调库回执后,在“退税审批-免抵调库”模块中设置“调库标志”。
  第三十五条 因国库退票(退单)或其它原因未实际办理退库和免抵调库的,计划统计岗应在“退税审批-退还”和“退税审批-免抵调库”模块中,取消相应的“发送标志”和“退(调)库标志”。
  第六章 开具单证管理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申请开具下列单证证明,应纳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实行电子化管理:
  (一)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
  (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三)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四)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五)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
  (六)外贸企业退运补税证明;
  (七)生产企业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八)出口转内销证明;
  (九)补办报关单证明;
  (十)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十一)补办核销单证明;
  (十二)外贸企业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
  第三十七条 接单初审岗受理纳税人报送的各类开具单证的申请,在“开具单证-单证数据读入”模块中,读入纳税人申报的单证电子数据。
  第三十八条 接单初审岗和复审岗对纳税人开具单证的申请进行人工审核时,须保证纸质申报资料、申报报表及电子申报数据的完全一致,审核中需对电子申报数据进行调整的,应在“单证开具-单证申报”模块中进行增加、删改操作。
  第三十九条 复审岗在“单证开具-单证申报”模块中,对纳税人开具单证申请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进行“提交”操作,提交计算机审核。
  第四十条 计算机管理岗按照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设置的审核配置及单证审核疑点编码,在“单证开具-单证审核”模块中进行“审核”,审核有问题的,将电子数据“退回”人工审核环节进行调整处理;审核无问题的,“提交”出具环节。
  第四十一条 计算机管理岗对审核通过的开具单证申请,在“单证开具-单证出具”模块中打印有关单证证明,签批岗在打印的纸质单证证明上签字确认并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出具,由接单初审岗将开具的纸质单证交给纳税人。对不能最终签字确认的,由计算机管理岗在“单证开具-单证出具”模块中将电子数据“退回”调整。
  第七章 清算检查
  第四十二条 目前利用审核系统进行清算检查的重点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对日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审批退税的外贸企业,检查岗按季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进行核查。
  第四十三条 检查岗通过系统中日常检查--异常发票检查模块导出异常发票信息数据,对经核实存在比对不符、失控作废发票信息的,应按规定追缴已退税款;对发票认证后60天后仍无稽核信息的,可通过传输系统补录需总局补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信息,待总局补发信息后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信息管理按《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数据集中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程由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
发文部门: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2-31
实施时间:2013-12-31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2007年第一批出口退[免]税计划 闽国税函[2007] 2007/1/11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通出口退税网上申报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4] 2004/11/1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白银诺美斯皮革有限公司出口退税问 2006/4/11
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5/5/1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 闽国税函[2007] 2007/2/5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出口退税政策 云国税函[2003] 2003/11/2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 内蒙古自治区国 2017/9/1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决 宁国税函[2007] 2007/4/29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0] 2000/12/12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广州普里玛贸易有限公司停止办理 粤国税函[2013] 2013/5/30